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最多可以租賃多少年_人防車位租多少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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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國家財產禁止買賣。開發商沒有所有權,沒有出售出租權。人防車位國防建設,公共設施,業主避險地用益物權,依據物權法,屬業主所有,需經業主大會通過,收費屬人防
物權法:國家財產禁止買賣。
開發商沒有所有權,沒有出售出租權。
人防車位國防建設,公共設施,業主避險地用益物權,依據物權法,屬業主所有,需經業主大會通過,收費屬人防維修專款專用。
建議,由國家制定統一收費標準,入人防專屬賬戶,欠費自動停止服務。保障國家財產,避免被截留瓜分。根本無需增加人工成本。
先說結論:人防車位的租賃受《合同法》保護,20年后無償使用的條款也受《合同法》保護。 地下車位,尤其是人防車位,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特殊性。特殊性在于《物權法》沒有對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做出直接描述,以至于地下車位的確權目前沒有全國性的法律依據,因此絕大部分城市地下車位(包括非人防車位)沒有產權證。而另一方面,《防空法》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的描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有“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一邊是可以出售、出租,另一邊卻無法進行確權頒證,這就導致了一定程度的爭論與混亂,車位的問題已經爭論了十幾年,依然沒有制度上的解決方案。這些爭論甚至直接寫入了很多判決書。 在這樣的背景下,法院傾向于將這種車位的長期租賃認定為“名為租賃,實為買賣”。所以盡管簽的是租賃合同,實際上就是買賣合同,不受期限的限制。
人防車位不可買賣只能租賃,所以針對人防車位的買賣合同嚴格上說都是不合法的,而租賃最多20年。
國家規定利用人防出租車位的租期不得超過三年,滿期可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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