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認定彩禮_法律如何判定彩禮?
特邀律師
彩禮也叫聘禮,這是中華民族傳承幾千年的一種文化。在古時候,聘禮一般包括綢緞,金,銀和部份手飾。彩禮在最初期,可能就如同訂金和婚約一樣。在八九十年代的農村,地區不同彩禮也不同,在江西和河南一帶,九十年代要的是三金一輛,所謂的三金就是:金項鏈,金耳環,金戒指。一輛,就指一輛摩托車。而在四川我們廣元老家,在九十年代彩禮一般就是:四十斤肉,四十斤面,四十斤酒,外加新娘和岳父岳母各四套衣服。在農村,下彩禮一般都有個不成文的規定。下聘禮后,如果是男方要求退婚,那所有的彩禮女方是分文不退的,如果是女方因種種原因退婚,那不光是彩禮要如數退回,就連男家給女家干的農活也要按價補嘗!
如今社會高度文明了,大多數青年都是自主戀愛。他們之間沒有了媒婆,也少了婚約。以前的傳統彩禮已經漸漸消失。女方父母一般都要求男方有車有房。只要有車有房,彩禮在他們心中的份量已經不再是那么重要。
要想彩禮受法律保護沒有國家政策的強制限制是不行的。首先憲法和婚姻法都必須明確強制彩禮的多少,必須限制在8000以內。彩禮超過8000元按拐賣婦女罪量刑定罪。彩禮超過2萬到20萬按嚴重拐賣人口罪量刑定罪,可判無期徒。為什么要這樣。首先是在電視新聞法制節目上面有過內似的案件。某男甲通過誘騙某女已。剝奪其信任之后將其誘騙至偏僻村落,和事先約定好的村民相見,將某女已騙至約定地點進行非法人口買賣交易。交易金額并不高,只有8000元人民幣。所以憲法和婚姻法必須明確強制限制彩禮的金額在8000元以內。超過8000元的彩禮均為拐賣婦女罪。《拐賣婦女罪判個三五幾年沒問題了》超過2萬和20萬的按嚴重拐賣人口罪定罪,《判個無期徒刑不冤枉》。彩禮沒有超過8000元就算女方不退彩禮對男方家庭生活負擔也不會造成什么影響。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行動起來。我們強烈支持國家出臺法制制止高價彩禮的行為
不給彩禮可以啊!但是嫁出去了有幾個給養老的。我女兒不要彩禮,但是必須支付養費,從50歲支付到80歲,一月500,一次性支付。我養你小,你養我老。法律規定每位父母都應該把子女養到18歲并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同時法律也規定每位子女都應該贍養老人。為避免出嫁了不管,一次性支付。
女孩出嫁要彩禮,男孩子上門可以要彩禮嗎?你怎么看?看自己的情況吧,女孩子不要彩禮錢的人在我們這里也是有的,男孩子上門給彩禮錢的人也是有的,看自己的生活條件,那一方生活條件好,給那一方一點吧,大家都是一家人了好商量,很多的女孩子是要彩禮錢,不過倍嫁給他也是多多的,差不多帶回男方家里了。
當然愛情這個問題,因兩個人的生活而定,有的女孩子比較好,不忍心讓男方多出錢,只是要一點點,煙酒錢才幾千塊錢一萬塊吧,而有的女孩子要男方,6萬6千多塊錢的,有的人更多,看兩個人的社會環境和生活感情而決定了,在生活中因為我看到,有的女孩子不要彩禮錢,只是希望男孩子真心實意愛自己。希望自己以后過日子好就行了唄。
有的人比較開明,萬一錢要多了,自己的孩子以后生活不好怎么辦啊,只要自己的孩子生活好,就行了唄,要不要彩禮錢拿那一家人說話了,有給你們一點木有商量著來吧,怎么樣辦,有的傣族人家,小伙子去上門,有的給彩禮錢,幾千塊錢吧,有的木有給,因為木有錢啊,是現在的社會是男女平等,有錢的人,相愛了,會多給一點,木有錢的人相愛了少給一點。上門女婿啊,好像是回家去看爸媽的時候給多一點吧,按照你自己的情況來說事了,彩禮錢有多有少,好像是木有規定的。
提這個問題的人有兩個特點,第一是杠精,第二是法盲。
這個題主根本就不懂什么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是具有強制性的,你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你不履行,就是違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比如,如果被告,法律是會判你敗訴的。
拿贍養老人來說,兒女就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簡單理解就是不養就違法,必須要養,如果不養,老人告兒女,兒女會敗訴,法律會強制兒女養老人。
兒媳就沒有這個法定義務,她是有權利不贍養公公婆婆的,因為,她要贍養的法定人是她自己的父母,同樣,女婿也沒有法定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也是同樣道理。既然不是法定義務,那么,配偶去世,兒媳或者女婿就可以養可以不養,憑什么?憑借感情,而不是法律的強制力。
同樣彩禮也不是法定義務,不是說法律規定必須給彩禮,不是說不給彩禮會被告會敗訴。彩禮是可以給也可以不給,靠什么?還是靠感情不是看法律。
彩禮你當然可以不給,法律絕對不會強制你來給,當然,你不給,人家不嫁你,這也不是法律的事,給不給你說的算,嫁不嫁人家說的算,這事法律管不著。
你給付對方金首飾和錢,如果是依據你們當地風俗習慣所給付的,可以認定為彩禮,你可以提出返還。對彩禮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如下:如何判斷彩禮?答:司法解釋(二)中涉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不能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生活水平確實提高了,農村男女比例確實失調了,農村高價彩禮確實存在了,這是毫無疑異的,也是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犯法嗎?一個真情所在.一個盛情難卻,心懇情愿還犯法嗎?我是七三年經媒人介紹訂的婚,當時也有"三轉一提"的說法,我清楚記得當時家底不超過二百五十元,我父親直言不諱地給媒人說:別說"三轉一提"就一轉一提也免提,就是有錢我也托不著人買它!"的確良.毛貝機"我能托人買到。(實事求是.實話實說)謝邀
一、如何認定彩禮及其范圍
【典型案例】
當事人:原告:張某;被告:劉某。
2015年年底,原告張某、被告劉某經人介紹相識,2016年農歷正月十五,雙方按照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訂婚當日原告給付被告訂婚彩禮10,800元,訂婚時約定原告入贅到被告家生活。
2016年3月原、被告開始同居生活,2016年9月因結婚需要,原告給付被告30,000元作為結婚彩禮,2016年農歷十月二十,原、被告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但至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相處期間因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婚約解除,原、被告就婚約財產返還及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事項經村民委員會調解未能達成協議。
原告訴稱:要求被告劉某返還彩禮、財產(包括原告給付被告的工資收入、置辦酒席的花費等)共計134,460.2元。
被告辯稱:雙方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共同生活,彩禮僅有3萬元,其余財產不屬彩禮,均不應返還。
【審理要覽】
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劉某收受原告張某彩禮款的數額及被告應否返還的問題。
彩禮系按照習俗以訂立婚約為基礎,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而所為之給付行為,原告未舉證證實其給付被告的工資收入數額,且原告所列置辦酒席花費等其他財產花費不屬彩禮返還范圍,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與被告依農村風俗訂立的婚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予支持。
