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是調整什么的法律_婚姻法的概念是什么?
特邀律師
從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親子等關系來看,中國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及其性質,決定了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點:
⑴婚姻法是適用范圍極廣的法律。因為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會關系,所有的社會成員都是現實的或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
⑵婚姻法是具有強烈的倫理性的法律。我國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現得特別明顯。
⑶婚姻法中的規定大部分是強行性規范。對這方面的身份行為及其法律后果作嚴格的規定,是為了妥善地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會利益。
既然離婚率居高不下,修改婚姻法引入合同制,一年或三年或五年一簽行不行?
當然不行!你的想法雖然別出心裁,另辟蹊徑,但不可取,也沒有可操作性。有悖于婚姻需長期穩定的實質!
現在的離婚率高,因素很多。主要原因還是人們自主意識的覺醒;自身經濟能力的提高;社會文明的進步。
這些因素,為每個人有了可以自主決定想過什么樣的生活;選擇什么樣的生活方式提供了便利條件。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如果細胞生病了,應該想辦法修復,而不是病急亂投醫。
你的建議只會讓婚姻關系更凌亂,更蒼白,更虛弱,更不堪一擊。不利于社會的長治久安。
家庭生活不穩定,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孩子。今天還沒有適應所在的環境,明天又要到一個新的環境中生活,這會讓孩子無所適從,毫無安全感可言,更不利于孩子的人格塑造。
其實,婚姻的穩定還是取決于人的因素。合同訂得再細致,再好,只要針對的是人,都有漏洞可以鉆。
一份完美的婚姻合同,留不住一顆不安分的心;留不住一個沒有責任感的人!
所以,維系婚姻的穩定,保持婚姻的健康,是每個走進婚姻的人共同的責任;為我們愛的人和愛我們的人。
作家瓊瑤說過:“婚姻本身就是平靜無波的東西,當止水并沒有什么不好!要知道,湖水越深,水越平靜,感情也是如此。”
既不要對婚姻期望過高,也不要把婚姻不當回事。只要能平淡從容的對待婚姻,婚姻自然會給你一個溫暖的擁抱!
只要人們杜絕草率結婚;率性離婚,在觀念意識上提高對婚姻的認識;明白婚姻的責任;加強自我的道德修養;離婚率自然會下降。
法國作家蒙田說:“美好的婚姻是充耳不聞的丈夫和視而不見的妻子。”
所以,用心去經營好自己的婚姻,遠比修改婚姻法引入所謂的合同制,來得更可靠,更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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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在新時期對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修改完善。
2、婚姻法的法律條文修改后,吸收成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這是我國民事立法的新高度,值得每一個人學習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對男女雙方依法結婚的條件和登記程序以及夫妻關系,家庭關系,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用法律加以規范。如果一方已經死亡,【即喪偶】那么婚姻關系就因為一方死亡自然終止,結束了婚姻關系,我國婚姻法只對產生,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進行調整,對【不存在婚姻關系】的情形,不予調整,因此喪偶沒有在【婚姻法中】進行規定。這是我的解答。如果網友贊同接受我地解答或者采納我地解答,請你給個評價,以示鼓勵和尊重
陳律師之所以會選擇這個問題來進行回答,是因為這個問題非常具有普法的意義。事實上,有很多法律從業者可能都沒搞清楚我國現在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對于老百姓而言,可能就更加不清楚了。所以,陳律師覺得很有必要將這個問題來進行一次深入的普法。
首先,先回答一下問題,提問者是1991年形成的事實婚,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之前,且雙方的事實婚姻處于連續狀態,故該事實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其次,我們來深入的探討一下我國到底保不保護事實婚姻?用詞準確一些,應該說認不認可事實婚姻?用一句話就可以回答,民事上不再認可,刑事上部分認可。
