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再復婚房產歸屬_離婚后復婚,房產歸屬權會變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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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比較極端,算個人財產。
1、離婚時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這個協議已經生效,具備法律效力,雙方應依據分割協議去房管局辦理產權手續,這是協議法律義務上的要求。
2、離婚后馬上復婚,這個是婚姻關系的恢復,不等于財產關系可以恢復原狀。事前已經有生效的離婚協議,基于協議的法律嚴肅性,應尊重這份分割協議的法律效力。
3、從物權法角度分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債權協議,要發生產權變動,需要拿著協議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才發生物權效力;如雙方還未來得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從產權效力角度考慮,這個產權還未發生事實上的變動。但根據已生效的離婚協議約定,應當去辦理產權手續。
所以,從產權現狀看,還處于共有狀態;但應依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辦理產權手續,轉變為個人財產;婚姻關系恢復后,已分割的財產關系不當然恢復,除非雙方更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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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離婚協議是否已經生效。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簽訂完離婚協議之后,必須要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之后,離婚協議才生效。
如果離婚協議上已經明確約定將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雙方的共同財產歸另一方單獨所有,那么這種情況下,離婚協議就可以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離婚后房產沒有過戶,對方依然有權要求按照離婚協議配合自己將房產進行過戶,房產將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產生產權變動的效力。
所以離婚之后該房產就已經變成了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再復婚,那么該財產將作為女方的婚前財產的性質存在。而并不是說復婚之后之前的離婚協議就抵消了,因為之前已經離婚了,房產已經按照離婚協議產生變化,再復婚的時候該房產就已經成為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不能再恢復成原來沒有離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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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婚姻中男女因為財產的事情引起的糾紛,太多也太常見了,女方提出分財產是合理的。推翻了之前的離婚協議。
我不是律師,只是發表個人看法,對于離婚后又復婚的財產怎么變動,發表一些個人意見。
離婚時是有財產分割的,離婚的財產在誰的名下,就屬于誰的婚前財產,離婚后復婚,要是把以前雙方的財產都化為共有,就是恢復以前的財產關系,嚴格來說,應該是離婚時有多少雙方都要回歸家庭多少,比如離婚時雙方都有100平方房產和10萬現金,那么復婚時也需要同時等額歸于家庭,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一方不計較,也可以將自己該得那份也就是再婚個人前財產,劃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一種贈于行為,如果再次離婚,那么也要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一方放棄。
再婚的財產和義務都會有糾纏,那么再婚前應該妥善協商,如果離婚的時間很長,還要考慮再次磨合的問題,會不會介意對方在離婚期間的和生下的孩子?或者于和其他人還有的感情糾葛。
再婚的人,多是離婚后雙方都過得不好,或者是因為孩子,更或者還有一些感情未斷,再婚時需要仔細衡量,以勉影響婚后感情,必定,離過一次了,再一次老問題也可能出現。再婚一定要走好,這是前提。
不是共有財產,但是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達到共有的效果。首先,離婚時協議約定放棄房產,那么房產就是男方的個人財產了。其次,在復婚之前,房產作為男方的個人財產屬于婚前財產,雙方如果沒有約定則為男方單獨所有。最后,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通過書面協議和房產登記為兩人名字的方式使該房產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的時候做了房產的變更登記,需要再變更回來,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相關法律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擴展資料: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房屋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又因為房屋屬于不動產,所以房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進行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制度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不動產登記具有很強的公信力,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即為房屋的真實所有人,其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物權法——中國人大網
這個看你們離婚后如何履行的協議。如果復婚后對原協議履行事項做了修改且女方未辦理更名手續,則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已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交變更手續,則屬于女方復婚前財產。
夫妻離婚協議房產歸兒子所有,歸兒子所有的基礎是夫妻離婚,夫妻復婚了也就失去了房子歸兒子所有的前題條件,如果是該房產沒有更名,即是沒有完成增予,房子也不能算是兒子的,如果已經更名,那就是完成了贈送,房子自然還是兒子的了,
話說回來,反正都是自家人,房子早早晚晚也是留給孩子,能住就好。只是別被兒子趕出去便皆大歡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