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死后欠下的債父母該還嗎_人去世后債務需要兒女還嗎?
特邀律師
關于遺產繼承的問題,不論是父母先去世,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還是子女先去世父母繼承子女的遺產,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因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所以子女與父母之間都是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當去世一方生前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他們都可以優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至于去世一方的債務需不需要繼承人償還的問題,要看具體的情況。
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假如被繼承人在生前還留有債務沒有還清的情況下,那么繼承人首先需要用遺產清償債務,只有當遺產清償完債務之后,剩余的部分才能歸繼承人所有。但是假如債務大于遺產的數額,繼承人也不需要再額外償還多余的部分,因為償還債務以繼承的財產為限。
當然,假如繼承人放棄了繼承遺產,那么同時他也不需要有償還的義務。
所以對于繼承人是否需要償還去世一方的債務問題,關鍵是要看繼承人是否繼承了遺產,而且繼承遺產的數額的大小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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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講,如果兒子末滿18歲,父母作為監護人,是要為此負償還責任的。如果兒子已長大成家,但和父母共同經營,有共有資產,那從經濟角度也要負連帶責任。
但如果父子各自為家,且兒子的欠債是獨自行為,那兒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對自已的負債完全負責。父母沒有償還義務。
我的一個好朋友就遇到過這個難題。兒子是三口之家,工作中欠下的債務,用來干啥了?打死也不說!我老友愛子心切,在債主找上門、并軟硬兼施后,在借條上簽了字。結果轉眼人家告上法庭。老友工資被凍結。節衣縮食好多年才還清。后來又出了另一筆債,我們給他找了個律師,問清情況后,人家說:這和你有啥關系?千萬別再亂簽字了!
愛子之心人皆有之。但不能慣,“慣子如殺子”。兒子如不接受教訓,一犯再犯,作家長的一定要痛下決心。像我這位老友,當兒子再次欠債后,他留下小孫子,把兒子趕出了家門……
我倒贊成他的做法,總不能一護再護,護進監獄去不是?
我在做客戶經理期間遇到過此類情況:
我當時的客戶50歲,孩子28歲,已經成家。客戶在我這里有30萬,一年期的貸款,主要用于其煙酒店的經營。沒想到貸款發放的第三個月,我的客戶意外出車禍去世。孩子剛參加工作沒幾年,手里也沒有太多錢,煙酒店經營情況也并不好。當我找到客戶的孩子希望他償還貸款時,客戶的孩子以及兒媳一致向我表達了不愿意替父親償債的想法。
當時作為客戶經理,年輕氣盛,心想父債子償在古代不是經常出現嗎?這個孩子怎么這么不通情理呢?于是我就找到了我們銀行的法務人員,尋求法律幫助,如果可以,我想起訴客戶的孩子。
法務老師聽了我的描述說:
現在的法律沒有父債子償這么一說,只有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用繼承財產償債的說法。也就是說,如果父親死后,孩子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則沒有義務一定要替父親還債。如果孩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遺產應當優先用于償還銀行債務。如果遺產不夠償還債務,孩子也沒有義務替父親償還剩余債務。
最后聽從了法務老師的建議,我去向客戶的孩子交涉,給他提供了兩種方案:
你接管父親的煙酒店,把錢還了。
你不用還錢,我們把煙酒店盤出去。多了,與你無關,少了,也不用你補錢。
像題注的這種情況,如果這個男人的子女真的確定他沒有遺產可以繼承,那就放棄繼承,債務自然不用償還。
我是銀行研究僧,你學習,我也跟著學習。
謝邀。根據問題描述,在現行法律規定內回答如下:
1、根據婚姻法、繼承法規定,子女去世的,其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本題中兒子的法定繼承人是其父母。
2、根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由此規定可知,因兒子無遺產,其父母沒有法定義務償還兒子的債務。當然如果自愿償還的予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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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什么情況下會欠債?可能性有很多,而最常見的就是貸款(包括民間借貸),但貸款也不是無條件就可以貸到的,一般都要有“人”和“物”做擔保才可以,也就是擔保貸款,此外也有信用貸款、甚至無條件的高利貸等。如果欠下貸款的人死了,根據貸款的條件債權人可以如此處理——
