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抗辯是抗辯權嗎_抗辯權是相對權嗎?
特邀律師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其對人的效力具有相對性。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的請求權得以阻卻的后果不必然產生,以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為前提。在義務人眾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為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拋棄時效利益,對于其他人不產生影響,即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只產生相對效力。
你問的話,讓人有點犯糊涂。 關于訴訟時效,被告本來就有抗辯權,這在法律上稱之為: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行使這個權利時,本來就是針對訴訟時效在行使抗辯的權利呀。且必須同時行使,這是法律的規定,不需要什么技巧。
1、訴訟時效抗辯權,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認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提出訴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抗辯。
2、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又沒有法定的中止、中斷情形的,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屬實的,法庭應當駁回起訴;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我作為律師,有必要回答一下你這個問題。
第一,以訴訟時效抗辯和承認自己有過借款事實是兩碼事。
對于合同糾紛案件,比如民間借貸糾紛或者貨款糾紛,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還款時,被告抗辯的常見理由就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抗辯是一種抗辯理由。而且即便你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你仍然可以對借款的數額等作出異議。當然,庭審期間你承認自己的借款事實,也是自認,自認的話對方就免于舉證,對你不利。
第二,以訴訟時效抗辯并不需要承認自己的借款事實。
在庭審期間,如果你認為對方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只要向法院主張就可以了,你不需要承認自己借款事實。此時,原告將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否則,原告將承擔敗訴的結果。
第三,實踐中以訴訟時效抗辯的都是承認有借款事實。
實踐中,被告以訴訟時效抗辯的,都會承認借款事實。比如被告會說“我承認我向原告借過錢,但是原告還款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被告這樣抗辯,顯然是有理由認為這筆債務超過了訴訟時效,否則的話,其主張將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總之,以訴訟時效抗辯,被告直接提出就可以了。
我是孫律師,咨詢委托請私信。
連帶之債采各債權或者各債務間對外具有連帶性,對內具有分擔性的制度設計。故連帶之債具有涉他性特性。在連帶之債中,其中一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是否具有涉他性呢?從法理上講,應當沒有涉他性。一、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愿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二、某一連帶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不應具有涉他性連帶債務法律關系中,一事項之所以對其他連帶債務人具有涉他性,其前提是各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均為完全債務。盡管法律規定連帶債務具有連帶性是基于保護債權的目的,但連帶性只有在完全債權情形下才對連帶債務人有約束力。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之時,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具有涉他性并未損害到其他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享有并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時,債權已成為非完全債權,不具有法院保護的強制力。連帶之債雖由連帶之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訴訟時效抗辯權為一種實體權利,該權利的放棄,應由義務人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或者約定的默示方式予以放棄,而不能由其他連帶債務人代為放棄而重新苛以連帶債務。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情形下,除非其他連帶債務人同意或者法律有特殊規定,否則,一連帶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不應具有涉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