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成文憲法典_第一部法典是什么?
特邀律師
嗨~玲瓏認為,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李悝的《法經》,我的理由和分析如下~
成文法在春秋時代已有制定,鄭國和晉國都曾將法律條文鑄于鼎上,然至今都已不存。
戰國初年,各國皆根據本國情況制定簡單的法律,李悝在法制建設方面,編著并推行了《法經》。他將鄭國子產以來“刑書”和“刑鼎”系統化,造《法經》,成為后代法典之藍本。
李悝一方面以“平糴法”濟之以德,另一方面以“法經”畏之以威。《法經》今雖失傳,但從《晉書·刑法志》可得知內容分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六篇。其中雖然有針對統治階級的條文,但主要內容在于鎮壓和防止農民反抗斗爭,是一部加強地主階級專權的法典。
首先是“盜法”、“賊法”,它們主要著眼于規范社會秩序,防止偷盜或強占他人財產,防止傷人、殺人,是確立私有財產的法律。古時“盜”與“賊”有區別,“盜”指取人財物,“賊”指傷人身體。很明確,此二篇是為保護統治者人身安全和物質利益而定的。漢代蕭何制定漢律九章,前六章完全根據《法經》而來。
其次是“囚法”、“捕法”,它們主要著眼于規范執法行為,防止濫用執法權力。“囚”是斷獄法律,從“囚法”中我們可以見到監獄法的創立與審判程序之規定;“捕”是追捕逃亡的法律,“捕法”的規定是對于法律威權的確定。
再次,“雜法”包括輕狂狡詐、偷越城墻、賭博等。“雜法”的規定,當是特別法的意義。它主要著眼于規范官民的倫理道德及行為,其核心內容為“六禁”,即“淫禁(禁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狡禁(禁盜竊符璽及議論國家法令)、城禁(禁越城)、嬉禁(禁賭博)、徒禁(禁人民群聚)、金禁(禁官吏貪污受賄)”。
最后,“具法”是根據具體的情況,加重或減輕定刑。如對十五歲以下和六十歲以上者定刑,可以適當減緩。“具法”的出現,已經具有法律名詞的定義和法律理論的說明性質,主要對加刑和減刑的具體情況進行規定。
對后世的影響而言,李悝“六法”所產生的積極影響有很多,如禁止官吏貪污受賄、禁止濫用執法權力等等;至于消極面,有開“動機定罪”之先河,亦有開“禁言論、聚集”之先河。
盡管如此,李悝《法經》對后世的影響仍巨。秦漢以后歷代封建法典,皆師承《法經》,并以其為藍本。尤其是商鞅之變法,許多律令皆是參照“六法”之規定,只不過更加嚴酷罷了。
總而述之,《法經》是中國法律史的革命,而李悝可以被稱為“中國近代法典之父”。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烏爾納姆法典》。
1、《烏爾納姆法典》是迄今所知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早于《漢謨拉比法典》),亦稱烏爾納木法典、蘇美爾法典。 《烏爾納姆法典》是古代西亞烏爾第三王朝(約公元前2113——2008年)開國君主烏爾納姆制定的的,原件大約由30-35塊泥板組成,其中大多數都未能保存下來。
2、《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中東地區的古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約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頒布的法律匯編,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較為完整地保存下來的成文法典。
魏國的李悝“集諸國刑典”,著《法經》六篇,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有體系的法典形式的著作。其后商鞅在秦國變法,奉行《法經》,改法為律,稱為“秦津”。
《法經》。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
《法經》成為以后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
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約成書于周威烈王十九年(公元前407年)。該書已失傳。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法經》分《盜》、《賊》、《網》、《捕》、《雜》、《具》6篇。
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法典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古代第一部法律:李悝的《法經》。
這個……要看“憲法”的定義了!
