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_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名了就是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的個人所有房產加上妻子的名字,視為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新婚姻法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共同財產一般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參考資料來源: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字,現在有很多人都很困惑,一旦夫妻發生矛盾鬧離婚,會不會被女方分走一半房產,這是一個擺在未婚青年不敢越雷池半步的問題。以至于有很多伴侶,在這個問題上不得不停下了愛情的腳步分道揚鑣。
其實,自從2001年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新的婚姻法實施以后,就有明確的規定,在婚前獨資全款買房的,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并不因為結婚它就會變成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個人的婚前財產,個人有絕對的使用權,變更處理權,以及買賣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都不能侵占和干涉房屋擁有權者的行為。
有的對房產沒有擁有權的,在結婚的時候,往往會以對方是不是真愛,或者是為了婚后的所謂安全感,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名字,好像就對不是自己的房產宣誓了主權一樣,占有了擁有權。其實,這都是在做黃粱夢,自我安慰罷了。一旦離婚,婚前財產還是屬于婚前的個人擁有者,它永遠不能變成夫妻的共同財產。
在什么情況下,婚前的個人房產可以變成夫妻的共同財產呢?對房屋有擁有權者的一方,將對方的名字加上了房產證,并鑒有特殊的約定,無償自愿的將房產的一半贈予了對方。這就相當于擁有權者自動放棄了全部財產的一半歸屬權,才能使婚前的個人財產變成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離婚,才會出現各占一半房屋擁有權的局面。
婚前財產須要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只要一方同意去公證另外一方在房屋中有百分之幾十,如果離婚會照公證書上辦理,因為公證在法律方面有效的維護對方利益!
為什么非要加上你的名字?你出一分錢了嗎?加上你的名字你不覺得你很無恥無畏嗎?就因為你嫁給他你就得寫上你的名字?房子是給你們婚房,不是給你的財產,如果你不與他結婚,你跟人家屁毛關系沒有。你和他結婚你可以盡情地住,但婚前的財產,你想都別想!不要有這樣臭不要臉的想法!顯得你與人家結婚就是想騙人家的財產,這樣反倒拉低了自己的形象!
屬于婚前財產,后期出現離婚,不予分割,仍屬于婚前購買人的私人財產。
1、婚前房產。
在夫妻雙方合法登記結婚之前買的房子均屬于婚前財產,婚前房產的類型有多種:父母出資、單獨購買,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指定做其中一人的名字等。
其中,父母出資、單獨購買的全款房產,在婚后同樣是受保護的,不因婚姻的變動而被分割,即:婚前購買的房子,結婚了、再離婚也與另一方無關。
若是雙方出資購買的房產、或者婚后共同償還房貸的,若是后期有出現離婚的,則按實際份額比例來做財產分割。
2、增加產權人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婚后增加產權人時,提供產權證原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戶口簿,夫妻雙方本人到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3、房產證上增加(減少)產權人所需的費用是多少?
(1)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增加配偶名字的只需要工本費85元,若需要減少配偶名字的按買賣交易稅費中產生的二分之一征收;
(2)婚后全款購買的房產,增加或減少產權人配偶的名字都只需要交納工本費85元。
(3)若是按揭購買的房產,房產存在抵押,則需要先結清銀行貸款所剩余的欠款后,才能增加或減少產權人的名字。
我是律師說財富傳承,我愛回答家事法律問題。
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這種行為是贈與行為,并且實際交付了。不動產證加名后,沒有區分各自份額的,為雙方共同共有房產;標明各自所占比例的,雙方按份共同共有。
三年前,朋友老李的兒子談了一個女朋友,雙方的家庭基本類似,價值觀也相同,老李的兒子喜歡的不行,覺得找到了真愛,老李兩口子也對姑娘很滿意,為此全家集資買了一套婚房,全款買下的,花了450萬,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
女孩唯一的一點擔心就是,女孩是外地的,娘家不在北京,想著日后長期在北京居住,身心都安穩下來,所以向老李的兒子提出希望婚后能將自己的名字加到新房子的不動產登記證上。兒子聽著心愛女朋友的想法,很為難,不敢單獨做主,直接轉告了父母。
老李夫婦看看掏空的家底兒,再看看如膠似漆馬上要舉辦婚禮的兩個年輕人,覺得女孩一個人從外地跑到北京,與兒子結婚,與他們成為一家人,長期的讓女孩父母孤單的生活,這種付出是無形的。再說了,看著女孩的人品面相都很好,家教嚴謹正統,女孩和自己兒子確實因為愛情走到一起,不是奔著北京戶口和他家財產來的,以后日子過好了,就什么都有了!
最能開導自己的人當然是自己,老兩口想通了,兒子沒意見,如今兒媳的名字加到了不動產證書上,拿到了一個共有權證書!日子呢,當然是和和美美,今年初老李抱了一個胖孫女。
從老李家得出的結論就是,加名后房子屬于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第17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兒媳完全取得了贈與的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19條雙方針對一方所有的婚前個人房產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和份額,不動產證加名是實際履行了財產約定。
我是律師說財富傳承,法律和資產配置問題可以私信!去我的《文章》里看看吧,應對要求加名的,你可以要求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如果給兒子買房,錢是父母全款,房本上只寫兒子的名字,婚后一旦兒子在房本上加了媳婦的名字,那么這個房子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小夫妻倆感情不和鬧離婚,房產就有媳婦的一半,父母出錢買房,反而啥都撈不到。
曾經在法律節目中就聽到過這樣一個案例。一對老夫妻,只有一個獨生子,所以夫妻倆認為,自己百年后,一切都是兒子的,與其買房子寫自己的名字,以后給兒子過戶上稅,不如直接寫兒子的名字,房產就是兒子的,以后免去了過戶的手續,也節省了錢。所以,夫妻兩全款給兒子買一套房子,房產證上直接寫兒子一個人的名字。
這個不孝子,婚后在媳婦的威脅下,背著父母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媳婦的名字。一年后小夫妻倆鬧矛盾,媳婦起訴離婚,而且要分一半房產。
兒子被起訴之后,老夫妻倆才知道兒子偷偷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媳婦的名字。
老人咨詢律師的目的,就是不想給媳婦分房產。但是律師告訴老人,房子雖然是你們全款買的,但是房產證上是你兒子的名字,你們沒有讓兒子打借條,說明房子是你們贈送給兒子的,你們已經無法要回。現在兒子又把媳婦的名字加上了房產證,那么房子就自然從你兒子的婚前財產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媳婦要分割房產合理合法。
根據題主所言,如果你們不想讓自己全款買的房子以后被兒媳婦分去一半的話,房產證上寫上你們夫妻和兒子三個人的名字。首先說明這個房產是你們一家三口共有。如果婚后你兒子背著你們在房產證上加上了你兒媳的名字,那么即使他們離婚,房產也是你們四個人分,兒媳婦只能分到四分之一。
另外,房產證上有你們夫妻的名字,你兒子即使想背著你們在房產證上加媳婦的名字,也是很苦難的。
人們常說那些忘恩負義的兒子“娶了媳婦忘了娘”。害人之心不可有,但是防人之心不可無。畢竟一套房子不是一個窩棚,丟了就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