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會不會隱瞞病情_醫生是否應該向病患家屬隱瞞病情?
特邀律師
其實,不僅僅是重病,很多病人的很多檢查、治療和手術,醫生都需要告訴家屬,先取得家屬的同意,很多時候醫生會遇到病人意見和家屬意見相佐的情況,就更要先取得家屬的意見,再做進一步的治療方案。
為什么會這樣?
病人病情重,醫生只告訴家屬而不愿意讓病人自己知道,存在一個病人接受能力的問題,即心理承受能力和抗壓能力,比如,病人經過一系列檢查被查出患了癌癥,醫生一般都會先告訴家屬,說明病人真實的病情而對病人隱瞞,當然,如果病人真的是一個樂觀、豁達、積極、向上的人,有較大的心理承受能力,那么,醫生也可能把情況告訴他(她)本人。在現實中,絕大部分人在得知自己患重病(特別是癌癥)是很難面對、接受的,正因為如此,醫生就寧愿選擇告訴家屬而對病人隱瞞。
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其中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權利主體的知情權和自我決定權,即,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和自我決定權,同時不排除其他權利主體的權利,在病人不能行使或不宜行使主體權利的時候,家屬代為行使。
因此,醫生在認為病人不宜行使主體權利(知情權)的時候,不告訴病人具體的病情,是完全合法合規的。
并且,在現實中,醫務人員經常會遇到家屬意見與病人本人意見相佐的情況,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自己想剖宮產而家屬想順產,比如需要做手術而家屬不愿意導致死亡,比如醫務人員為搶救患者沒有(不在場)取得家屬簽字,但因為病情緊急做了搶救,事后家屬不承認、不愿出醫療費,等等等等,類似的事件層出不窮,由此,也逼迫醫務人員在做病情告知、做檢查、做治療、做手術的時候,一定要取得家屬的意見再做定奪。同時,對于那些重病人,如果醫生僅僅告訴了病人自己而沒有告訴家屬,或者說對于這些危重病人沒有做到對家屬告知(沒有取得家屬同意),然后醫生做了搶救治療和手術,從法律上講,患方可以說患者是在意識不清情況下的意見,而醫院是很難證明患者當時的具體情況,意思是說,對于重病人,醫院如果僅僅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而沒有取得家屬的同意做了治療,醫院會存在法律上的風險,由此,也造成了醫院在告知病情做治療手術之前,必須先取得家屬的意見。
當然,對于那些危重病人甚至是神志不清意識模糊的病人,醫生當然是把病情告訴家屬,在取得家屬意見以后再做進一步處理。
總之,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作為權利主體的病人的知情權和自我決定權,但在現實的醫療大環境下,患者本人往往并沒有自我決定權,行使不了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這,也是現實的無奈!
先直接說一下答案吧:當病人確診為絕癥時,醫生選擇告訴家屬而對病人隱瞞,這是非常正確的,也是職業醫師法所要求的。
絕癥就是治不好、在一定的時間內導致病人死亡的病。當一個人聽到自己得了絕癥,絕對不會無動于衷,都會出現情緒和心理上的波動。心理強大著可能表面比較平靜,但內心的失落與絕望仍然存在;而對于普通人群,往往會表現出極大的負面情緒,包括憤怒、自暴自棄、否認、不信任等等。某些心理脆弱者還有可能出現自殺的傾向。
就在行醫的過程中,我就遇到過聽說自己得了肺癌自殺的病人。原因就是家屬直接把病情告訴了病人,病人回家后就表現出厭世的情緒,交代后事,尋求各種辦法自S,包括上吊、跳水、觸電、吃農藥等等,屢次被家屬發現后送到醫院來搶救。
最后一次是用切菜刀割脈被家屬,發現送到骨科治療。骨科縫好針、接好肌腱,轉到呼吸科來進一步治療肺癌。結果轉來沒到兩天,半夜趁家屬上廁所,病人從窗臺直接跳下,摔了一地腦漿。
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醫生在行醫的過程中要實行保護性醫療,包括保護病人的隱私,同時也要規避負面消息對病人的嚴重影響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因此,無論是從病人對得知病情的反應來看,還是從法律上來看,都不應當將絕癥的消息直接告訴病人,這并沒有侵犯病人的知情權,恰恰為了保護病人,而保護病人就是醫生的最基本職責。
找醫生看病,千萬不要犯這樣的錯誤
天津市泰達醫院 李青
這是我接診的一個網絡咨詢:
患者:我尿蛋白2+,24小時尿蛋白1.75g,肌肝113,尿微量白蛋白大于300,尿酸566,有過痛風,也有了痛風結晶。我現在有在吃藥,洛汀新/早晚各一片,羅蓋全早一片。沒吃降尿酸的藥,血壓早上起床半小時量,高壓135左右,低壓93左右。
他提供了許多化驗單,問我應該怎么治療?