古代文明詞匯與近代文明詞匯的碰撞
憲法的定義是有很大的區別的,有近代的解析,也有古代的解析,同時也有西方、東方的不同政體之間的不同解析……
一、西方的“憲法”解析:
隨著西方的崛起,因此有一段時間內,“憲法”被定義成為由西方傳入而來的舶來詞,認為“憲法”起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
但該詞并沒有明確的“憲法”定義,其原意是組織、確立的意思。是古羅馬時期,用它來表示帝王的“詔令”、“諭旨”,以區別于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
另外,在西方英語的解析之中,也并沒有明確的“憲法”詞匯。英語中的憲法詞匯是constitution,此詞語是個多義詞,是擁有“憲法;體制;章程;構造;建立,組成;體格”。
二、古代東方的“憲法”解析:
其實,早在先秦時代,中土就已經出現“憲法”一詞了,但是此時的“憲法”的定義與近代的定義是有很大的區別的,中土古代歷來的“憲法”的定義是法同義,是均指國家的普通法律和典章制度。
《左傳·襄公二十八年》:“此君之憲令,而小國之望也。” 杜預 注:“憲,法也。”
《國語·晉語》中的“賞善罰奸,國之憲法”
另外,在日本古代,也同樣有“憲法”一詞,同樣也延續了中土的概念,即“憲”也指法令、制度。
二、西方文明與東方文明對于“憲法”的解析之間的碰撞
西方文明的搖籃,希臘文明則認為“憲法即政體”。亞里士多德(這位西方哲學啟祖)曾經將政體分為六種: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共和政體,以及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民主政體。這種分法主導了西方哲學、政治、歷史各界,整整25個世紀。(這句話不是我說的,是美國政治家邁克爾.羅斯金在《政治科學》提出的)
從這里也能看出,從古至今,西方文明中是認可了“憲法即政體”這個定義。也間接反應了從來沒有公知們所謂的“憲法即人權”的說法。它在西方文明體系中,只是一個政體的表現。它可以是君主立憲國家體系下的最高法則,也可以是資本主義國家體系下的最高法則。
最為典型的就是英國,在許多公知、書籍里,提及到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憲法國家。可是卻從來不告知人們另外的知識點——英國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套完整的“憲法”!迄今為止英國施行的是所謂的“不成文憲法”制度,即通過由許多分散的、不同年代產生的憲法性文件、慣例、法院判例等構成的憲法。通俗的說法就是“靠慣例來維持法律的完整性”。
造成中土“曲解”西方文明中憲法的來源,個人認為是在晚晴時期,即18世紀時期,歐美爆發了各種革命,由英屬北美十三州爆發的革命,并建立了政權,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參加的制憲會議草擬了《邦聯條例》;隨后歐洲的法國又再次爆發了大革命,并以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藍本),制定了歐洲的第一部涉及到人權的憲法。
因此此時的法國、美國的憲法在英語中又有另外一個詞匯——“French for Constitution”。直譯就是人民的憲法!【很搞笑的,英國人的憲法詞匯是“Constitution”,而法國和美國的則是French for Constitution】
這樣也就能解析了為什么中土清政府,在君主立憲改革時,所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后,就遭受了各派的極力反對,因為該憲法完全是賦予了強大的君權,弱化了議院立法權和監督權。
這是違背了“French for Constitution”所提倡的三權分立!所以清政府的君主立憲改革很快就失敗了……
題外話:日本在“和平憲法”(即二戰之后)制定之前,所施行的憲法,其實就是一部君權至上的憲法,只是加入了“臣民權利義務”。
那到底“憲法”的定義是什么?
因涉及到太多政治方面了,在此不做太多述說。只說一點,在2002年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室、秘書處,任職至副局長的蔡定劍博士,曾寫過《什么是憲法》一文,引起了政法界的很大反響和探討。
因此現在的“憲法”定義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適用于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中土古代最具備近代“憲法”定義的律法
中土的文明數千年,可是在中土的古代詞匯中,賦予“憲法”的律法,歷來都沒有成為最高法則,它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僅僅是與其他律法是擁有一樣的平等地位,并不具備近代意義中的“憲法”含義。
但是!在中土的歷史中,還真的有過一套律法,完全具備了現代憲法的基本定義、具有憲法意義、包含憲政內容的成文法典。
它就是成吉思汗法典——蒙古帝國大扎撒!
由于蒙古帝國的疆域廣闊,統治的人民、種族繁多,各地區的原有的律法和習俗均不相同。因此成吉思汗在蒙古習俗律法的基礎上制定了一套大扎撒。
該法典是全球第一個政體,將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開的(中原王朝歷來都是合在一起的),同時它又規定了蒙古帝國在執政區域內的法律指導意義,即當各地的律法出現沖突之時,以蒙古大扎撒為指導意見。
這主要是因為在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前,蒙古帝國在各個區域內的統治時,是施行的一種一國多制的政體模式,也就是如同西方文明所提出的邦聯體或聯邦體,但是蒙古帝國又是各個征服區域的最高統治者。
所以一個很長的時間里被宣稱為殺戮者、征服者的國度,成就出這樣的一套具備近代“憲法”的最高法。
一、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開(現在的英國同樣也是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開,它比英國早了600年)
二、最高法則(第一條就是天賜成吉思皇帝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三、具備保護各種階層利益、包括救助貧民的規章制度(可惜只有“國人“才能享受,即蒙人)
若是僅從律法字面意義來看,這套大扎撒僅是一套符合草原的封建律法,可若是以當時情況分析,這套《成吉思汗大法典》比1908年8月27日,晚晴政府所頒布的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還要先進、完善、更賦予國民更多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個人認為《成吉思汗大法典》更接近近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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