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保證與最高額保證_最高額保證的特征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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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得超過所約定的最高限額。這通常是針對一些,在簽訂保證合同時,還不能確定債務金額的情況。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是用來給債權人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得超過所約定的最高限額。
這通常是針對一些,在簽訂保證合同時,還不能確定債務金額的情況。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是用來給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是除斥期間,超過保證期間債權人仍未主張其債權的,保證人就可以免除其保證責任。
只要分清責任和義務不是一碼事,就容易理解了。義務并非責任,不能混淆。最高額保證合同解除后保證人不再對新的債權承擔擔保其實現的義務,因為合同已經解除了保證人沒有那個義務繼續擔保新產生的債權的實現,但其仍然需要承擔基于原合同產生保證責任。1、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在保證設立時可能已經發生,也可能沒有發生,最高額保證的生效與被保證的債務是否實際發生無關。
2、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為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務。
3、最高額保證約定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
4、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不是多筆債務的簡單累加,而是債務整體,各筆債務的清償期僅對債務人有意義,并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只要是出于擔保人自愿,同一時間段內簽訂的兩個最高額保證合同均屬于有效合同2,如果被保證人發生違約,未及時履行債務的,保證人需要根據保證合同的內容,承擔相關保證責任3,《擔保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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