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貸款離婚后怎么償還_夫妻共同貸款離婚該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婚前首付還貸買的房,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共同還貸,離婚后應該怎么分割,問題很明確,分割就不麻煩。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領結婚證就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家庭財產由個人婚前財產和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組成,婚前的個人,財產的歸屬權屬于個人,不因為結婚而改變財產歸屬的性質。婚后的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離婚時平等分割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該房產的首付部分和婚前還貸部分,是屬于單方個人的婚前財產,( 增值部分 )占該房產總價值的比例,劃出個人婚前財產部分就可以了。
領取結婚證以后,需要共同還貸,加了女方的名字,這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共同還貸的部分,( 增值部分 ) 就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財產占該房產總價值的比例,男女雙方各占50%的分割權利。
我是情感領域的優質創作者,從事過法律服務,經常參加離婚案件的調解,對于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夫妻是家庭穩定的基石,夫妻恩愛則家庭幸福,夫妻感情不和整天吵鬧,則家庭就沒有快樂。如果夫妻之間感情已經破裂,無法生活在一起,要提出離婚的話,就需要對孩子的撫養權、家庭財產等事項進行處理。如果夫妻之間有共同貸款等債務怎么辦,該怎么處理?下面我分享一下我的建議: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的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下列幾項 :1、工資、獎金,也就是說夫妻兩人一方不上班,另一方的工資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不是另一方的。2、生產、經營的收益,不但是家庭開辦的公司也好,小商店也好,電商也好,只要是在婚姻期間獲得的收益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3、知識產權的收益,不管是丈夫申報的、或者是妻子申報的專利、發明等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4、夫妻雙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的個人財產有下列幾項:1、個人的婚前財產,這也就是不少的女孩子在結婚之前要求男方買的房子要寫上自己名字的緣故,寫不寫自己的名字是大不一樣的。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個就不再多說。3、男女一方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個人的專用的生活用品,比如手機、衣服等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于夫妻之間的約定財產:夫妻之間也可以不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確定各自財產的劃分:比如丈夫說,我的工資是我個人的,不算家庭財產。如果妻子認可丈夫的這種做法,并且有書面約定,那么丈夫的工資就可以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能空口無憑,必須有書面協議,雙方簽字畫押的。
如果夫妻離婚了,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采取商議的形式進行分割,如果兩人對財產的分割不滿意,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依照法律進行判決。 夫妻書面約定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多獲得補償。
不過如果夫妻共同貸款是一方打著另一方的旗號,采取欺騙手段,私自貸款,只能由貸款方自己償還,不能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夫妻離婚涉及未還清房屋貸款怎么處理?
一般來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貸款購房,不管房子是寫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寫夫妻兩人的名字,貸款手續都是由夫妻兩人來辦的,從法律上講兩個人都有還貸的義務。當然,從形式上講,一人作為主貸人設立銀行賬號,并從該人賬號上還款,這是操作形式。
當夫妻離婚時通常要處理這套房屋歸屬同時也會處理貸款問題。一般來講不管是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通常是判決房歸一方,給另一方相應補償,而貸款就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繼續來償還。
如果房子登記在一個名下,且房子分配給原登記所有人,這事兒處理起來就比較簡單明了,原本就不具名的人拿到補償就跟房子和貸款都沒關系了,一切后續還貸事宜都是由登記所有人來處理。
如果房子登記在甲名下、由甲的賬戶還款,但離婚時卻分配給乙,也確定由乙繼續來還貸怎么辦?這時就相對復雜些,在貸款未還清有抵押的情況下,想要變更房產登記及調整還貸人,這要經過銀行同意,如果銀行同意都做好變更一切就很明了。但如果銀行不同意在貸款還清還變更所有人呢?這時就只能由乙先使用甲的還貸賬戶來還貸,到還清貸款后再依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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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