但原、被告已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且同居生活時間較長,故只能對原告給付的彩禮酌情判決被告予以適當返還。判決:(1)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張某彩禮款30,000元;(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思路】
1.同類案件處理要點
(1)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彩禮具有較強的風俗習慣內涵,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所在地有無給付彩禮的風俗,如果有,那么一方婚前給付另一方的貴重財物可以考慮認定為彩禮,在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時可以要求返還。至于沒有這種風俗的地方,要防止那些本來沒有彩禮風俗,自愿給付對方財物的人也以此條為依據起訴要求返還財物。(注:黃小箏:《彩禮返還糾紛司法裁判的“法”與“理”》,載《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5月第39卷第3期)
(2)除對是否存在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進行考量之外,給付行為是否以結婚為目的也是處理該類案件的重要評價因素,具體而言,應考慮給付財物的價值、給付的場合、給付的時間等因素來判斷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如以結婚為目的,則可考慮認定為彩禮;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具體情況及性質,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3)2003年之前,我國婚姻法對彩禮并未給予法律上的認可,而是根據婚姻自由、雙方自愿的原則,主張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因此,贈送彩禮的行為常常被認定為違背法律原則的無效民事行為,而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注:王彬:《信號傳遞、彩禮習慣與法律邊界——一個法律經濟學的分析》,載《政治與法律》2013年第9期)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是為解決彩禮糾紛增多的實際問題而產生,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時,要以《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為原則,對于符合該條規定情形的,予以返還,不屬于該條規定情形的,原則上不予返還。
2.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男女雙方訂立婚約期間所給付的財物并不全都屬于彩禮范圍之內,基于風俗習慣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財物應屬彩禮范疇。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所為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如贈與的衣服,不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的返還之列。
(2)對于宴請親朋等花費,因系訂婚風俗之外所支出的錢款,且并非以結婚為目的所為的給付行為,不屬彩禮范疇。
(3)給付彩禮的行為一般為男女雙方單獨進行,一旦發生糾紛,舉證較為困難,應注意保存相關憑證。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證人證言、銀行憑證及購物票據等相關證據作出認定。
【裁判規則】
1.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滬高法民一\[2004\]26號)
二、如何判斷彩禮?
司法解釋(二)中涉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不能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注:《江蘇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綜述(2005)》)
一是彩禮的范圍?《解釋二》雖然明確規定了彩禮返還,但對彩禮范圍未予明確。除了金錢之外,實物是否也可納入彩禮的范圍?多數代表認為,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至于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由人民法院結合各地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男女雙方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為款待、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可否要求返還?
男女雙方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為款待、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屬于共同支出的消費性費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實際取得,故不得要求返還。
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可否要求返還?
戀愛期間為表達感情而饋贈對方的小額財物,屬贈與關系,不在彩禮之列,不得請求返還。
小額的認定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條件綜合判斷。
【專家視點】
1.由于“彩禮”的表述并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當初為了使司法解釋的語言更為嚴謹、正式,我們草擬征求意見稿時采納了“結婚前給付對方財物”的用語。
后來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這種規范的表述雖然有一定好處,但是容易使司法解釋的本意變得讓人把握不準,會擴大條文的適用范圍。使那些所在地區根本不存在這一習俗、自愿給付對方財物的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后也對這些不屬于彩禮問題的給付財物產生爭議,也都以此條為依據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返還……有鑒于此,本司法解釋本著解決實際問題的原則,最終還是采用了“彩禮”這一帶有特定含義的用語。(注: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婚姻法解釋二》中涉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注:何志主編:《婚姻繼承法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