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另一半有繼承權嗎_夫妻一方離世,離世方婚前財產怎么分?
特邀律師
妻子的婚前財產,丈夫可以繼承嗎?
如果沒有遺囑約定,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丈夫是有繼承權的。
題主所說,妻子是意外死亡,而普遍中國人還沒有寫遺囑的習慣,所以,妻子的遺產應該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的。
《繼承法》的第一繼承順位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妻子的父母尚在,他們會繼承遺產中的一部分,配偶和子女繼承一部分,繼承的份額,按照繼承人的人數均分。
在本例中,如果還有未成年的兒女,那么丈夫將會作為監護人,對子女繼承部分實行控制。
當然,既然妻子意外身故,妻子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是妻子的遺產,妻子的父母對遺產也有繼承的權利。繼承的份額也是根據繼承人的多少均分。
提醒女性朋友們,法律沒有規定女婿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贍養自己的父母是你自己的義務。失去至親已經讓白發蒼蒼的父母身心俱殘,別再讓他們擔心自己的老年生活。請提前做好安排吧。活著能孝,即使不幸離去,也能做到繼續贍養,坑誰都可以,別坑自己的爹娘。
照理說,這個問題沒有什么技術含量,兩個人只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就互相有繼承權,不管遺產是被已故配偶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的共同財產。不同的是,如果是共同財產,需要先把其中的一半分出來給未亡人,另一半才是已故配偶的遺產,進入繼承程序。
回到本題。男方婚前房產,結婚后男方意外死亡,那么,配偶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如果男方父母健在,雙方沒有子女,那么原則上女方與男方父母均分遺產,如果有子女,則子女同樣要參與繼承,原則上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分。
女方有權利分是一回事,但是,這種結果可能是有人不愿意看到的。比如,男方二老。一輩子費事把力地掙了套房子,特意買在兒子婚前,覺得就是兒子的婚前財產了,離婚也分不走,可是,千算萬算算不過天,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個會先來,一旦意外先來,措手不及,雪上加霜。
作為婚姻家事律師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婚齡長、有了子女倒也沒啥,婚齡短的,作為白發人,是真不甘心吶。
所以應當提前規劃。比如,可以早立遺囑,一旦自己意外身故,房產可以定向繼承;還可以把房子定在老人名下,老人再立遺囑定向傳承給兒子;也可以把房子寫在老人和孩子雙方名下,孩子占的份額少,遺產份額也就相應少;還可以把買房子的錢,算成借款,遺產繼承也應當先償還債務,剩余的再繼承。等等,您和財富安全之間,只差了一位專業律師。
婚前的房產,婚后女方去世了,男方有沒有繼承權這個問題善言法務的觀點是男方有法定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的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男方是女方的配偶,有權繼承女方的財產。
但女方另有遺囑約定的除外。
婚前房產婚后繼承的情況也分很多種,要看婚前房子是全款付還是按揭付?房產在誰的名下?對方父母有沒有什么要求?當初出資的錢誰誰出的?
具體情況的不同,男方繼承的房產份額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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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是沒問題,但是不是全部由你一個人繼承。
因為是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所以該財產全部作為妻子遺產,不存在先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對于遺產繼承來說,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話,就按遺囑的內容繼承。所以若是妻子有留下遺囑將房產由你本人繼承,則由你繼承,岳母不能繼承。若沒有遺囑,則屬于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妻子的母親尚在,自然享有繼承權。所以,若是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了,只剩下岳母和你兩個人,則由你們兩人共同繼承。一般來說,每個人的繼承份額為50%。
【案情簡介】
A是上海本地人,在婚前已經擁有了一處位于靜安區的房產,且在婚后又與其妻B通過努力購買了位于浦東新區的一處房產。其中靜安區的房產證上登記的是A一個人的名字,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位于浦東新區的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夫妻二人的姓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情境假設】
1、 AB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二處房產應當如何歸置?
2、 A發生意外死亡,二處房產應當如何歸置?其中假設A的父母健在,且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
【問題解疑】
1、 A位于靜安區的房產是在婚前由其個人出資購買,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而二人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應當不涉及靜安區房產的分割。而二人于婚后共同購買的位于浦東新區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二人未就共有方式作出例外約定,則通常情況下,該房產為共同共有。在離婚后應當按照比例進行分割,即每人各占1/2。
2、 A意外死亡后,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應為B、其子、其父母。
(1)A位于靜安區的房產應當作為其遺產進行法定繼承,按照繼承順序,應當其配偶B、其子、其父、其母各占1/4。
(2)二人于婚后共同購買的位于浦東新區的房產則應當先進行夫妻之間的析產,即AB各占1/2。A意外死亡后,其所占的1/2發生法定繼承,即B、其子、其父、其母各占A所擁有的1/2房產的1/4。
夫妻一方離世,如果是原配夫妻,不存在財產怎么分割的問題。
應該有原配活著的一方保留居住待都離世后,財產均有所有子兒,平均合理分攤繼承,如有遺囑的根據遺囑繼承。
如果屬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活著的一方繼承一半,另一半有雙方子女平均分攤繼承,總之一切根據繼承法,公平、公正合理分攤繼承,不當請指教。
依我之見:婚前男方父母出全款購買的房屋,婚后男方過世,該房的所有權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果婚前男方父母為其子結婚而全款購買此房屋,并在房管部門登記‘’房主‘’為出資人為‘’男方父母‘’,那么,該房屋無論婚前還是婚后,以至現在男方過世,全部產權都只是男方父母的,女方的丈夫在此房中無任何權利,女方也就無任何繼承權。
二,如果該房在男女二人婚后男方父母以‘’贈予‘’的方式將全部產權贈予男女夫妻二人,并在房管部門過戶登記,‘’房主和共有人‘’是夫妻二人的話,那么,該房就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方過世后,女方除有該房一半權屬外,還有權按《繼承法》規定的繼承屬于夫一半房產中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夫妻關系中‘’妻‘’的份額。
三,如果婚后男方父母將該房全部產權‘’明示‘’僅僅‘’贈予男方一人‘’,并在房管部門產權過戶時房主姓名只有‘’夫‘’一人的姓名,該房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一人所有的財產;如今男方過世,此男方個人財產就轉化為‘’夫個人遺產‘’,如果男方在過世前沒有留下關于‘’夫個人財產‘’的處分‘’遺囑‘’的話,該房屋就須按法定繼承處理,即按照《繼承法》關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來分割該房產,也就是說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夫妻丶父母丶子女均有平等的繼承權。
請問:提問者你現實情況屬哪一種?你可以結合自身情況來判斷你究竟有沒有此房的繼承權丶有多少份額的繼承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依我之見:此存款雖屬夫的‘’婚前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一旦在婚姻存續期死亡的,此婚前財產已轉化為‘’夫的個人遺產‘’,‘’妻‘’原則上是有繼承權的。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此存款雖然屬于‘’婚前夫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死亡的,夫生前的個人財產就自然轉為死亡后的‘’個人遺產‘’了,這樣死亡的夫的名下既有夫妻共同財產一半的份額,又有屬夫個人財產的部分。就遺產繼承,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公民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丶,夫妻丶子女,也就是說婚前財產一旦在婚姻期間轉化為夫妻‘’個人遺產‘’,以妻子的身份是有繼承權的。
二,剝奪繼承權的情況:為防止為爭奪財產和遺產我國現行巜繼承法》還規定如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遺棄丶虐待生病的另一方而不盡夫妻相互撫養義務丶殺死被繼承人(夫或妻)或其他繼承人的,依法會剝奪夫或妻的繼承權或減少繼承份額。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