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犯罪與平時犯罪_平時和戰時怎么區別?
特邀律師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是指非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侵犯的客體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軍事秘密的保管制度;而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犯罪客體是我軍的作戰能力以及作戰利益。(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的法規,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行為。(3)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情節犯,要求行為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而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卻沒有要求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4)對于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無論戰時、平時都能構成犯罪,戰時犯本罪的,處于相對較重的刑罰;而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只能戰時才能構成,平時不構成犯罪。(5)犯罪主體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犯罪主體是軍人;而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犯罪主體是除軍人之外的一般主體。
綜合有關理論與實踐,判斷犯罪情節的輕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犯罪的時間和地點。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實施的。在通常情況下,時間和地點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時間和地點往往反映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在戰時的某些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平時嚴重得多;在受災地區進行盜竊等犯罪活動比在一般地區危害性更大。
二、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用什么樣的手段和方法實施犯罪,對犯罪構成并無影響,但手段特別殘忍、方法比較狡猾的犯罪,則情節必然嚴重。如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毆打、侮辱情節的,情節就比較嚴重。
三、犯罪的動機。故意犯罪的動機都是不良的,但卻有程度的差異。如:出于報復或栽贓陷害的動機,就是屬于特別惡劣的情節;出于貪財動機的殺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時激憤的殺人嚴重;出于追求腐化墮落或貪圖享受而貪污,比為了緩和家庭暫時的經濟困難而貪污的情節惡劣。
四、犯罪的結果和后果。情節的輕重也反映在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結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上。顯然,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比數額較小的嚴重;殺害多人比殺害一人嚴重;強奸多次比一次嚴重。
五、犯罪對象的具體情況。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物或具體人。對象的具體情況不同,也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比如:乘人危難之機進行搶劫比一般搶劫嚴重;對缺乏抗拒能力、孤立無援或者處于從屬地位的人,對孕婦、老、弱、病、殘、盲、啞的人實施犯罪比對一般人實施犯罪情節惡劣;盜竊軍用物資或救災物資比盜竊一般財物危害性大;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情節嚴重。
六、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情況。社會危害性的程度還取決于行為人的與實施犯罪有關的思想、行為方面的表現。如,汽車司機一貫違章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違章出現事故的嚴重;多次詐騙、盜竊比偶爾詐騙、盜竊的惡劣;國家工作人員犯非法拘禁罪或誣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這些罪的情節嚴重。
七、犯罪后的態度。犯罪以后是自首、積極退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還是抗拒抵賴,毀證滅贓,說明其對所犯罪行的認識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和改造的難易程度,顯然后者比前者的情節嚴重得多。
八、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嚴重。積極參與犯罪活動的比被脅迫或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嚴重。
平時就是指國家處于和平年代,沒有發生戰爭或者受到戰爭威脅的情況;而戰時則主要是指國家正在與某個國家或者集團發生軍事沖突,而不論這種沖突發生在國內、國家臨邊還是世界其他地方,一律稱為戰時,這時國家會采取一系列的必要措施(有些在平時看來就是不可思議的條例)去確保本國取得勝利。
凡是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利益和安全的行為,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