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主要責任怎么賠償_醫療事故主要責任賠償一覽表?
特邀律師
現在的醫鬧的責任基本是院方引起的,第一是他們態度不好,第二是看病他們嚇唬人,小病大看,嚇唬病人住院等等。我就遇見過醫生態度蠻橫,
醫療事故主要責任的賠償標準
“責任程度”即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比重,也是醫療過失行為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法律因果關系,它是條例中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應考慮的三個因素之一。
醫療活動是一種非常復雜的過程,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因果關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簡單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復雜情形。國際衛生組織曾將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分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輔助死因與誘因四種,這也表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全部是由于醫療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的。 因此,在考慮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時,要考慮醫方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在確定事故賠償數額時,更應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加害人、行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加以區分,否則將會使醫方承擔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逃脫應有的法律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中明確了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其中的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是指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是指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但到目前為止,立法中并沒有針對不同的責任程度,明確具體的數字比例供計算賠償金額。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借鑒法醫學“損傷參與度”的分級標準來確定過錯方責任程度的。我國大部分學者認可的“損傷參與度”分級標準為:
第一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損傷所致,損傷參與度100%。
第二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損傷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為75%。
第三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損傷參與度50%。
第四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結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25%。
第五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由疾病導致的結果。損傷作用可以排外。損傷參與度0%。 舉個例子,甲醫生存在明顯的醫療過失行為,并對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損害。那么,經技術鑒定該醫療行為屬于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參照第二等級損傷參與度比例的75%計算最終賠償金額
小孩在醫院出生了,醫院需要出撫養費嗎?
生老病死是一般規律,任何人出生到成人,再到生病,在醫院或家里死去,沒有人能打破這個循環。
偶爾會被家屬質問,明明一個好好的人自己走進醫院,怎么就變成了危重患者?怎么就下不了地了呢?怎么就走了呢?
有時醫生會回懟,一個好好的人怎么會需要進醫院?病情變化,如大海,如潮水,有時平靜,有時波瀾壯闊,大起大落……總是在不斷變化的。
如果是疾病本身導致病情加重,最終在醫院去世,那么這個時候申請醫院賠償,是屬于不合理要求。
如果是在醫院中死亡,但是家屬認為是不合理的,沒有預期的。那么其實是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走司法程序申請賠償,這個時候如果第三方鑒定機構確定是醫療事故的話,那么家屬的申請賠償是合理要求,而且也會得到法律的保障。
以往很多醫院發生過醫鬧,家屬擺花圈等形式要求醫院賠錢,那個時候國家對這塊管理相對較弱,為了息事寧人,醫院可能會賠一點錢。但是最近幾年,這種事情是已經杜絕了。各個地方的執法機構,對于這種事情也是屬于重點打擊的。就算醫院有過錯,也不可以以這種方式來威脅醫院賠償。法律支持大家走合理的醫療司法程序,訴訟程序或者是醫療糾紛調解。
但是法律并不支持,只要死人就賠錢的不合理的要求。
處理醫患糾紛,具體做法如下:
1、分析事件的性質 有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有過失,這是要承擔責任的。有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沒有過失,醫院不會承擔責任。醫療糾紛的發生后,應該盡快弄清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過失,分析事件的性質,以便采取相應策略,應對醫療糾紛。
2、分析患方動機 醫療糾紛的發生,患者一方有多種不同的動機,患方動機有以下幾方面: 對不良后果無法接受,尋機索理。這實際上是患者或者親屬的挫折心理反應,患者及家屬都希望來醫院后,能在醫務人員的精心治療下盡快祛除疾病、恢復健康。一旦患者及家屬期盼的目的未實現,患者及家屬在心理上受到打擊,產生挫折感,向醫院索理。 對醫療服務不滿的發泄。患者對醫院或者醫務人員的服務不滿意,有意見,尋機造醫院發泄,以釋放心中的不滿。 對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進行試探。患者對醫院的醫療服務究竟有無過失不清楚,受他人或者媒體的影響,向醫院提出索賠要求,“拋個石頭試水深”。 對醫療過失較為強烈索理索賠強烈。患者及其親屬對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極不滿意,堅定認為醫療服務有過錯,要求醫院予以賠償。
3、穩定投訴者,緩沖矛盾 醫療糾紛后,醫院及其醫務人員要正確對待。首先要作的工作是穩定投訴者的情緒,緩沖矛盾,對醫療糾紛實行“冷處理”,做到“人躁我靜、人急我緩”,千萬不要激化矛盾。待患者或者親屬冷靜下來后,再行商議解決辦法,有利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對那些無理取鬧的患者及其親屬,如果做工作無效、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該積極給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必要時請公安部門維護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4、作好說服工作,爭取理解對初步分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失,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于患者或者親屬缺乏醫學知識,對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醫療糾紛,要盡量耐心解釋,爭取患者的理解。對一時難以分清一責任或通過初步調查分析醫療過程中有過錯的,告知患者或者親屬按照現行的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進行,決不能通過取鬧事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