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于互毆的規定_刑法中的互毆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在刑法理論上,互毆是指參與者在其主觀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所實施的連續的互相侵害的行為。
因為,從客觀上看,互毆的雙方都是對他方的毆打行為的反擊,容易與正當防衛混為一談。 互毆的核心是互相斗毆。盡管斗毆是互相的,但還是存在著誰先動手與誰后動手的區分。先動手的一方具有對他方的人身侵害性,屬于侵害行為,這是沒有問題的;后動手的一方具有對他方侵害行為的防御性,屬于反擊行為。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故意傷害的司法解釋:(三)凡因打架斗毆或者群眾之間因民事糾紛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為人有明顯的殺人故意,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處罰。凡突然持械行兇的,雖然不像預謀殺人那樣有 明顯的殺人故意,但其特點是不計后果、不顧被害人死活。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按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死亡,則按間接故意殺人論處,如果被害人沒有死亡的,可按故意傷害論處。 (四)對傷情程度介于輕、重傷邊緣的案件,在處罰時要慎重。輕傷中傷情重的,可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重傷中傷情輕的,可按同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處罰。如果為實施其他犯罪傷害他人,而刑法分則其他條文中專門規定的,應適用該條文的專門規定定罪量刑。
打架斗毆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問題,打架斗毆的原因可能只是一時年輕氣盛,講“江湖義氣”,卻在這一行為中,互相都受到了傷害,而對于其處罰確實及其復雜的,輕則構成治安違法,重則觸犯刑法。打架斗毆的處罰規定有,如果是輕微傷,你不會面臨刑事處罰;如果造成輕傷,你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輕微傷: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輕傷以上,還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結合犯,通說認為是指將本來是刑法上各自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由法律明文規定結合成為一罪的情況。結合犯的構成特征有是:必須是數個獨立成罪的犯罪行為的竟合;必須是數罪結合為一個新的犯罪;必須是結合與被結合的罪由刑法明文規定。而結合犯中的共犯指這個新的犯罪中,兩個以上的行為人有犯罪意思,為實施犯罪行為做了準備,并實施了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打架斗毆造成重傷的,應按故意傷害罪進行定罪量刑。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