什么意思呢?大家知道,《婚姻法》屬于民事法律的范疇,調整的是關于婚姻關系及由此而延伸的家庭關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后,采取的是婚姻登記制度,即以婚姻登記作為唯一的法定婚姻生效條件。傳統的婚禮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義,僅僅為一個儀式,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在1994年以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說,1994年以后沒有辦理婚姻登記而形成事實婚姻的,法律不再保護,例如事實婚姻起訴離婚的法院會告知只能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對于雙方的財產也不按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確實出現了財產混同,按共有財產處理。總而言之,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事實婚姻并非婚姻關系,而是非法同居關系,對于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均不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執行。這就叫做民事上不再認可事實婚姻。
那么刑事上部分認可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據刑法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里面的重婚就不僅僅保護的是登記婚姻,還包括了部分的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雖然該批復后來被廢止,但實踐中追究刑事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仍然按照此執行。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前婚為登記婚,后婚為事實婚時,法律會追究其重婚罪的責任。至于前婚為事實婚,后婚為登記婚,以及前婚與后婚都為事實婚是否構成重婚罪則尚有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追究,也有觀點認為不應追究,由于該部分尚未形成統一觀點,故陳律師說目前的刑事法律僅僅是部分認可。其實這個問題也比較好理解,如今全國的公安系統是統一聯網的,任何一個人進行了登記結婚后,用同樣的身份肯定無法再進行登記結婚,所以如果前面的婚姻無法解除,后面的婚姻勢必只能以事實婚姻存在,如果法律不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那么重婚罪將形同虛設。重婚罪追究的是行為人明知我國為一夫一妻制度,還惡意違反并破壞該制度,對于這樣的行為當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案說法:普法最好還是結合案例,這樣更加容易讓人理解并記住,陳律師就說一個親自辦理的重婚罪案件吧,出于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對于當事人的姓名就以某女代替,請大家理解。這個某女的故事還是非常悲催的,很不幸的遇到了一個典型的極品渣男。她比這個渣男大10歲,但她因為面容姣好,收入又高,這個渣男就對其進行瘋狂的追求,而且聲稱絲毫不介意她比他年齡大,會愛她一生一世。雖然她動搖過,但還是被渣男的“誠意”所打動,嫁給了渣男。兩人結婚了10年,遲遲沒有孩子,某女年齡又漸大,懷孕的希望越來越小。于是渣男在其父母的慫恿下找了小三,并很快的令小三懷孕。某女對此毫不知情,直到一天她回到家發現門鎖被換,進不了家。渣男和渣男的公婆在屋里直接對外面的她喊話說,家里只讓那個小三住,她被直接驅逐了!氣憤的某女打電話報警,民警卻被渣男告知早已和她離婚,并拿出了偽造的離婚判決書,于是民警也沒有辦法。某女只能很委屈的帶著自己唯一的從家里甩出來的裝有自己個人衣物的箱子離開了這個家。某女找到了陳律師,希望尋求幫助,但經過陳律師的仔細咨詢,發現某女雖然和這個渣男結婚了10年,但居然沒有任何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供其分割!兩套房與兩輛車全在渣男的父母名下,渣男10年沒有工作!全靠某女一個人的工作養家,渣男最為值錢的就是某個網游的賬戶,據說光裝備就花了近50萬的人民幣!經過這么仔細分析,某女如果起訴渣男離婚,有可能還得給渣男倒過來分割她的錢,得不償失!而且某女主要還不是想要錢,就是想出口惡氣!為了實現某女的目的,陳律師經過通盤考慮,認為走離婚訴訟不見得有好處,也難以實現出氣的目的,但可以想辦法去弄渣男的重婚罪!但按照重婚罪的規定,僅僅是同居生活還不夠定罪,還需滿足以夫妻名義這個條件!而要舉證渣男和小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經過陳律師的詢問與調查,發現這個小三確實懷有身孕,但是未婚先孕畢竟是件丟人的事,所以一直在催渣男結婚。而渣男不知道哪來的自信,居然連與某女的離婚官司都賴得打,認為直接把某女掃地出門即可,說明其是個十足的法盲!于是陳律師大膽推斷,這個渣男既然沒法和其小三領證結婚,必然要通過舉辦婚禮的方式來滿足這個小三的要求!于是陳律師讓某女發動所有同情她的雙方共同的朋友,為其打探渣男的一舉一動。果然,時隔不久,渣男舉辦了其與小三的婚禮,陳律師立刻與某女前往婚禮現場取證,一頓拍照后就去公安局報案,舉報渣男重婚罪!公安接到報案后立刻出警,于渣男的“新婚之夜”以涉嫌重婚罪將其刑事拘留!可笑的是,渣男居然聲稱完全不認識某女,說這個某女是在誣陷他!十年的婚姻生活,渣男居然認為某女都證明不了雙方的夫妻關系嗎?這個渣男也確實夠極品夠愚蠢的!在渣男被刑事拘留后,渣男的父母第一時間托人找到了某女,說要多少錢都可以,條件就是求某女撤案并和渣男達成諒解,某女酷酷的回答道:以前你們好好求我可以商量,現在你們給我再多的錢我也不要,我只要他坐牢!
