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多抵押屬于詐騙嗎_一物多賣能否構成詐騙罪?
特邀律師
是的,提供虛假物品抵押,屬于詐騙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感謝頭條邀請!一物多賣,是否構成“詐騙罪”要分兩種情形,首先看法條。《刑法》第266條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2000元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要件是 主觀上出于故意非法占有他人的錢或物(真實意圖不是買賣),客觀上采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
不構成詐騙罪的 一物多賣 舉例 : “甲”把自己的車以5萬的價格賣給“乙”,雙方約定三天后取車,第二天“丙”想要以6萬買這輛車,于是“甲”把車賣給了“丙”。這種情形下雖然“甲”決定把車賣給“乙”但雙方沒有完成過戶手續,車的所有權還是“甲”的,“甲”和“乙”之間構成 合同違約 不構成詐騙罪。
那么怎樣的情形構成詐騙罪,如 “甲”把車已經賣給了“乙”,雙方完成了過戶手續,約定三天后取車,(此時車的所有權已經不屬于甲)第二天看到“丙”想出6萬,也就是多出“乙”1萬元買車,便把車賣給了“丙”。這種情形就構成詐騙罪了。
簡單的理解是 自己的真實存在的,自己怎樣處理都是合法的;不屬于自己或者以前屬于自己或者是虛構不存在的,怎樣處置都是違法或者犯罪。詐騙罪分為“既遂”和“未遂”,通俗的說只要實施了詐騙不管是否得手都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制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詐騙罪不適用死刑。
詐騙罪有一種從重處罰情節,即在突發傳染病或突發疫情時,假借 研制 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 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的。
1、如果有切實證據證明抵押物是對方故意使用的偽造物的,可以認定為詐騙,中間人是否有責任,需要根據中間人是否知道抵押物為偽造的情況確定。
2、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一物兩押,一般是不屬于詐騙的。
抵押物權人是不是有抵賴情況。根據法律規定,一物兩押,依照抵押的時間順序受償,所以不用擔心。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首先是合法的 根據經濟法,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時抵押權實現的順序: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為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