我的回復:謝謝你的咨詢!1、尿蛋白定量1.45g/d肯定不是由高尿酸引起的,應該是慢性腎小球腎炎或者其他情況,而且你已經出現了輕度腎衰,建議做腎穿確診,然后精準治療。2、血壓應控制在130/80以下,你還沒有達標,建議加一粒絡活喜。3、必須使用降尿酸藥,非布司他或者苯溴馬隆。4、建議用他汀類降脂藥。
患者:我也已經做過腎穿刺活檢,這是結果報告。
我的回復:腎臟病理是腎臟病診斷最有力的證據,是金標準,你咨詢腎臟病,卻不提供這個資料。我是個好醫生,根據你原來的資料就已經分析到了,而且沒有說錯;但你不是一個好患者!
但是,當他告訴我他已經做過腎穿了,我的心里很不是滋味。
做過腎穿了,而且有明確的病理結果,那為什么開始咨詢的時候不說呢?
我估計他是想看看我的意見跟他那里醫生的意見是否一致。
你咨詢的可是腎內科醫生,你應該明白病理結果對腎內科醫生診斷疾病的重要性。
疾病的診斷過程,如同一個兇殺案的偵破過程。獲得的證據越多,越容易找出“真兇”;有力的證據越充分,越有把握辦成“鐵案”。
而對有些證據“隱瞞不報”,很可能延誤或者誤導偵破。
患者就醫,也應該如實并且盡量多的給醫生提供病史資料和既往的檢查資料,提供的資料越翔實,診斷也就越及時,越能及時確診、得到治療。
網上咨詢,本來就比面診困難許多。像這位患者,最重要的診斷依據沒有提供,卻咨詢如何治療,實在是難為醫生了。
如果醫生做出了初步診斷,并給出了治療建議后,他又拿出了新的證據不支持醫生的初步診斷,有時候會令醫生很尷尬。
當然,患者這樣做也無可厚非,我并沒有指責他的意思。而且醫生尷尬終歸是小事,延誤或者誤導治療對患者本人才是大事。
所以,建議患者找醫生看病,不要隱瞞病史,不要怪醫生做必要的檢查。醫、患的共同“敵人”是疾病這個“真兇”。
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當前醫療市場中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這和患者的維權意識、自我權利和隱私的維護保護意識增強有很大關系。最近引起熱議的一個話題是,當患者主動提出保護個人隱私的請求時,醫生是否應該向病患家屬隱瞞病情呢?
從道德角度上說,醫務人員應該保護病人隱私,努力維護患者的隱私權。特別是當患者的病情涉及到兩性關系、涉及婚姻矛盾等等,如果醫生告訴了他或者她的另一半,可能會讓患者面臨一些感情糾葛甚至是家庭矛盾等。醫生應該是既具有精湛醫技又要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神圣職業,當患者本人面臨具體的、臨近的風險,且該風險可以通過泄露病人的情況而規避時,醫務人員不需要遵守保密原則,而且必須采取行動,比如通知相關部門或患者家屬等。從情感道德層次上來講,醫務人員需要盡量減少病患的信息對病人家庭生活的的影響。
從法律角度上說,當患者患有一些必須要上報特定部門的疾病例如艾滋病、性傳播疾病,其他烈性傳染病等情況時,醫生是不可以向患者家屬隱瞞病情的,否則可能會違法,甚至構成犯罪。例如西方很多國家有專門的性疾病和HIV管理中心。病人發現自己是HIV陽性后,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并有法律義務告知其性對象自己患有HIV,否則要被處罰坐牢。從病人家屬的健康利益方面考慮,如果醫生遇到這樣的情況是務必要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其家屬或者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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