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辦理更改姓名的流程_怎么去派出所改名字?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變更。1、更名申請:(更名申請、 XXX派出所、名字、性別、出生年月日、年齡、改名原因,故申請更名為XXX,望批準,申請人 XXX 年月日)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周歲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 (未滿16周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
8、需要的資料:戶口本,身份證,2張1寸照片,工本費。擴展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姓名申請材料: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2、戶口本;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流程及材料
變更姓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變更姓名審批程序:申請→ 窗口受理→ 現場審查→ 審批→辦理
變更姓名審批時限:派出所二十個工作日,分局縣局十五個工作日
變更姓名審批收費:不收費
改名條件
1、成年人或者是在父母的同意監督下
2、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愿
3、理由要充分
4、本人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5、16周歲以后,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后,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后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里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么,現名是什么。 畢業證什么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并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的是,個人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后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權不容侵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
有些人的名字,父母給取的時候沒取好。在現實生活中被人叫著,很容易讓人聯想,很容易造成尷尬。如網絡上流行的“操泥馬”。有些小朋友,在學校里因為名字取得不好,總是被同學譏諷。有些成年人,因為名字取得不好而被旁人當作笑話來叫。改一個好聽的名字,成了很多人的夢想。我們如何在派出所更改個人名字呢?
一、滿足的條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1,還沒有滿16周歲的人,提出要求換個名字,只能由他的父母,或者監護人,拿著身份證,戶口本,自己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2,已經滿16周歲的成人,由本人拿著身份證,戶口本,村里或社區的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審批成功后,辦理變更,照好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變更名字的程序,以及需要多少時間。
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群眾的申請材料,五個工作日內,必須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需要上報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該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后,兩個工作日內,必須將結果通知給申請人。
三、注意事項:
1,更改個人名字的人必須向民警,表達自己需要迫切改名字的意愿。
2,更改名字的理由必須要充分。比如,這個名字帶有諧音,容易讓人聯想到不文明的詞語。比如這個名字的含義有違法律的規定,很容易讓人想到他是個壞人。
3,更改名字的人,必須向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他個人承擔。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勞改隊里勞改的,正在勞教所里面勞動教養的,這些人,不得變更自己的姓名。
5,更改名字的人,依照法律規定,變更了自己的姓名后,原來的姓名作為:“曾用名”,以備查詢。
6,我們一個人一生只能更改一次名字,沒有第二次。
大家改名字一定要小心謹慎。因為,名字改好以后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會保險以及很多產權證等等一系列的問題發生,如果不處理好,會產生許多的麻煩,或者是糾紛。
年滿十六周歲的人,要變更現有姓名的,是嚴格控制的,除非有特別充分的理由(因姓名可能造成的性別誤解,按照第4條提示,先向單位申請更改姓名,理由可以是太大眾化、重名多、易被誤解性別等,也可以是自己不滿意原姓名的原因,)否則不予變更。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4)單位職工需所在單位人事部們準予變更的證明;
(5)其他證明。
關鍵問題在于,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記錄,包括畢業證、社保證卡、公積金帳戶、甚至婚姻證明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則的話,遇到需要審查相關證件時,姓名不符將帶來無盡的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