1,概念屬于法學理論問題,沒有官方的明確說法
2、狹義婚姻法
專指規定婚姻的成立、終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其內容不涉及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項。
3、廣義婚姻法
是指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家庭關系的法律。
我國的婚姻法概念是廣義的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間接的不承認女性在家庭中的付出,和對生育孩子造成的身體傷害和職業生涯的犧牲。
新婚姻法逼迫女人要提前考慮:如果沒有了這個家,女人將一無所有,女人的付出將付之東流,女人的犧牲將不值一提,那么,以后萬一男人出軌,或者真的過不下去了,女人需要離婚時,女人就需要你將來的生存問題。
新婚姻法讓所有女人在沒結婚之前就要想好要不要結婚,如果婚姻不如意面臨離婚時,你能不能承受你付出了情感和青春之后,將一無所得。也就是說,青春沒有了,二婚,沒有多少個人財產,沒有房子。
新婚姻法讓所有女人在沒生孩子之前就想好生不生孩子,生幾個孩子的問題,生孩子會讓女人身體受到傷害,孩子需要媽媽付出巨大的精力,職業生涯受到影響較為嚴重。生不生?生幾個?你要想好當你離婚的時候,你能獨立撫養幾個孩子+你自己?
新婚姻法的初衷是打擊小三,可小三這個問題大部分責任在于那個已婚而出軌的男人,因為他已婚,需要對婚姻忠誠,他婚內出軌已然犯錯,而新婚姻法卻從女人下狠手,完全忽略男人出軌的責任。其實我更想知道的是,新婚姻法是什么樣的一群人制訂出來的。
每個女人都希望能純粹地談場戀愛,然后幸福地生活在一起,而不是在談戀愛的時候就功利地考慮:這婚我能不能結?如果這個男人是人渣我該如何逃離婚姻而不讓自己受到傷害?如果有了孩子我該不該要孩子?要了孩子我和孩子們該如何生存?
這個婚姻法助長了男人對家庭的不負責,讓男人犯了錯誤以后受到懲罰的卻是女人。新婚姻法讓為家庭付出巨大的女人不僅得不到應有的安全感,應有的法律保護,反而倍受打擊。
新婚姻法想讓女人獨立,脫離家庭,個個做女強人,就不要用賢妻良母的條條框框來評斷一個女人的好壞,不要把生育任務強加于女人身上,而是讓她們在職場上與男人一決高下。如果想要讓女人回歸家庭,讓她們犧牲個人的各種利益,讓她們去生孩子,就要給她們安全環境和生存空間上的法律保障,不要讓她們在這些問題上那么焦慮。
著名學者胡適曾說過有這樣一句話:“你看一個國家的文明,只需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們怎樣待小孩子;第二看他們怎樣待女人;第三看他們怎樣利用閑暇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