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屬于刑偵還是經偵管轄_如何舉報虛假訴訟?
特邀律師
詐騙罪是屬于經偵案件還是刑偵案件呢?普通的詐騙罪由刑事偵查局管轄,而信用卡詐騙、合同詐騙等詐騙案由經偵部門管轄。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中明確,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主要管轄下列經濟犯罪案件:集資詐騙案、貸款詐騙案、票據詐騙案、金融憑證詐騙案、信用證詐騙案、信用卡詐騙案、有價證券詐騙案、保險詐騙案、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案件,應當到公安局報案,向公安局提供犯罪嫌疑人訴訟的有關證據。
‘’不能!‘’
依我之見:‘’虛假訴訟案‘’不能由當事人直接向公安報案,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訴訟案件中發現并裁定中止審理后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為什么不能由當事人報警,而只能法院裁定后移送公安機關呢?顧名思義‘’虛假訴訟‘’,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通過制造假證據和虛構事實向人民法院提出民商事訴訟,即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采取訴訟保全(通過虛假訴訟保全查封丶扣押丶凍結)丶審理丶判決丶執行等訴訟行為嚴重妨害法院的司法秩序和權威,犯罪嫌疑人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嚴重損失公平和正義,通過‘’虛假訴訟‘’又嚴重損失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那么,怎么才能確信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就是‘’虛假訴訟‘’呢?依我之見一一只有通過法庭受理丶審查丶審理才能發現確認犯罪嫌疑人證據之虛假和虛構事實之假,即也只有通過法庭裁定中止虛假訴訟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才具有合法的立案偵查的管轄權,否則,公安機關未經法庭裁定就冒然受理當事人的報案并偵查就會嚴重妨害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而產生破壞法治的嚴重后果。
如果法庭審理已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嚴重制造假證據己涉嫌‘’虛假訴訟罪‘’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而故意不裁定移送公安機關,該怎么辦呢?當事人一方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法庭的違法行為,因為檢察機關是法律的監督機關,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舉報,對‘虛假訴訟’不起任何作用!‘’
依我之見:受害人‘’必須親自參加庭審‘’,才能揭穿虛假訴訟中的‘’假證據‘’,并當庭要求法庭以‘’虛假訴訟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能促使法庭裁定‘’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一,因為‘’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以虛構事實進行民商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丶管制。
二,為什么受害人必須親自參加對方提起的虛假民商事庭審呢?因為一一:
不參加庭審,受害人(你)怎么知道對方偽造了多少‘’假證據‘’?
不親自參加庭審,受害人(你)不當庭揭穿對方偽造的假證據,并拿出真憑實據,法庭又怎么知道對方起訴丶當庭出示的證據是對方偽造的‘’假證據‘’?
不參加庭審并當庭向法庭提出‘’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求,法庭有可能僅僅作出‘’駁回對方起訴‘’而了結此案,而不再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
所以,不需要所謂‘’虛假訴訟‘’舉報(公安機關不會受理舉報),只需要當事人(受害人)親自出庭揭穿對方虛假證據和出示自己的真實證據即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