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_最高額擔保的范圍包括利息與罰息嗎?
特邀律師
1、最高額抵押擔保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的利息及罰息等。
2、最高額抵押擔保屬于物權擔保的一種類型,適用擔保物權的一般法律規則,即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3、當然,如果當事人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不包括利息、罰息的,按約定處理。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最高額抵押確定登記,就是說抵押人將資產抵押給銀行(抵押權人),必須經過抵押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土地抵押,要到土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房產要到房產局辦理抵押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否則,抵押無效。
主要的區別是:
1、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
2、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
3、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有以下幾個區別:
第一,是擔保債權金額是否可確定的區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是在約定一個最高額之內,一定時期內連續發生的債權,其金額是不確定的。而一般抵押擔保都有確定債權金額。
第二是擔保主合同個數的區別。最高額抵押可以為多個借款合同做擔保。而一般抵押則是與主合同一一對應的,即只有一個借款合同。
第三是擔保期間的區別。最高額抵押只確定債權發生時間,而不確定履行時間。只要借款發生的時間落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不管借款合同期限多長,都受到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擔保,也就是說多筆債權的到期日是可以不一致的。而一般抵押,其抵押擔保期限是與主合同一致的,即債權的發生時間和履行時間是確定的。
第四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設立可以不依附于主合同,也就是說作為從合同可以獨立生效。而一般抵押合同,必須要依附于主合同才能作為從合同生效。
以上為本人的一些總結,未必是專業的法律詞匯,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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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擔保法》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適用范圍: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