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賣方交付貨物的品質在約定的品質_表示品質的方法有哪些?
特邀律師
數量機動幅度是指賣方可按買賣雙方約定某一具體數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因為有些商品受貨源變化,商品特性(比如某些農產品、礦產品),尤其是運輸工具的限制,合同中若規定一個固定的交貨數量,將給賣方履行合同帶來困難。因此,為了順利履行合同,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的做法,對于那些數量難以嚴格限定的商品,在規定的機動幅度內可以有數量的增加和減少,對此均不構成違約。
你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雖然在《公約》中未有明確的表述,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可以總結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商品的名稱和品質規格、裝運、商品檢驗(檢疫)、索賠條款上大體一致,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數量條款。此條款只要包括交貨數量和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農副產品的交易中由于這些貨物的計量不易精確,故為避免爭議,應在合同中對交貨的數量規定一個機動幅度,也即“溢短裝條款”。
2、包裝條款。根據《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和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若無約定,則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裝箱和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和包裝,否則視為與合同不同。同時,包裝條款中須明確國際對運輸標志的慣常做法以及訂明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
3、價格條款。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相當突出的作用,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作價主要有固定價格,滑動價格和后定價格三種方式。在貿易實務中,還應密切注意國際貿易術語的應用。
4、保險條款。由于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比較大,故保險條款在合同中就顯得非常必要。這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有較大的區別。在貨物買賣中,應注意各種貿易術語中保險費用和保險責任的負擔。
5、支付條款。國際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貨物的結算除了政府記帳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過銀行進行現匯結算,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進行結算。此條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條款。這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種例外條款。按照《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遲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當既沒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仲裁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如雙方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的涉外買賣合同若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則相對較少采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和糾紛。
8、法律適用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故很有必要設立法律適用條款來規定準據法,以防止在發生爭議時無法缺點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的法律。一般來說,國際上都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還要受到最密切聯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限制.公約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適用范圍規定的更加完備與廣泛。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予以規范調整,故較少設立此條款。所以,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我國《合同法》應當充分地借鑒《公約》,特別是一些在國際貿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條款的設立上能日趨完善。
以實物表示:看貨買賣和憑樣品買賣憑說明約定:憑規格買賣 ( Specification of Goods )憑等級買賣 ( Grade of Goods )憑標準買賣(Standard)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憑商標或牌號買賣(Trade Mark or Brand Name)憑產地名稱買賣()(一)以實物表示商品的品質1、看貨買賣(Actual Quality)指買賣雙方根據成交貨物的實際品質進行交易。
這種方法多半用于拍賣、寄售和展賣業務中,尤其適用于具有獨特性質的商品,如珠寶、首飾、字畫及特定工藝制品。
2、憑樣品買賣(Sample)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凡以樣品表示商品品質并以此作為交貨依據的,稱為憑樣品買賣。
( 1)賣方樣品:由賣方提供的樣品稱為賣方樣品。
凡憑賣方樣品作為交貨依據者,稱為憑賣方樣品買賣。
( 2)買方樣品:買方為了使其訂購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時也提供樣品由賣方依樣承制,如賣方同意按買方提供的樣品成交,稱為憑買方樣品買賣。
( 3)對等樣品:賣方可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Conferming Sample or Counter Sample),也有稱之為確認樣品。
