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權利中監督權的是_公民監督權有哪些?
特邀律師
1、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會、經濟和文化方面的權利、特定主體的權利、外國人的權利。2、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作為公民憲法基本義務的第一項,《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2)遵守憲法和法律。《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 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4)服兵役。按照《憲法》第55條第2款規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5)依法納稅。《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6)其他基本義務。除了上述所列義務外,《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了“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3款規定了“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此外,勞動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義務。擴展資料: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1、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第一,享受權利的主體十分廣泛;第二,憲法確認并保障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范圍十分廣泛。2、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現實性主要是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切實可行性,有兩方面的表現:第一,實事求是,以我國現階段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為基礎,確定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范圍、內容。第二,規定法律和物質保障。憲法在確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一些具體措施來保障它們的實現。3、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法律權利的享有和法律義務的履行,在本質上應當是平等的。這在各國憲法權利義務的規定上,都是一個不變的原則。而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是在實質上的平等。具體表現在:第一,公民在權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說:(1)公民不分民族、性別、出身、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職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公民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任何公民,公民有權要求得到平等對待和平等的服務。(3)不允許任何組織或個人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任何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第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護。4、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第一,公民既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二,公民的某些憲法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結合的,如勞動權和受教育權,它們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第三,權利和義務在整體上是相互促進的。第四,權利上附有限制條件,《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憲法》第51條)。參考資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人民網
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主要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
1、公民的監督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監督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2、批評建議權實際上是由批評權和建議權兩項權利組成。批評權側重于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錯誤或其他感到不滿意的地方提出批評意見;
3、建議權側重于公民發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缺點或不足之后有權通過一定的形式提出改進建議。批評權與建議權往往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所以一般被統稱為批評建議權。
4、控告檢舉權主要是指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或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和檢舉、揭發,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制裁。
5、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決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其本人或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 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的請求。
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
解落三秋葉,能開二月花。
冬盡今宵促,年開明日長。
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無端更渡桑干水,卻望并州是故鄉。
春種一粒粟,秋收萬顆子。
明月出天山,蒼茫云海間。
天街小雨潤如酥,草色遙看近卻無。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拓展資料
- 監督權是公民政治參與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最具活力的監督之一,該權利任何人都無權非法剝奪。
- 它包括兩部分,一是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二是公民通過選舉產生的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行使的監督權,兩者其實密不可分。
- 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
- 監督權作為參政權的一部分,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主要包括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起訴權和舉報權五個部分。
- 為了國家的安康,人民的幸福,公民要合理正當的使用監督權。
公民政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主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六項政治自由、監督權。
《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1、公民的監督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監督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2、批評建議權實際上是由批評權和建議權兩項權利組成。批評 權側重于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錯誤或其他感到不滿意的地方提出批評意見;
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包括政治自由,監督權。這句話所以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