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的形式有什么意義_父母共同遺囑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您好!
目前這是一種爭議很大、或者說風險很大的遺囑“形式”。
如果僅就形式上,可以肯定:不合法,無效。但是在實際中,有過判定其有效的判例——認為確實是訂立人意愿的真實表達。
那么應該如何看待共同遺囑?我們從兩個方面說明一下:
形式為什么“不合法”?
按照《民法典》,合法遺囑形式包括六種:自書、代書、公證、打印、錄音錄像、口頭遺囑(現(xiàn)行《繼承法》中是五種,沒有打印遺囑這種形式,錄音錄像遺囑叫做“錄音遺囑”)。
那么,從夫妻共同遺囑上,到底屬于哪種遺囑形式?
夫妻共同遺囑至少有一個共同特點:最后落款有父母雙方的簽名。
僅僅這一條,就可以說明遺囑無效:
- 如果是自書遺囑,整篇遺囑中,僅能出現(xiàn)訂立人本人的字跡——所以,如果共同遺囑是父母一方寫的,那么出現(xiàn)了另一方的簽名,就視同無效。
- 如果是代書遺囑,整篇遺囑中,必須要有訂立人本人、見證人(至少兩個,無利害關系)的字跡、簽名。如果出現(xiàn)夫妻二人的簽名,至少意味著:遺囑中有了“利害關系人”(夫妻關系屬于利害關系)。
- 打印遺囑的要求同“代書遺囑”,不同點在于,如果遺囑多頁,就必須在每一頁上有訂立人、見證人的簽名。
一定無效么?
如前所述,如果繼承人對于遺囑沒有爭議的話,其實遺囑合不合法就不重要了。但是,一旦產(chǎn)生質(zhì)疑、爭議的話,就會有麻煩。
關于夫妻共同遺囑,2018年的時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專門針對這種形式做了一個說明:
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當事人僅以遺囑內(nèi)容為一方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相關形式要件為由請求認定遺囑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這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詞語叫做“符合遺囑形式要件”。什么叫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簡單說明一下:
- 父母雙方在訂立遺囑期間,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遺囑中的分配意愿,必須是父、母各自真實的意思,不能是一方附和另一方的結果。
- 其中涉及到的財產(chǎn),必須為父母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
- 遺囑內(nèi)容的表達必須要清晰、精準,沒有歧義。
- 為雙無人員留有必要份額。
- 證據(jù)。
前五條比較好理解,重點說一下“證據(jù)”。其實,證據(jù)的作用,就是證明前面四條(尤其是前三條)。
如果當場有兩個無利害關系見證人(人證)、夫妻共同訂立遺囑期間的全程錄音錄像(視聽資料)、夫妻二人在訂立期間的筆跡樣本(書證)、關鍵節(jié)點拍照(電子證據(jù))等,那么,通過這些證據(jù),會讓遺囑的有效性系數(shù)更高。
這里給出的建議是:不要冒風險——既然都知道這種夫妻共同遺囑在形式不合法,還要去“賭”它的有效性,不值得。最好的方式,還是分開、各自訂立自己的,保險系數(shù)更高。
立遺囑應避免四大誤區(qū) 把共同財產(chǎn)與遺產(chǎn)混同
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提高及普法工作的進一步深入,現(xiàn)在城鄉(xiāng)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呈現(xiàn)出提前立遺囑的熱潮,為自己的財產(chǎn)提前指定繼承人,以免一旦去世后給后人留下“后遺癥”。從法律的角度,立遺囑應避免四大誤區(qū)。
一、把夫妻共同財產(chǎn)與遺產(chǎn)混為一談。根據(jù)《繼承法》第26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chǎn),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在現(xiàn)實生活中,把夫妻共同財產(chǎn)錯誤處分為自己遺產(chǎn)的案例很多。因此,夫妻一方在訂立遺囑時應當特別注意,不要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劃歸”自己的全部遺產(chǎn)進行處分,以免最終導致遺囑無效。
二、書面遺囑未補辦,口頭遺囑變無效。根據(jù)《繼承法》第17條的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而本案中,由于何老先生在危急情況過后,并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再補充訂立書面的或者錄音形式的遺囑,其當初所立的口頭遺囑應當視為無效。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往往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都忽略補立遺囑,或者錯誤地認定“危急情況”,隨意訂立口頭遺囑,結果導致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遺囑不被法律所承認。
三、遺囑在場見證人不得有利害關系。公民訂立的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都需要見證人在場證明。《繼承法》中明確規(guī)定: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且人數(shù)應在兩人以上。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被繼承人親屬作為見證人的情況。
四、遺漏法定繼承人導致遺愿難實現(xiàn)。根據(jù)《繼承法》第19條的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而在實踐中,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卻經(jīng)常遺漏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未保留其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
