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家屬能取保嗎_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特邀律師
因為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拘留快到期前后,一般會呈送呈送檢察院,申請逮捕嫌疑人。檢察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不批準,公安局一般會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同時開出釋放證明,嫌疑人就可以回家待著。
這兩個證明,就是下面的樣子:
也就是說,檢察院對于是否批準逮捕嫌疑人,有一套嚴格的審查程序,審查的部門一般是偵查監督科(處),內容,就是審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主要是三點: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因為如果出現錯抓錯捕,檢察院作為批捕的機關,可能就要承擔錯案追究的責任,而在批捕之前,辦錯案抓錯人的責任在公安這邊,所以逮捕是公安和檢察院錯案責任的分水嶺。有些地方會把嫌疑人的批捕率作為公安辦案人員的考核指標,即如果公安刑拘了當事人,檢察院卻沒有批捕,公安辦案人員可能承擔一定的內部追責,比如績效、工資待遇,個人晉升等。
所以,檢察院一旦把當事人批捕,說明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相關的犯罪事實證據檢察院已經掌握,檢察院才會作出批捕的決定,否則他們不會批捕。所以如果在批捕之后,還愣頭青似的申請取保候審,等于要檢察院打自己的臉。
所以,申請取保的最佳時機是什么時候?是在刑事拘留期間,也就是在檢察院批捕前,這時如果提交專業的書面辯護意見(注意是辯護意見或法律意見書,不是一份抄模板的取保申請書),在檢察院審查批捕時,會和辦案民警的呈捕意見一起送到檢察院面前,這樣,會大大提高不批捕、取保的機率,效果遠比檢察院批捕后申請強。
那批捕之后是不是完全沒可能取保了?
不是,批捕,只是一種暫時的羈押措施,隨著案件的發展,如果出現新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辯護點和證據,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就是申請變更嫌疑人的羈押狀態。
批捕之后家屬要怎么做 批準逮捕后家屬要做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被批捕之后,公安機關會向親屬下發逮捕通知書,親屬要仔細查看逮捕通知書,核實嫌疑人被關押在那個看守所。
2、親屬要按時往看守所存錢和其他生活用品,向看守所核實能夠存的物品,以防物品不能存而白跑一趟。
3、如果自己不知道怎么做,可以找信得過的親朋好友統籌全局,出錢出力,幫助自己進行正確的決策。千萬不能藥性所謂的花錢撈人,關系撈人等。也不要進行銷毀隱匿證據、轉移贓款等行為,否則可能會犯包庇罪,自己也面臨法律制裁。
4、被批捕說明嫌疑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親屬一定要第一時間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介入。事實上,被批捕之后再委托律師已經很晚了,律師介入越早越好,因為很多案件事實上都是在批捕之前已經解決了。
5、律師進行會見,被逮捕之后,親屬是不允許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律師能夠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告知嫌疑人應盡的義務和享有的合法權益。
6、請律師代位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之后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可以幫助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7、請律師介入之后,親屬一定不要對律師有任何的懷疑,一定要將案件的實情告知律師。因為只有了解了案情的真實情況,律師才能據實力爭,達到最理想的結果。如果告知律師虛假的案情,那么在辯護時,遇到突發情況,由于律師事前不知道,很可能會引發其他后果。
8、委托律師之后,律師作為案件的代理人,會全權代理案件,親屬可以定期向律師詢問案情的進展情況,律師也會告知親屬自己的辯護意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對律師進行力所能及的幫助。 以上就是批準逮捕后家屬應該要做的幾點,事實上在第一次傳訊時,親屬就可以找律師介入了,在批捕之前的這段時間是解決事情的黃金時間,此時律師的意見最容易被檢查機關接受,達到理想的結果。
被批準逮捕后,也是有機會取保候審的;但是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當中,繼續羈押是常態,取保候審是例外。
很多時候,在這種情況下,有人向你拍胸脯說可以取保候審的,基本上就是一個騙子。
根據我的經驗,逮捕之后,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第一種情形,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與當事人可能判處的刑期相當了,可能取保候審。
很多年前,我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販賣毒品的案件,這個當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實有兩起:
第一起,當事人販賣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給某人。
第二起,當事人收了一個外地寄過來的快遞,偵查機關從這個快遞里搜出來了16克甲基苯丙胺。
由于案件存在爭議,這個案件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了兩次,然后又延期審理了兩次,最后還是判決販賣毒品罪成立了。
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又放了將近八個月,然后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階段,遲遲不開庭,突然之間,對當事人取保候審了,原來重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對當事人的第一起指控不成立,沒法定販賣毒品罪,改判當事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了,最后判處的刑期剛好等于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不取保候審的話,羈押的期限將會超過當事人被判處的刑期,那多出來的羈押期限豈不是要國家賠償了?
第二種情形,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且基本上沒有辦法補正的,可能會取保候審。
我以前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我的當事人持刀砍了被害人一刀,偵查機關認定被害人的傷殘程度為輕傷,理由是被害人的傷口過度為11cm,已經超過了10cm。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閱卷之后,發現傷口的長度實際上是9cm,多出來的那2cm實際上是手術傷疤。
我寫了一份法律意見給承辦案件檢察官,第二天,當事人就被取保候審了。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明顯可能就是無罪的,不能一錯再錯啊。如果不取保候審的話,辦案人員就可能涉嫌瀆職了。
當然,除了上述兩種情形之外,還有一些情形也是可以取保候審的,這里就不展開說了。
一二年,我和同案把村書記打了,后來我們被網通,第一次時候是去派出所錄口供,醫院做做檢查,然后我們們回來了,等了一個多月,檢察院通知去錄口供。然后又回來了一個多月,等法院打電話來時去開庭,開庭候,直接在看守所關押。關押一個月,緩刑。都出來了。這些是花了錢找了關系的。說實話,一般是沒有這樣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