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的主體包括_申訴主體有哪些義務?
特邀律師
民辦教師的真正訴求是什么?
這里恐怕首先得厘清一個概念,這里的民辦教師應是指當年一部分未能轉成公辦而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
其實,對這一群原民辦教師,其遭遇本人也深表同情,當年滿懷憧憬,從田頭轉到講臺,執教多年,后無奈又回到原點,殘酷確讓人沮喪,個中滋味,局外人難以感同深受。
時不時也能看到原民辦教師熱盼政府予以關切和幫助,有的人也寄予了深切的同情和建議,提出了具體的訴求。
但畢竟時隔久遠,任何政策,法規都有一個時效性,即該法規頒布實施之日后,才能生效,而發生在諸如勞動法,社保法之前的案例,均不在此種法規的框架內,是不能用案例發生后方才頒布實施的法規條例來解決的。
所以本人認為,對于原民辦教師來說,其根本核心是努力訴求去恢復自己的原有身份,因為原民辦教師自辭退之日起,從法理上說,其本質屬性己是農民,只有證明當年辭退自己是不符合相關政策精神,是一種錯誤的做法,而有錯必糾,一旦自己恢復了教師身份,你的本質屬性產生了變化,自然就可以憑新的身份,按照現今的相關政策法規,享受一名教師應該享受的各種待遇。
當然,要做到這點很難,但在提倡法治的今天,一切訴求必須依托相關法規進行,以法律之名為自己的正當利益正名,否則,僅在網上呼吁,撰文,申訴等等,并不見得會有成效。
簡答題
什么是教師申訴制度?它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參考答案:
(1)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2)教師申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法律性;②特定性;③非訴訟性。
一、申訴機構
1、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室、黨總支,學校工、青、婦、民主黨派等組織委派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教師申訴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可接受申訴人提出的書面申訴。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教師申訴辦公室,作為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教師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教師申訴辦公室設在工會辦公室。
3、申訴受理機構是學校管理機構。
二、申訴程序
1、申訴。申訴人可以書面提出申訴,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
(1)書面提出申請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有委托代理的,應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要求;申訴理由;提出申訴時間:其他相關情況。
(2)口頭提出申訴的,受理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
2、審查受理
教師申訴辦公室在接到申訴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對不屬于學校及其有關部門管轄范圍的申訴事項,負責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并及時告知申訴人。
3、調查取證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校內申訴委員會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政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4、處理決定
學校在受理教師申訴書30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提出處理意見。經校內申訴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后,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1)維持原處理決定;
(2)變更原處理決定;
(3)撤銷原處理決定;
(4)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5)被申訴人依法負有履行義務的,責令其限期履行。
這個是主要針對中小學教師的:
第七條 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復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借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并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復制件;委托他人申訴的要有委托書等。(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獎學金是指國家和有關部門設立的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的定向獎學金等各種用于獎勵學生的費用資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