( 4)參考樣品:僅以介紹商品為目的的樣品,最好標明僅供參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樣,以免與標準樣品混淆。
( 5)復樣:在將樣品即原樣或稱標準樣品送交買方的同時,應保留與送交樣品質量完全一致的另一樣品,即留樣或稱復樣,以備將來組織生產、交貨或處理質量糾紛時作核對之用。
3、憑樣品買賣注意事項:( 1)對外寄送的樣品必須具有代表性( 2)應留有復樣,以備交貨或處理糾紛之用( 3)應了解和掌握有關法律對憑樣品買賣的具體規定( 4)應盡量爭取把“憑買方樣品買賣”變為按“對等樣品”方式成交。
( 5)賣方交貨品質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若對品質無把握時,可在合同中特別訂明(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二)以說明表示商品品質( 1)憑規格買賣:商品規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質的主要指標,如化學成分、含量、純度、性能、容量、長短、粗細等。
( 2)憑等級買賣:商品的等級是指同一類商品按其規格上的差異,分為品質優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級。
( 3)憑標準買賣:商品的標準是指將商品的規格和等級予以標準化。
它一般由標準化組織、政府機關、行業團體、工商組織及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圍內實施。
如英國為BS,美國為ANSI,法國為NF,德國為DIN,日本為JIS等,另外,還有國際標準,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標準,國際電工委員會(IE)制定的標準等。
由于各國的標準常常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進行修改和變動,所以某個國家或某個部門頒布的某類產品的標準往往會有不同年份的版本。
版本不同,質量標準的內容也不盡相同。
因此,在買賣貨物采用標準時,應當注明采用標準的版本年份。
對于某些品質變化較大而難以規定統一標準的農副產品往往采用“良好品均品質” ( Fair Average Quality-- FAQ ) :是指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貨而言。
良好品均品質的確定方法:( 1)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
( 2)某一季度或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上好可銷品質”(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是指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品質良好,合乎銷售條件,在成交時無須以其他方式證明產品的品質。
但是,這種方法比較抽象籠統,在執行中容易引起爭執,因此,應盡量少用。
它主要適應于木材和冰凍產品類。
(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 5)憑商標或牌號買賣:商標是指生產者或商號用來說明其所生產或出售的商品的標志,它可由一個或幾個具有特色的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圖片等組成。
牌號是指工商企業給其制造或銷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稱,以便與其他企業的同類產品區分開來。
( 6)憑產地名稱買賣如:以一個國家為名稱的“法國香水”、“德國啤酒”、“中國梅酒”;以某個國家某一地區為名稱的“中國東北大米”、“四川榨菜”、“紹興花雕酒”、“廬山云霧茶”等。
以上資料希望對你有用。
在國際貿易中,表示合同貨物品質的方法大致可分為憑樣品表示與憑文字說明表示方法。對于一些難以用文字描述其品質的出口產品如工藝品、服裝、鑄鐵件等產品通常采用憑樣品來表示其品質,即買賣雙方約定以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具體又可按其性質分為憑賣方樣品買賣(sales by seller‘s sample)和憑買方樣品買賣(sales by buyer’s sample)兩種方法。憑樣品買賣的合同看似簡單,但在實際履約過程中卻經常出現復雜的問題。在貿易實踐中,因樣品問題產生糾紛的合同并不少見,所以說,憑樣品成交的合同可能存在諸多方面的潛在風險。
(1)憑樣品確定貨物品質的買賣,指交易雙方約定以樣品作為交易的品質依據的買賣。這樣的買賣依《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條的規定,貨物的質量應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的樣品或樣式相同。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賣方須承擔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由于憑樣品的買賣多屬于品質難以規范化或標準化的貨物,有時很難做到貨物的品質與樣品完全相同,因此合同中也有約定交貨品質與樣品大致相符的情況。
(2)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確定貨物品質的買賣,規格指反映商品品質的一些主要指標,如重量、長短、大小、純度、強度、拉力等。等級指對同類商品進行的級別分類,如一級、二級、特級等。標準是企業、行業、政府或國際組織對某類商品的規格和等級進行的規范化。在進行此種確定品質的買賣時,賣方所交付的貨物應與合同規定的規格、等級或標準相一致,否則,即屬違約。
(3)憑商標或牌名確定貨物品質的買賣。
在國際貿易中,對于某些品質穩定并樹立了良好信譽的商品,可以采用憑商標或牌名來確定貨物的品質。一般來說,商標或牌名特別是良好信譽的商標或牌名代表了一定規格的商品品質,因此,此種買賣可以不再訂明具體標準或提供樣品。但由于同一商標或牌名的產品可能在不同的國家生產,也會存在規格上的差異,因此,有些憑商標或牌名的買賣除規定了貨物的牌名或商標外,也會對產品的具體規格進行規定。
(4)憑說明書確定貨物品質的買賣。商品的說明書是說明商品的性能、構造等的文字材料。在國際貿易中,買賣一些構造和性能復雜的設備時,有時須憑詳細的說明書具體說明其構造、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在憑說明書的買賣中,有的合同除說明書外,還有規定品質保證的條款,用以保證賣方出售的貨物品質在一定期限內符合說明書上的技術指標,如買方在保證期限內發現品質與說明書不符,則可以要求退貨。
貨物的品質條款一定要明確,并應依合同約定的品質履行,有時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標準也會引起爭議,特別是在買方對貨物有特殊要求時,例如,有客商訂的電吹風不要求很長的壽命,這樣有利于市場的更新換代,并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