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義務撫養殘疾子女嗎_父母對成年子女還有撫養義務嗎?
特邀律師
我國法律規定,年滿十八周歲,即已成年。父母沒有義務再撫養一個成年人。但是如果他在未成年之前,身體具有嚴重的疾病,本身沒有能力進行以后的生活,作為父母還是應當要承擔繼續撫養的法定義務。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父母對于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1、在子女各方面情況正常時,父母親的法定撫養義務,確實與子女的年齡有著明確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一條是極為重要的:在先予明確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基礎上,接著規定: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自己勞動可以養活自己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可以當做成年人對待。通俗地說: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沒有繼續上學,而是參加勞動,并且有通過勞動獲得的勞動收入做為自己的主要生活來源這個能力時,可以視做成年人。當然也就無需父母親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了。16周歲以上,這是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父母親可以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最小年齡界限。
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這是從側重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做出的一般規定,也就是說:在我國,凡是未滿18周歲、各方面正常的年輕人,都是未成年人,父母親當然必須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
這里要強調一下:《民法總則》的法律地位,高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當這兩部法律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以《民法總則》的規定為準。
2、當子女為殘疾人尤其是重度殘疾人時,做為法定撫養義務人的父母親,就必須一直履行撫養義務,直到父母親年滿60周歲,失去撫養能力為止。當然,在子女為殘疾人時,殘疾人子女和父母親,都可以按照國家的殘疾人政策,申請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待遇。應該強調的是:殘疾人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每一個殘疾人都有不同的殘疾類型和殘疾等級,殘疾程度有輕有重。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國家禁止任何人虐待、遺棄殘疾人。如果發生因兒女殘疾被父母親虐待、遺棄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子女的殘疾程度并不重,與他人結婚并生兒育女,其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義務轉移給殘疾兒女的配偶和子女來承擔,在此情況下,父母親的撫養義務己經大為減輕,按實際情況從旁予以適當的協助即可。
如果子女是重度殘疾人,且本人一直未能結婚,父母親己年滿60周歲,失去了撫養能力時,在符合“三無人員”條件或者低保標準時,可以將殘疾人兒女和其父母親,一并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或低保對象范圍內,以維護基本生活需求。在此情況下,父母對于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父母親年滿60周歲為限。
殘疾子女即便是成年了,其父母也是他的監護人,要對他的一輩子負責,對于這樣的情況我們這個社會無能為力。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因此,如若殘疾子女確實喪失勞動能力或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則父母應當擔負兒女必要的撫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