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屬于詐騙嗎_借錢不還和騙錢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不可以。欠錢不還和詐騙是兩回事。詐騙是以虛構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而欠錢不還只是暫時沒有錢,屬于正常的借貸關系。
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
借錢不還許多都是借錢之后沒有錢還或者不想還,只是借款人一直推脫不還。借錢不還這種情況,借款人借錢時往往會有借條,借期到了之后,借貸人催要欠款時,借款人要么稱暫時沒錢還,要么通過其他理由推脫。而騙錢在當初就是為了索要他人錢財的,行為人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二,性質不同。
借錢不還是民事糾紛,而騙錢是一種詐騙行為,如果騙錢數額達到立案標準,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便是沒有達到立案標準沒有追究刑事責任,也是可能會被公安機關施以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第三,實踐中這兩個行為容易混淆。
借錢不還和騙錢還是有根本區別的,但是,在實踐中卻很容易混淆。因為借錢不還和騙錢這兩個行為的界限沒有那么容易區分,因此,這導致許多單純的民事糾紛演變為刑事犯罪。比如借款人借款后沒有及時還錢,而且當初借錢時,借款人虛構借款用途,借貸人為了追回欠款,往往向當地公安報案稱借款人詐騙,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通過這種手段追回欠款。當地公安往往不能區分借錢不還和騙錢的不同,甚至于本身和借貸人有關系,這種情況公安往往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甚至導致民事糾紛一方受到刑罰苛責,這是公安部嚴令禁止的。
總之,借錢不還和騙錢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實踐中要把握其中的區別,否則單純的民事糾紛就會演變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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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借債還錢,天經地義‘’,只要不是采取暴力拘禁丶傷人丶殺人等非法方法討債那就無可厚非,絲毫與詐騙罪不沾邊,即采取欺騙方法要回本來就是自己的財物而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而侵犯任何人的財物一一‘’無罪‘’!
一,不知道如今這人情世故怎么了,人與人之間本應該以誠相待,人家基于信任你,在你最困難的時候借錢給了你,你借了別人的錢,理應按約歸還。是‘’人‘’,就應該信守諾言按時歸還,用一句古人的話‘’言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就是說人不信守諾言,就不叫人。請問:不按約歸還是人嗎?
二,借錢者,本應該按約歸還而不歸還首先就違反了我國民事法律關于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也就是說借錢耍賴己經違法了。如果債主采取欺騙方法要回自己的欠款,是否如提問者所擔心的構成‘’詐騙罪‘’呢?
依我之見一一采用欺騙的方法要回本屬自己的錢物的欺騙行為無可厚非,這種欺騙方法騙回本屬自己的錢財之行為與刑法關于‘’詐騙罪‘’的規定絲毫不沾邊,一句肯定的結論一一不構成詐騙犯罪。
為什么這種欺騙行為騙回本屬自己的錢財就不構成詐騙犯罪呢?因為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犯最重要的要件,或者說最根本的要件一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該罪的最為本質的要件,即采取刑法禁止的方法將本來就不屬于自己的財物非法犾取到手的行為,比如盜竊丶搶劫犯采取秘密竊取、暴力或威脅的方法將本屬別人合法的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就構成盜竊罪丶搶劫罪,因為本質上他們是將本質上不屬自己的財物用刑法禁止的‘’以非法方法占有‘’的行為,所以也就構成了犯罪。
而本案例例中‘’借錢人借了人家的錢就是不還‘’而長期實際占有,依約依法該還而不還才是真正的‘’非法占有‘’將本就應該歸別人的財物而違法違約不歸還,反而逼迫債權人采取不當的欺騙方法將本屬自己的財物騙回的行為又何罪之有???
所以,按照詐騙罪侵犯他人合法財產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法律規定,債權人采取欺騙方法要回本屬于自已的合法財物的行為一一‘’無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欠錢不還,一拖再拖的人就是老賴嘛,面對老賴的做法,其實我們已經說過很多次了,首先當然是要去法院起訴他,因為這種人肯定是協商不成的,協商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訴,先拿到法院的生效判決再說。
如果法院判決他應當還錢,那就要看他是否執行這個判決了。如果他不執行,咱們可以去申請強制執行,至于申請強制之后的后果,要取決于他是否真的有錢?如果他有錢,而拒不執行,可以追究他拒不執行判決罪,但是假如不是因為他不想執行,而是因為他確實沒有錢,那這種情況下就只能把他列為失信人員名單了。對他做出各種的限制性措施。但是錢的這方面也就只有等他什么時候有錢什么時候再說了。
也許有人說那不還是要不到錢嗎?這確實是沒有辦法的,因為他沒有錢,你總不能讓他變出來吧。唯一能讓咱們欣慰的就是他這樣一直被列為失信人名單,他的日子也不會好過,比如他坐不了飛機,坐高鐵也會有各種限制,而且現在有的地方還出臺了新的法律規定,就是老賴的子女在上學的時候也會受到限制,所以看來法律是盡可能的在多方位限制老賴的自由生活了,所以老賴們再想賴的日子也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