1、擔保貸款——保證
也就是說有保證人給你做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不過保證又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意思是債主要先經過訴訟途徑判定欠債的人沒有償債能力了,才可以由保證人頂上,要是發現他老家還有一套房子車子,那得先把它們賣了償債,剩下的才是保證人來還;而連帶責任保證就不用經過法院這一道程序,債主認為誰有能力還錢就找誰,比如欠債的人死了,債主不想麻煩直接找擔保人,那么擔保人就要承擔還債義務。
保證人還不上的話,抱歉了,征信報告就會花掉,以后自己想買車買房就會面臨大問題,更嚴重的還有可能要坐牢。
2、擔保貸款——抵押
是指債務人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品一般與借款數目的價值相當,一般都比較貴重,比如房子。如果債務人家屬不愿意房子被沒收了,可以選擇償還金錢,從而收回抵押物。
3、擔保貸款——質押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就是財產是否寄存在債權人處,也就是不動產與動產的區別,不動產轉移比較麻煩,比如房子就只能抵押,而動產的轉移方便很多,像珠寶、古董就可以質押了。
這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然,家屬也可以選擇償還金錢。
4、擔保貸款——留置
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擔保貸款——定金
這種情況在借錢中比較少見,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6、信用貸款
憑信用借的款,比如信用卡。由于沒有任何的擔保,日后要是發生什么事死去了,那么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繼承人或繼承死者的遺產,但死者不一定有遺產,繼承人也不一定愿意繼承。如果欠債的人有遺產,家屬繼承了欠債人的遺產的話,家屬是需要替欠債人還債的。但是,家屬還債的限度不能超過所繼承遺產的限度。如果欠債人沒有遺產或家屬放棄了遺產繼承權的話,那么其家人就沒有還債的義務了。債權人在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遺產,執行所得用于清償債務,超過債務的部分歸還給債務人的繼承人,不足的部分債務就此作罷
另外補充一點保險金的繼承問題,保險金如果是指定受益人的話,不用償還債務,如果是法定繼承的話,就要先償還債務再繼承剩下的。一般申請信用卡的時候,所發卡行會以申請人的名義,為其投放保險,條款里都有說明,如果投保人出現意外,那么將會采取減免甚至直接免除欠款。
要明確借錢是用于家庭用而是他本人作其他用途,如果是用于家庭的妻子應該要承擔債務清還,如果是他本人所借家里人不知情的,要在他去逝后留下的財產中,按繼承人順利處分后,剩下的部分財產可作為逝者債務,如果逝者沒有留下任何財產的,父母,妻子,兒子都無需替逝者清還債務。
說句老實話,人活一張臉,樹活一張皮,這是每個人都懂得的道理。何況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也是鐵律。要按照中國人的傳統和風俗習慣來說,父債子還也成了一條不成文的規定。
話又得說回來,只要是有能力的子女,決不會看到父母死亡以后還背著欠債不還不講信譽的罵名。一定會主動的幫助父母把欠債還完,以行動還父母一身清白和人格,維護父母的聲譽。做人也能挺直腰桿,受人尊敬。
就如樓主所問,人去世以后債務是否需要兒女償還的這個問題。要回答你,我們首先得撇開道德綁架,也不用老賴的臭名扣在任何人的頭上,依法說事,樓主才會心悅誠服接受的。
依據法律規定,誰欠的債務,誰就有償還的責任,與他人無關。如果欠債人一方去世,有配偶在的話,依法欠債就可以看成是夫妻的共同欠債,其配偶就有償還債務的責任。作為欠債人的子女,總不會眼巴巴地瞧著父親或者母親,被欠債壓得喘不過氣來,走投無路不幫一把吧!
如果欠債人夫妻雙方都已經去世,他們生前的財產就變成了遺產,依法可以用來償還債務。假如遺產變現償還債務還綽綽有余的話,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償還債務后剩下的遺產,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父母去世,留下的遺產遠遠不夠償還債務,子女又沒有償還父母欠債的能力。只要子女能夠放棄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就沒有償還父母欠債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