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與公司是否有勞動關系_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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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試用期公司是否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呢?為什么?試用期間實際上也是應該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既然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就需要正常的來繳納社保代理,所以說試用期內作為公司來講,那么正常的履行交納社保的義務是企業單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在實際中實際上還是確確實實有很多單位沒有給自己的員工在試用期內繳納社保待遇,那么這樣的問題實際上是很容易理解的,為什么呢?因為試用期的員工相對來說是不穩定的,他離職的風險是很高的,再加上在試用期間的員工,他也不一定能夠勝任工作單位的崗位,所以說這是一個工作單位選擇員工的過程,那么既然是選擇的過程,所以說索性就不給員工來繳納社保了。
只有當員工正常的過了試用期,經考試或者說考核合格之后,那么符合工作單位的用工條件,那么這個情況下,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才會正常的建立自己的社保待遇。所以這樣的情形確實是比較常見的,但是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自身也應該提出要求,要求試用期內來給我們自己來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這樣的話對于我們自己來講也是很有必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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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也是要給員工交社保的!
但是,這里有個但是?。。?/p>
由于勞動法制定并不嚴謹,以及相關部門的執法一點都不嚴,所以導致很多國內的公司都會在試用期不交社保(國內的私企、國企都有這種現象)。稍微好一點的是外資他們都很嚴格的按照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也給員工交。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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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為什么我工作了一年,公司還是以試用期的工資幫我算公積金呢。工作一年以后,公司按著試用期的工資來計算公積金的待遇,這個是正常的,為什么?因為公積金的待遇不屬于法定的義務和條件,所以說它不受到法律的保護,那么公積金也是屬于可以繳納可以不繳納的情形,所以你所在的工作單位能夠給你正常的繳納公積金,已經是比較不錯的了,所以這個公積金的交費基數比較低,我們也是要接受的。
擁有公積金以后和沒有擁有公積金是有截然不同的一個區別,擁有了公積金,那么你所在的工作單位就會給你承擔一部分的繳費比例,那么單位所承擔的這一部分繳費比例也是全額進入到我們個人賬戶里面去,所以說我們享受到的相關的收入待遇水平相對來說是比較高的,因為畢竟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這一部分占比是屬于我們個人完全所有的。
再加上通過住房公積金也是可以購買住房的,而且通過住房公積金來貸款,購買住房的話,它的利率相對是比較低的,所以說有效可以降低我們的購房成本和購房壓力,這就是參加住房公積金的好處,至于你說的這個繳費,那就只是能夠說明一個問題,就是自己每個月進入到你個人賬戶當中的費用可能也會比較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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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無理由被辭退,公司不僅需要賠錢,還需要雙倍賠錢。
只要單位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無論員工是否在試用期內,都需要對勞動者進行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賠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就是在公司工作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最長期限6個月),因此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按半個月計算,雙倍的話就是1個月。
這是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的理想狀態,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很少出現公司給試用期員工賠償的情況,以致于大家都認為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一、員工認為沒必要,不值得和公司耗下去。
很多時候,員工知道公司辭退是不合理的,但沒有那個時間和精力去和單位耗下去。
一般情況下,單位不會主動談賠償的,員工就算要求單位賠償,單位也會各種理由拒絕,這種情況下員工真正想要拿到賠償款,得走勞動仲裁的形式。
但是走勞動仲裁,一耗精力,二耗時間,三給自己未來求職帶來負面影響,勞動者權衡利弊之后還是認為不值得,比起讓自己趕緊找到新工作來說,這并沒有那么重要,投入時間找到新工作比維權更有價值,因此勞動者碰到這種情況最后往往是自認倒霉。
二、公司吃準了員工不會維權,所以故意這樣做。
而公司這一方面如此的不守法,無非也就是吃準了員工維權困難,能不賠就不賠了。
員工離職時賠和勞動仲裁后賠償,價格都一樣。對于公司來說,會選擇這樣的機會成本,因為不是人人都會維權,少一個人維權自己就少一分損失。這樣做萬一有勞動仲裁事件,公司無非就是出點人力,別的沒有其它多的損失。
另外一個方面,公司也會找到各種試用期員工辭退的理由,一句不符合錄用條件可能就讓勞動者百口莫辯,試用期員工本來對公司了解就不夠,公司隨便一個理由就能把勞動者給PASS了。
所以,試用期無理由被辭退,理論上可以得到賠償,而實際上這不過是個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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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開除員工是否合法,這個問題取決于幾個方面,下面我簡單的分析一下,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如果企業方和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僅僅只是約定了試用期,那么在試用期開除員工就是違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時間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時間里面的,如果企業方只是約定了使用期時間,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時間就是勞動合同時間。那么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隨意開除員工當然是違法的。
第二)如果企業方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里面規定的試用期時間超過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時間,那么在試用期開除自然也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時間在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如果員工在一家企業一直工作,但約定了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試用期,這樣在試用期內開除員工也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一家企業內工作,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四)如果企業方在以上方面都沒問題,只要企業方在員工試用期內,能夠證明該員工是不能勝任該崗位的任職資格,不符合或者不具有崗位的能力,并且提前三天通知該員工,那么這樣的開除是就是合法的。這里最重要的兩點就是:企業方在試用期內開除員工核心在于:1)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2)提前三天通知或者多付員工三天的工資也可以。這樣就是操作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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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在試用期間公司應不應該給我交納社保?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當一個公司和自己的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也就是無論是在當月建立合同還是在次月鑒定合同,都應該正常的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社保,所以這個勞動合同書當中是包括試用期的時間的,所以說在試用期內應該為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相應的社保。
再加上絕大多數企業單位的試用期,遠遠不止一個月的時間,比較通常的,那么是三個月的使用期,有些地區的單位甚至一些對于國有企業的單位,它的試用期甚至高達6個月,所以說這樣的話,如果說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的話,很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對于一個企業單位來說是具備一定的法律風險。 所以在試用期內應該會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社保。
但是在現實中,往往企業單位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和降低自己的成本壓力,那么它的適用期內往往是不跟自己的員工簽訂合同,只有當你在試用期正式通過以后,那么才跟你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樣一來才會給你繳納社保,所以說企業單位這樣的做法確確實實有些違反勞動合同法,但是作為員工來講,因為畢竟他是弱勢群體,所以說他也沒有過多的維權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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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證明,你直接去申請個勞動仲裁,有勞動局的人來調查,一調查就知道了,我們上班都沒有簽合同,公司就找沒事了,不要怕,你在那里干過,你干了多少天你都記得,你可以先到公司去問一下,如果他不愿意發的話,你就直接去勞動局就行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首先我們需要確定幾個定義: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
2、只有屬于建立勞動關系性質,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屬于,會以其他形式的協議或合同出現,比如實習學生簽訂的三方就業協議,或者返聘退休人員的勞務合同,這些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
基于以上兩點,可以這樣回答您。
1、試用期不能覆蓋整個勞動合同期限,故從試用期開始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是有要求的。
合同期三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最長1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2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6個月。所以說,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可能與試用期相同。
2、把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分開來看,是非常錯誤的行為,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害。因為入職超過一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公司需要在第二月開始支付員工兩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在建立勞動關系時,試用期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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