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_無效合同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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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務實界,現(xiàn)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的案例中有所體現(xiàn)。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jīng)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jīng)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chǎn)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民法通則》共有七個條文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的長短、起算、中止和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又用18個條文作了規(guī)定。后來,針對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就疑難案件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批復中對此問題有若干補充規(guī)定,基本上解決了在實踐中發(fā)生的問題。但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產(chǎn)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我國現(xiàn)行法律、司法解釋等實際上并沒有做出規(guī)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解決了這一問題。
《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對無效合同,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由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事人也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合法的經(jīng)濟秩序,保護交易的安全。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則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jīng)過一定時間便可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利益也將變成合法的利益,這顯然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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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效合同,大概分為兩類:
1、出現(xiàn)合同法規(guī)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這種合同也是無效合同。
出現(xiàn)比較多的是第一類中的: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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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問題要具體分析。只有與無效合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訴的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以原告的身份起訴,因此,第三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特別是原告資格的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這一規(guī)定是起訴實質要件的規(guī)定,按照這一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就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是對行使起訴權人的資格要求,也是提起訴訟的人能夠成為原告的條件。
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的財產(chǎn)權、人身權或其他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是與他人直接發(fā)生了民事權利義務上的爭議,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訴,要求法律保護。這在民事訴訟理論上稱之為訴的利益,確定法律關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訴訟,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時才可提起。
直接利害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屬于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它只能是現(xiàn)實存在的一種已然狀態(tài),不可能是將來發(fā)生的或然狀態(tài)。如果原告的合法權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與別人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上的爭議,就不能也無需提起訴訟;如果其與訴訟標的沒有利害關系,或者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系而構不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不能作為原告起訴。
基于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guī)定,第三人要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符合原告的條件,如果合同與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既使該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只有當無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響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才能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否則,法院不應受理第三人的起訴。
一、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j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guī)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fā)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chǎn)生的。
根據(j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guī)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xiàn)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xiàn)。在實現(xiàn)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后,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guī)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nèi)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上,并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并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于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qū)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guī)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guī)避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無明確規(guī)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nèi)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guī)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jù),不得以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為依據(jù)。”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