若真要及早立遺囑,要慎之又慎,避免上述誤區(qū)。筆者建議,立遺囑時,要有法律常識。按照我國《繼承法》有如下規(guī)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無數(shù)的案例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立遺囑,不僅避免家庭糾紛,有利于家庭和諧,還能在身后把我們的財產(chǎn)給到我們想給的人。漫畫大師邢振齡老先生送給中華遺囑庫的作品里寫道:人生只百年,來去本自然,去應留遺愿,生前想周全,身后保平安。
如果您真想立遺囑,建議咨詢中華遺囑庫,中華遺囑庫的遺囑被最高人民法院認證為最真實有效,無需驗證的遺囑。遺囑是越立越好,也只有在健康的時候,才能立一份無懈可擊的遺囑。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有形式意義上的共同遺囑和實質(zhì)意義上的共同遺囑之分。
1、共同遺囑是兩人以上共同所為的法律行為。
通常共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為同一目的而訂立共同遺囑,如養(yǎng)父母將他們的共同財產(chǎn)和個人財產(chǎn)遺留給他們的養(yǎng)女;又如,夫妻在共同遺囑中指明對方是自己遺囑的繼承人等。但也有的共同遺囑,其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各自獨立,即在同一份遺囑中,有內(nèi)容獨立的兩個以上遺囑。
2、共同遺囑人都知道對方處分遺產(chǎn)的意愿。
公民立遺囑可以秘密進行,直到遺囑生效才向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但共同立有遺囑的人相互之間都知道其他遺囑人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而且許多共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或互以對方存在為自己遺囑的前提。
3、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與一般遺囑不盡相同。
遺囑人的死亡時間為遺囑生效的時間,一般遺囑為單個人所立遺囑,立遺囑人何時死亡,遺囑何時生效。但共同遺囑人通常不會同時死亡,因此,共同遺囑內(nèi)容的生效時間也隨著共同遺囑人的死亡而逐步生效,即共同遺囑人中的—個死亡時,遺囑中涉及他那部分的內(nèi)容生效,而其他部分因共同遺囑人尚生存而不生效。
4、共同遺囑中內(nèi)容是相互關聯(lián)的,其法律效力亦相互制約。
一般遺囑的內(nèi)容為—人所立,通常不會發(fā)生與其他遺囑的效力相互制約問題。但有些共同遺囑,尤其是夫妻合訂的遺囑則有所不同,由其內(nèi)容的關聯(lián)性決定了這種共同遺囑的效力相互制約。例如,夫妻合立遺囑后兩人離婚,致使其所立遺囑無法生效;夫妻撤回遺囑或另立遺囑的,原夫妻共同所立的遺囑即不能生效。
您好!不算代書遺囑,而且最好不要采取這種方式。共同遺囑被判定無效的風險非常大!
所謂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及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一人見證。
共同遺囑完全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求:
1.從見證人的關系上來講,甲乙是配偶關系,是有利害關系的。所謂無利害關系人,不能包括配偶、親屬、有生意往來的同事、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的。這是共同遺囑的第一個問題。
2.從數(shù)量上,也不符合要求。按照題主意思,乙應該是訂立代書遺囑,那么就至少需要兩個見證人。在遺囑中只有甲乙兩人的簽名,說明見證人數(shù)量是不足的。
所以,按照題主問題,建議是:
(1)可以由甲訂立自書遺囑,僅簽自己的名字和日期;
(2)乙訂立代書遺囑,找兩個沒有利益和親屬關系的人作為見證人,遺囑上簽訂乙本人、兩個見證人等三個人的名字及日期。
這樣問題,外人看來,感慨幾句,當個笑談,但是誰攤上誰鬧心,這個問題的根源在于父母的偏心和不公平。
從法律角度,父母有權支配個人財產(chǎn),就是說,他們的財產(chǎn)愛給誰就給誰,這是他們權利,但是這里面就有個問題,就是把財產(chǎn)給了小兒子,然后其他所有費用其他兒女均攤,尤其是住院費用,法律上沒毛病,但情理上,確實欠妥。
盡管是十個手指頭伸出來也不一樣長,這個世界上也沒有絕對的公平,但是父母還是要公平一點好,現(xiàn)在這么做顯然不公平,也會人為的導致家庭矛盾,這種矛盾其實是完全可以避免,但是父母這么做,完全是在激化矛盾。
正確合理的做法一:財產(chǎn)歸小兒子,那么主要贍養(yǎng)義務歸小兒子,其他兒女按照各自的孝心,照顧老人,給老人買東西,依靠個人認知,而不是法律規(guī)定,法定贍養(yǎng)義務歸小兒子。
正確合理的做法二:老人的財產(chǎn)不著急分配,老人的花銷,由老人的財產(chǎn)出,不夠的,幾個兒女均勻分擔,公平合理。
正確合理的做法三:老人的財產(chǎn)不分配,所有的老人所需費用由幾個兒女分擔,待老人故去,資產(chǎn)均勻分配。
補充兩點:家里困難的,可以多照顧一下。跟老人生活在一起的,可以多分。家里條件好的,可以讓出分配的遺產(chǎn),這是自愿和協(xié)商的,而不是強迫的。
遺囑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嗎?怎么保證手里的遺囑有效?
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遺囑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形式。遺囑比較特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才會出現(xiàn)繼承問題。所以,只要被繼承人在神志清楚的情況下,完全隨時有可能變更遺囑內(nèi)容,改變遺囑繼承人和繼承遺產(chǎn)情況。
遺囑的有效性,自然是需要符合遺囑的實質(zhì)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zhì)要件主要是指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chǎn)。形式要件是要符合繼承法規(guī)定的遺囑形式,例如代書遺囑需要有代書人及見證人要求。
根據(jù)規(guī)定,對于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情形,那自然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所以若是后面的遺囑變更前面內(nèi)容,那現(xiàn)在手上的遺囑便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從法律效力來說,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