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和實判有什么區別_法院判實刑和緩刑有何區別?
特邀律師
實刑就是收監,在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法院的量刑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檢查院量刑建議書僅是作為參考。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院的建議有較大的出入,檢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提起抗訴,但對于最終的判決結果,還是由法院決定。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拘留和坐牢,被關押和監管,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這點上都是一樣的。
但二者又不同,拘留是短期的羈押,坐牢則是固定期限的監禁。拘留是違法處罰或涉嫌犯罪被偵查的強制措施,坐牢卻是被定罪判刑后的執行刑罰。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對拘留有三種情況:
一、刑事拘留
指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刑事偵查工作順利進行,被拘留后一般根據案件情況,可能被采取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或被改變其它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后,按刑事訴訟程序可能接著審查起訴、審判判刑。
根據法律授權,具有刑事拘留決定權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刑事拘留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實際處罰,而是一種臨時羈押措施。所以,法律上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時間上,都做出嚴格限制及延期的審批規定。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明確規定羈在看守所羈押。
二、司法拘留
對違反和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行為,人民法院對其予以司法拘留,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違法行為人被人民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后,一般由人民法院法警將其押送至拘留所執行。
三、行政治安拘留
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違法行為,予以的法律處罰。行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由公安機關行使,被行政治安拘留人,在拘留所執行。
而坐牢或服刑,就是依據《刑法》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的罪犯,在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監獄執行刑罰,根據其刑期長短從死緩、無期、有期和拘役等不同刑種服刑,接受教育和參加勞動,表現好的符合條件可以依法被減性,獲得新生,重歸社會。
檢察院沒有裁定刑期的權力,檢察院只有對于刑期判定的建議權。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檢察院是公訴方,所建議的刑期的確有可能高于法院最終裁定的刑期,因為法院才是案件的裁定方,所以最終決定刑期的權力還是在法院。
檢察院建議量刑為實刑的也有緩刑的幾率。只要法院認為犯罪情節較輕,而且放在社會上又沒有現實危險的就可以考慮判緩刑。這個在司法實踐中常有的。
檢察院量刑建議和實判相差一般不大,都是對認定事實和實用法律的定性,基本相差不大。
取保候審跟判刑是兩個階段的問題,取保候審只是保證你在法院審判以前你不逃跑、不串供,以確保案件能夠正常審理完結的一種強制措施。至于最終是判無罪釋放還是有期、無期、死刑,具體要看你犯了什么罪,有沒有從重或從輕的情節。一般來說,如果是嚴重的暴力犯罪,一般都是先拘留,既然允許你取保候審,應該不會太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