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過后再次犯罪算累犯嗎_緩刑執行完畢后再犯罪算累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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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行為人。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期滿并不意味著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累犯要求的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5年內再犯。那么緩刑究竟算累犯嗎?緩刑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的刑罰,緩刑考驗期滿,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實質上是沒有被執行過刑罰,這樣就缺少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再者,宣告緩刑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且悔罪態度較好,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接受了改造,故也不應認定其構成累犯。因此緩刑期間涉嫌犯罪是不構成一般累犯的,但特別累犯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律師支招】:緩刑期滿后再犯罪,不一定構成累犯。
一、累犯前后兩個罪名,一般情況下,主觀方面都是故意,所以說如果第一次犯罪不是故意,而是過失犯罪,那即便緩刑期滿后五年內再犯罪也不構成累犯。
二、我國累犯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特殊累犯,另外一種是普通累犯。普通累犯,一般情況下,第一次犯罪處罰完畢后,在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并且量刑達到有期徒刑以上,則構成累犯,我國對累犯處罰一般從重處罰。特殊累犯指的是前罪犯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后罪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組織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只要前罪和后犯的都是這三類罪名中的一種,則構成累犯,不受時間限制。
一般犯罪在刑滿五年內再犯罪,屬于累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是不受五年限制,終身構成累犯!
網友:盜竊罪緩期三年,緩刑期滿后第三年又犯詐騙罪,這屬于累犯嗎?蘇義飛律師:不是累犯。《(2015年)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并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加之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節較輕和有悔罪表現,因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才適用緩刑。所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