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訴訟是否不符合_法院為什么不受理起訴?
特邀律師
目前民事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的案件,立案庭的工作人員一般都會予以登記立案。如果不予立案,則會向你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并載明理由。
第一、起訴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立案條件。如果不符合起訴立案條件,包含被告的基本信息不全,不屬于該法院管轄,沒有具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原告主體不適格等。此時你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補充相關起訴材料。
第二、法院向你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在收到該裁定后10日之內,你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通過二審法院糾正一審法院不予立案的行為。
第三、法院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不接收訴狀等違法違紀行為導致不給立案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你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由法院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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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符合受理條件,法院不能拒絕受理案件。因此樓主問的法院說年底結案不受理案子是違法行為。但是,司法實踐當中,也確實存在年底結案率與法院法官獎金掛鉤的問題,導致每年的12月份至次年1月,法院都控制案件的立案受理,只是強調不會馬上按照正常程序開庭審理,并非不立案受理。就拿這段時間來說,當事人也好,律師也罷,起訴案件都收錄到法院的網絡平臺(微法院或云解紛),案件資料法院也收進去了,但是并沒有按照正常流程處理,很可能會拖到2021年1月1日以后才集中處理。
如果是一些特殊的案子,法院也會按照正常流程處理,比如說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贍養糾紛、撫養糾紛等。年底了,法院也要清理盤點一年累積下來的案件,工作量和工作壓力都很大,不能及時處理當事人的案子也屬于正常情況,不必過于糾結。
樓主反映的情況,可以和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溝通一下,讓他們先把案件材料收錄審核,符合立案條件后電話通知當事人去繳納訴訟費。時間晚一點可以理解,但是直接就不收材料,很多當事人是接受不了的。
【每日講法觀點】法院不予受理案件通常是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其效果等同于撤案,但本質意義是因為所受理的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
法院為什么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原則上都需要案件符合相應的立案標準。就拿大家普遍接觸的民事案件來說,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主要如下:
- 原告是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 有明確的被告,被告具體、唯一;
-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 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不管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還是之后,只要人民法院發現案件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比如原告并不是這個案子的利害關系人、被告的身份信息無法明確具體、原告并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等,都可以以裁定的方式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不予受理怎么辦?
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天之內向上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該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是否正確作出審查,如果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案件應當立案受理,可以直接撤銷一審法院的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重新立案受理。
不過,建議當事人仔細考慮為什么人民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案件確實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條件,應當及時作出修改、更正,待修改更正完畢之后,重新向人民法院立案。
總結
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其效果與撤案類似,結果都導致人民法院對案件不做出實體的審查,不會進入正式的審理階段。
但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一般都是有原因,比如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這種情形如果人民法院還依然受理的話,那么人民法院就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了。
1、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民事起訴權利。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2、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3、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和《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
在實踐中,法院出于各種原因的考慮,對當事人的起訴不聞不問、不予答復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行政訴訟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法院本身就是解決糾紛的地方,所以并不是不受理起訴,而是糾紛并不屬于法院管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糾紛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勞動仲裁是起訴的前置程序,如果不先進行仲裁,法院是不會受理起訴的。
另外一種情況是,合同已經約定了或者雙方達成了仲裁條款,且約定的是當地唯一的仲裁委員會,這時只能選擇仲裁,實際雙方已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這時法院就不會受理起訴了。
法院不受理就是起訴的請求不屬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和其他受理案件范圍
只要你沒有超過銀行剩息4倍,法院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