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后人死亡與肇事者索賠_車主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車主該怎么賠償?
特邀律師
謝邀,一是逃逸致人死亡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你父親有可能會被檢察院批捕。二是你爸爸逃逸全責,先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三是交通事故賠償主要包括: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具體數額需根據死者戶口和被撫養人數決定。多賠一些才會取得家屬諒解,才會判處緩刑。
肇事者的車險與受害者的人身意外險是兩回事,所以,保險公司在給付上不發生沖突。舉個例子說一下。
如果肇事者的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50萬元的限額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肇事者投保的保險公司先從交強險部分拿出11萬元,其余不足部分從三者責任險中給付,總計61萬元,不足部分由肇事者自掏腰包補齊。
受害者生前在另外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保費為一千元的保額為5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那么,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要全額賠償受害者50萬元的賠償金。這樣,受害者家屬可以得到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付的61萬元+自身意外傷害險賠償金50萬元,總計111萬元。
不知題主看懂了沒有。
看了題主的描述,我們沒有什么可幫助的,唯一只能把我們所學到的一點法律知識提供給題主作參考。
首先交警已判責各負一半,就說明肇事方只有一半的責任,按應賠償的總金額中只能賠償一半,其中一半自負。最要明確的一點是:對方賠償的這筆費用不是遺產,是死者的撫血金,不能作為遺產分割。這筆撫血金包含了婆婆的生活費用,配偶的生活費用,子女的撫養費用。婆婆的生活費用是有年齡規定的,比如按老人活八十歲壽終,減去她現在的年齡,余下的年齡按當地老人的生活水平計算的,年齡越大,撫血金越少。對于你老公承擔的40%責任,有保險理賠當然好,沒有保險理賠,但是他也是受害者,最關鍵一點是他也死了,這種情況是不承擔任何賠償的。
你老公的叔叔伯伯們想要來以老人的名譽要求賠償,只能從對方賠償的那份撫血金中提取她應得的那一份。如果婆婆想要分你老公留下的屬于她的一份遺產,因公公也同時死了,你就由你子女代位同時申請分割公公的遺產。看他們還有何話說。
不過出于親情關系,婆婆應得的撫血金不一定按她的壽終年齡計算,多給她一點,以此表示替老公盡孝是應該的。
當親人意外車禍去世,而肇事者拒不賠償怎么辦?
這幾年,我們也遇到了一起類似的事故。
2016年秋,我們在青島李滄遇到一起交通事故,詳情見我的頭條文章,《青島遇到黃淑芬》,里面的肇事者也是非常缺德,不但是傷者住院期間分文不墊付,法院判了也是玩失蹤。把我們的經驗介紹一下。
1、交通事故,其責任主體不一定是肇事者。如果能確認其他的責任者,那么賠償的可能性就會擴大。
例如:
車主、肇事者并非一人的,且車主有一定過錯的,可以追加車主為賠償賠償主體。
肇事者開單位車輛肇事的,可以追加其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
肇事者是義務幫工的,可以追加被幫工人為賠償責任主體。
等等。
2、可能的話,及時保全車輛。
保全車輛有兩個方式,死保和活保。
所謂死保,就是查封車輛,不能繼續開。
所謂活保,就是查封其檔案,不能過戶,但是可以開。
3、及時查明賠償責任者的財產情況,如果有轉移,可以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常見的情況是肇事者夫妻協議離婚,把財產給老婆,把債務留給自己。如果這種行為是交通事故發生以后實施的,可以通過訴訟撤銷這種財產轉移。
4、該用的手段都要用上。例如,法院判決以后即使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開始后如果查不到財產,應當及時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必要的時候要求法院拘留罰款。這些措施,對拾荒老人來說可能無用,但是對于一個干事創業的人來說,至少會增加很多麻煩。
5、最重要的是,查清對方有無其他財產,例如他是否有工資收入,是否有租金收入等等。
6、如果對方有能力拒不履行,要花一定精力收集其拒執罪的證據,必要時候通過追究其拒執罪刑事責任逼其就范。
7、如果對方玩失蹤,可以通過懸賞征集線索。例如前述那個黑心老賴武鑫,我們就是通過選上的方法,摸清其活動范圍和獲得收入的信息。
以上回答供參考。
【事件】
鄭成22年前就和前妻離了婚,兩人協議兒子鄭小軍由他爸撫養,其母陳翠蓉不需出撫養費。離婚后,陳翠蓉偶爾回來看望兒子并給兒子帶來一些東西。如今,孩子剛剛長大成人,卻在一場車禍中不幸身亡,保險公司賠償了60萬元。孩子去世了,兩人心情都十分沉重,但是這60萬卻讓倆人再起糾紛,鄭成認為“離開這個家這么多年,從沒給過撫養費,孩子出事兒了,憑啥來分錢?”,陳翠蓉卻認為“同為孩子的父母,雖然離婚了但是與孩子的關系并沒有斷,這筆賠償金理應評分”
【分析】
鄭小軍的這筆死亡賠償金,到底誰有權分到一份?父親和母親各應分得多少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所以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的關系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確定。父母離婚后,王小軍一直跟隨父親生活,也由父親撫養長大。雖陳翠蓉主張其不間斷對王小軍盡到撫養義務,但與鄭成所盡義務對比,顯然少很多。
所以鄭成應分得總賠償款的80%,陳翠蓉分得總賠償款的20%。
