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投案自首的情形_投案自首的認定標準
特邀律師
你好,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修正)的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的第三節“自首和立功”的第六十七條對“自首”予以規定: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先后頒布了關于“自首”的司法解釋,對相關情況予以明確。 因相關司法解釋的篇幅太長,不方便復制和粘貼。請您點擊下面的網址查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0f87df0102dqfa.html (如網址不能點擊,請將以上網址復制到地址欄即可進入相關網頁查詢相關的司法解釋) 在此,本人謹向左新慶律師深深致謝。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首,自首成立的前提是在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沒有采取強制措施之前,或者是沒有發現當事人的犯罪行為之前,或者是發現了當事人某種犯罪,而沒有發現另一種犯罪,對沒有犯發現的犯罪等,主動投案的認定自首。這是自首成立的條件。自首要求認罪,如實交代犯罪情節,愿意接受處罰,如果案件有同案人應該把同案人的情況交代清楚,具備了這樣一些條件,那么就可以確立自首了。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分兩種情況第一、單個犯罪嫌疑人只有一個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如果嫌疑人沒有到案,審判誰?判什么?案子根本不會到法院好么,檢察院都不會到啊,你公安機關連人都沒抓到,你移送起訴誰啊?這種案件還在公安機關的好嘛,根本就不存在“判決后主動投案”,倒是可以去公安機關投案,投案后如實供述,可以視為自首。然后才會進入起訴、審判程序。第二、多個犯罪嫌疑人例如張三和李四共同作案,張三到案后,李四在逃,案子辦結了,檢察院起訴到法院,法院可以審判張三。審判完張三之后,如果李四來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犯罪行為,以自首論,但是會單獨對李四進行審查起訴、審判。
關于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的方式沒有限制,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屬于自動投案。關于“自動投案”的規定,共有十多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例題】關于自首,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甲犯交通肇事罪后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往外地,在外地又犯搶劫罪,隨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搶劫事實。甲構成交通肇事罪和搶劫罪的自首
B.乙因犯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管制3個月,乙在服刑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犯盜竊罪的事實,對于乙直接可以認定為特別自首,無須自動投案
C.丙犯敲詐勒索罪后白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拒絕將被害人贓物退還。丙仍然構成自首
D.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認定為單位自首
【答案】CD。解析:《刑法》第六十七條有關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A選項,甲犯交通肇事罪后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往外地,就甲所犯交通肇事罪而言,甲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取保侯審),因此交通肇事罪已經不能成立自首。但針對搶劫罪是在逃往外地后所犯,因此甲之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搶劫事實其自動投案可認定為搶劫罪的自首情節。故A選項錯誤。
B選項,特別自首的對象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而這里的正在服刑,指的是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為這些刑罰剝奪了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才不需要其自動投案,但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其人身自由并未被剩奪,因此仍然需要自動投案這一要素。故B選項錯誤。
C選項,成立自首的條件,只有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至于是否積極退贓等,不屬于構成要件。因此丙仍然構成自首。故C選項正確。
D選項,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認定為單位自首。因此本題中單位負責人主動投案的,認定為自首。故D選項正確。
文/鹽城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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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規定:1、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2、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3、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里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4、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