用人單位自用工日期_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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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另外還有超過一年都未簽勞動合同的情形,此種情形的處理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第一個月不計算在內是因為《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即:“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合同法》對此給了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沖時限。
不包括,應該從上班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算雙倍工資,第一個月是不包括在內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勞動者有出勤滿15天,用人單位應當在當月為其繳納社保。離職當月應當正常參加社保,而從次月開始暫停其社保繳費。社保依據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記錄確定停保時間,當月生效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那么當月也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為員工參保,即便是其只有一天的上班時間?!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重點在兩點:一是時間節點,自用工之日起,當然是從員工在單位上班開始計算了,不論是試用還是崗前培訓,如果走法律途徑都會被視為用工開始。
二是申請辦理,主要以社保機構接件時間為準,但因社保政策也就是社保周期原因,導致當月沒有申報成功,并不視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