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_醫療事故罪主體如何認定?
特邀律師
您好,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我國醫務人員按其業務性質分為四類:(1)醫療防疫人員。包括從事中醫、西醫、衛生防疫、寄生蟲、地方病防治、工業衛生、婦幼保健等醫療防疫工作的人員。(2)藥劑人員。包括從事中藥、西藥配劑、發放等工作的各級工作人員。(3)護理人員。(4)其他技術人員。包括從事檢驗、理療、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營養、生物制品生產等各項醫療技術工作的人員。上述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可以作為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主體。詳而言之,不僅公立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的上述各類技術人員可構成本罪的主體,同樣,只要擁有合法行醫資格或執照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構成。所謂醫務人員,是指經過醫學院校教育,或經各級機構培訓后,經考核合格,并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取得行醫資格,從事醫療實踐工作的各類醫務人員。主要有醫療防疫人員,藥劑人員,護理人員,麻醉人員等。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醫療單位的醫務人員,也包括一切具有合法行醫資格的個體開業者。
一、醫療事故罪的主體要件 醫療事故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 由于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 對于醫療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根據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的精神,“因診療護理工作是群體性的活動,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還應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人員”,所以,醫療機構中除衛生技術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可以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二、哪些人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執業資格,并經合法注冊,且在合法衛生機構中從事醫療實踐工作的醫務人員。我國醫務人員按其業務性質分為四類:醫療防疫人員、藥劑人員、護理人員、其他技術人員。 無論公立醫院還是民營醫院、個體診所,只要實施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擁有合法注冊的執業證書,也就具備了構成本罪的主體資格。這一點一般不會有異議。醫務人員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為,因行醫主體資格存在瑕疵,因此醫務人員不具備構成本罪的主體資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其犯罪主體要求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醫務人員是具有執業資格取異地執業的人,所以也不能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對于由于“走穴”的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患者嚴重損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走穴”的醫務人員,不僅存在跨行政地域執業的情形,還存在跨注冊類別執業的情形(例如骨科醫生在異地從事神經外科的手術),此種行為造成患者嚴重損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于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問題是啥也不懂,還沒錢呢,咋辦?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是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不是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于醫療事故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