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和調解的區別_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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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調解,如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了,開庭筆錄就可以簡化,把雙方最終的調解意見寫進筆錄,再根據筆錄制作民事調解書。如果是即時履行的,原告直接申請撤訴,整個事情解決掉了。
開庭前調解也有可能調解不成,那就按正常程序開庭。
開庭后調解,就是開庭的訴稱與辯稱、舉證與質證、法庭辯論等程序都結束了,雙方根據剛才的庭審情況,各自再做一些讓步,以達到調解的目的。
庭后調解也有可能調解不成,那就等待法院下判決書了。
調解的好處雙方不傷和氣,不論官司輸贏,在互相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訴訟費減半收取,同時也減輕審判人員寫判決書的壓力。
調解貫穿于整個審判階段,宣判之前能夠達成調解的都可以。
和解協議一般指當事人雙方之間達成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顯失公平等情形應認定為有效,效力等同于一般的民事約定(有效、無效或效力待定)調解書是在和解協議的基礎上由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予以確認,直送達簽收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的效力分情況,適用一裁終局的裁決書如申請人未提起訴訟,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非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在文書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起訴訟生效,否則不生效判決書分一審和二審,一審判決類似于非終局裁決二審判決書送達生效全手打,望采納
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相比較,有以下幾點區別: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后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后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應當注意的是,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沒有關系。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聯系表現為以下兩點:第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第二,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擴展資料:與訴訟外的調解相比較,法院調解有這樣的一些特點:1.法院調解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因此,當事人在此過程人所進行的行為,屬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產生訴訟上的約束力;訴訟外的調解發生在訴訟之外,當事人的行為無訴訟上的意義。2.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人民法院進行該活動,依據的是其審判職權,所進行的活動屬于審判活動,具有審判上的意義,具有司法的性質;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行政機關的官員、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所進行的活動不具有審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質。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調解規定》),在訴訟中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3.法院調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和程序。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應當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法院組織調解還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訴訟外的調解雖然也要求要當事人自愿和合法,但這對它們而言不是法律規定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和分清責任的問題上也不像法院調解那樣嚴格,在程序上,訴訟外調解也不如法院調解規范。4.法院調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的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簽收了送達的調解書的,訴訟結束;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訴訟外的調解,除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機構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見證力,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該爭議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的聯系和區別:兩者相同之處在于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都是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始終要貫徹自愿原則。調解能否開始取決于當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調解,調解過程中是否同意讓步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調解結束時是否能達成調解協議、達成何種內容的協議
和解與調解都是當事人在自愿和享有處分權的前提下,通過平等協商,互相妥協達成的,但二者有一些區別:一、是否由仲裁庭主持不同。 和解是當事人自行通過協商達成解決方案的活動;而調解是當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達成解決方案的活動。 二、發生的階段不同。 和解可以發生在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到裁決作出前的任一階段,可以在開庭時,也可以在開庭前或開庭后;而調解只能發生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的那一階段。 三、達成協議后結案的方式不同。 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即結案;而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后仲裁庭制作調解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即結案?! ∮龅綄嶋H情況,沒有誰好誰壞的說法,其目的都是為了順利讓雙方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