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發現隱匿共同財產_離婚后發現對方隱瞞財產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夫妻結婚5年后,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孩子隨女方生活,二人婚后購買的一套房屋以及一部分存款歸女方所有,女方比較滿意。
但半年后,女方發現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隱匿了大量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得知后隨即將男方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男方辯稱,他和女方已經協議離婚半年,當時女方也是是同意在離婚協議上簽字的,因此不同意法官重新分割雙方財產。那么法院是否會判決重新分割財產呢?
【分析】
一般情況下,對完整意義上的離婚而言,無論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雙方都應當解決包括婚姻關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在內的全部問題。
但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確實屬于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該當依法予以分割??偟膩碇v,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夫妻對其共同財產的共同所有權是絕對權力,只要沒有因出現共有基礎喪失或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過就一直擁有共同的物權,也無訴訟時效。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國家婚姻法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離婚時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發現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所以離婚之后如果發現當時有未發現的或者對被對方隱匿起來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可以就該夫妻共同財產另行起訴要求分割。如果這部分財產是因為當時夫妻雙方疏忽沒有分割,則可以正常分割,一般情況下是一人一半。但是如果是因為對方故意隱匿,轉移了,在分割的時候還可以要求對方不分或者少分。當然這一系列的事實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來進行證明。
總之,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一方不要耍一些小聰明,以為把一些財產隱匿起來就可以不讓對方分,當然,如果你能保證對方全然不知,也許真的可以藏很久,但是一旦被對方發現,依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而且后果比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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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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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存款和家具家電這類轉移案件較小,且價值較少,重點說說房產轉移事項。
常見隱秘轉移財產手段有哪些
1、財產交易過戶到別人名下。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并不是一種很高明的處理方式。因為對于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整個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現金后,慢慢將錢轉移。
2、用別人名字購置房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置房產,實際上自己是真實房主。等到離婚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何種情況一般適用于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
3、婚前雙方出資購房卻登記在一方名下。由于著急婚前購房或者購房指標問題,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
如何防范離婚時轉移財產
總得原則是,先搞清楚到底有多少共同財產,密切關注財產變動情況。
1、由于購房手續和周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秘或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
2、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防止對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
3、常見調查手段。①從對方最親近的人處入手,摸查該房的所有權人。由于房產價值巨大,一方通常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等與之關系親密的人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②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折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