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公司倒閉如何賠償_公司破產員工有賠償嗎?具體怎么算呢?
特邀律師
工資按月發放,隔月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破產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由于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按《勞動合同法》和《企業破產法》規定,要補償,而且是優先補償。
1、補償順序。
首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然后得把欠大家伙的工資啊,醫療補助啊,傷殘補助啊補上。
然后把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應該劃到大家伙的個人賬戶里的那些錢補齊。
最后是員工的補償金。
2、補償標準。
破產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水平為基準。
按年限,滿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補償,也就是得補一個月的工資。
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算。
最高補十二個月的工資(即最高按工作十二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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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繳納社保不到一年,如倒閉,是否有賠償?這個問題好像沒有問到點上?因為是否有賠償,跟繳納社保時間長短并沒有直接聯系,而是跟企業是否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有直接關系。
首先,該企業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正常的為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只是可能經營出了問題,如果真到了倒閉的程度,按規定企業可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在進行破產清算時,有一項非常重要的環節,就會涉及員工安置、工資、社保結算等,因為你到公司不到一年時間,可能會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另外,雖然你在這家公司的社保繳納不到一年,但如果你的失業保險累計時長達到申請失業救濟金的條件,可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失業救濟金。
當然,也不排除公司在申請破產時,資不抵債,無法承擔以上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好在你在這家公司工作時間不長,損失還在可控范圍內。建議你不要過于糾結這些問題,盡早收拾心情重新找到適合自已的工作,這才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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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簽五年合同,但是工作一年后就辭退了,有什么補償?
賠償和補償與否,以及賠償標準,主要還是看辭退的原因:
1、單位無故辭退需要賠償。如果單位無故辭退,員工不接受辭退,可要求賠償,賠償標準就是2N(N代表入職年限)個月工資標準。
2、員工與單位達成一致,單位需支付補償金。如果因為單位經營狀況不好或公司調整,單位可以與員工達成解雇協議,一般按照N+1進行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員工嚴重違紀或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單位可不賠償。一般情況下,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雇,無需賠償或補償。
4、遇到辭退情況,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賠償,仲裁結果不滿意,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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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不簽合同、沒有保險的公司工作,確實很讓人沒有安全感。
這樣的公司由于不規范,往往存在很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情,我們應當抓緊一直并索要相應補償待遇。
我們具體可以有哪些待遇呢?
第一,補繳社保。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在內的5項保險。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一般由職工本人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如果補繳社保,職工個人也需要承擔相應個人社會保險費。
企業的損失是,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5/萬的滯納金。相當于一年18.25%的利率,也是非常高的。
投訴用人單位不繳社保,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社會保險征收機構投訴,而不是向法院起訴。督促用人單位繳納社保是行政部門的職權,司法部門沒有這樣的權力,相應職責我們要搞清。
第二,補繳住房公積金。沒有繳納五險肯定也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用人單位應當給職工繳納。但是職工不應該向勞動監察部門維權,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住房公積金不屬于社會保障的范圍。
第三,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建立勞動關系當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應當自簽訂合同的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不過如果用人單位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雙倍工資的時間是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月至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一年。
雙倍工資,屬于經濟補償類待遇,一般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仲裁。一般仲裁機構只支持距離仲裁申請一年以內的雙倍工資,因為勞動者長期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知曉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勞動仲裁的受理時間是以勞動者應當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我們在用人單位工作兩年,這就是超時效了。
第四,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沒有給職工繳納保險,職工可以主動離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標準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通知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天告訴勞動者,否則應當加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關于題目所說的賠償,實際上大多數人理解都是經濟補償金。但實際上《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有一項叫做“賠償金”。
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呢?一般是給勞動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比如企業不給職工理由就直接攆職工走人。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了賠償金就不需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綜上所述,職工所有的補償和有關待遇還是比較多的。職工補交社保以后,還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所以抓緊去維權吧。
按法律是應該賠錢的。但是一般公司走到倒閉那一步,很多人是拿不到錢的。雖然說公司一年簽一次合同,但是勞動仲裁不只看這一項,你做好在這里工作的工作證明,之前的合同就行,有條件的話拿到打卡記錄,說不定你還能拿到5個月的工資。
關于企業破產職工安置、賠償問題,國家早就有明文規定。
1994年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第五條規定: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城市企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約3倍發放。
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在若干城市國有企業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10號)。文件明確規定,在企業破產進入程序后,企業職工生活費在破產企業清算資金中解決。
從國務院出臺的各種文件中,都可以看出對破產企業職工的賠償、安置的重視。但是在實際運作中,破產企業賠償問題存在著很大差異。有些賠償很不盡人意。其原因:一是破產企業清算后的資金不足以解決職工賠償費用。二是地方政府從穩定大局考量,每個破產企業職工賠償均衡問題。
按照規定和貫例,企業倒閉后,政府采取破產或清算:
一是企業虧損不太嚴重,固定資產轉讓后,解決所有下崗職工賠償后,資金有余,便由國有資產行政部門組織清算。
二是企業虧損嚴重,負債累累,固定資產轉讓后,資不抵債,政府便委托法院破產。
不管還清算還是破產,企業轉讓資金必須優先解決職工以下事項:
1、職工工資,包括所欠生活費。
2、職工社保。
3、職工醫保。
4、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