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不移交刑事案件罪_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怎么判?
特邀律師
刑事案件已經立案,一直不移交到檢察院 ,主要是案件沒有偵查終結,或者證據不足。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也就不會移交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馗嫒藢Σ涣笡Q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即: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人民警察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如果有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或玩忽職守不作為的,可向其上級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進行投訴。 《警察法》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ㄈ┡撟骷?,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ㄊ唬┩婧雎毷兀宦男蟹ǘx務;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機關發現并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構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見“濫用職權罪”說明)
理解錯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有取保候審就是已經立案了,如果證據達到移送起訴的標準,他當然會移送的;如果達不到移送起訴的標準,就會撤銷案件。你打三次110只是報警,并不代表你報的警就構成刑事案件!
看看這個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