你這問題問得不是很清楚唉!對方指的哪個對方?是請人做事的一方還是開車肇事一方?請人做事的一方沒多大責任的,因為他不是給主人正在做事時所造成的,而是做事之外的不測而發生的,所以主責應在死者與肇事駕車人之間去區分,如果死者主責,那駕駛人員賠償不多,當然主人也要賠些。如果肇事車主責,那沒話說的全賠,當然交警取證法院判定為準。這純屬個人看法,對法律非專業,所以不正之處請諒解
車主需要承擔什么責任,需要看看車主與司機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一、車主與司機之間是雇傭關系,車主需要對司機在該交通事故中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也就是說,司機是在從事車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工作發生交通事故的,其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死者家屬可以要求司機或者車主(即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司機是車主公司員工,且該公司是個體工商戶,車主需要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也就是說如果車主公司屬于個人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司機在從事職務行為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由個體工商戶承擔,車主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者,對于個人工商戶承擔的責任由車主承擔。
綜上,司機在從事職務行為時導致他人死亡的,車主與司機是雇傭關系或者司機是車主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員工,車主需要替司機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的確有同是車禍死亡,有的幾萬就能了事,有的要一二百萬也未必算的清。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與案發地位置有關。目前死亡賠償金的計算 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的。因此,越是發達地區,賠償標準越高,越是經濟落后地區,賠償標準越低,高低之間,大概能差兩到三倍。
二,與受害者戶口性質有關。現行的死亡賠償金計算,即使是同一地區,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計算標準也會相差很多,通常,兩者有兩到三倍的差距。有些受害者是農村戶口,但是符合一定條件(如在城市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失地農民等),可以按城鎮戶口標準計算,賠償額一下子多了一倍多。
三,與受害者承擔的責任大小有關。賠償金額的確定,一般是先計算總的損失額,再從交強險中按照有無責任和限額賠償,剩余部分再按責任劃分進行賠償。其中交強險有責賠付最多12.2萬,無責賠付最多1.21萬,然后肇事者全責賠100%,主責賠70-80%,同責賠50-60%,次責賠30-40%,無責賠0-10%。假定總損失100萬,如果機動車全責,那就賠償100萬,機動車主責,賠償11+89x(70-80%),也就是73.3-82.2萬。最差的情況下,機動車無責,最多賠10萬左右甚至只有1.2萬。
四,與受害者年齡有關。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般六十歲以下受害者按二十年計算賠償金額,六十歲以上每多一年少賠一年,七十五歲以上無論年齡多大統一賠償五年。因此同樣情況下,青壯年和老年人最多能差四倍。
五,與受害者家庭成員有關。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有一項是被扶養人生活費。有的受害者沒有被扶養人,這一項無需賠償,有的受害者上有父母,下有幾個孩子,計算下來這一項也不少。
六,與肇事者是單位還是個人有關。根據法律規定,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按雙方過錯,肇事者支付能力等綜合考慮,一般個人肇事者由于賠償能力有限,本項一般也就兩三萬,但賠償責任主體是單位的,一般可按五倍左右賠償,也就是十萬左右。這項的差別有幾萬元。
七,與肇事者身份有關。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的,肇事者主責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法律規定,肇事者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獲得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刑事諒解書的,可以從輕或減輕。有的人寧可坐幾年牢也拿不出刑事諒解的費用,有的人,寧可拿上十年的收入也想免受刑事處罰(公職人員一旦判刑,會開除公職)。因此這一項差別也非常大。
八,與雙方的處事水平有關。有的肇事者處事水平高,能用各種方法爭取互諒互讓盡量少賠,但有的則正好相反,多賠些并不奇怪。曾經見過一個挺有身份的,撞死人后一點愧疚之心沒有,笑嘻嘻的說,不就死個農民嗎,我買了一百萬保險,足夠了。但是他的惡劣言行激怒了受害者。在談刑事諒解問題時,受害者親屬說,你不是說了不就死個人嗎,事確實不大,你給死者披麻戴孝三天,保險之外再付二百萬,給你刑事諒解,少了免談。這就是為富不仁,出言不遜的下場。
九,與受害者是否有搶救有關。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是當場死亡的,賠償項目中就沒有與搶救有關的費用。但有些受害者當時并沒有死亡,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院,經檢查傷勢很重,送ICU搶救,有的搶救下來要幾十萬,有的在ICU好幾個月,每天費用上萬,另外還有陪護,住院生活費補貼等,加起來上百萬的開支也不奇怪,這一項就超過死亡賠償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