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人會剝奪政治權利_什么樣的犯人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終生?
特邀律師
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以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可以政治權利包括四個方面。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集會,游行,發表,自由。三,國營行政職務四,國營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可以百度更詳細。
我國的“人民”不等同于其他國家的“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就是我國的“公民”。 不明白你所說的在社會上服刑是什么意思,是緩刑呢,還是假釋。另外,緩刑期間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我國人民的政治權利有三大項:1.政治自由2.選舉與被選舉權3.監督權。如果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話,在社會生活中行使不了這三項權利。如果這個人被判一年有期但緩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在社會上生活。(只要他在原判刑期也就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犯錯誤,就可以不服刑。拘役不同于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三條: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直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也就是說,拘役有時間短,較有期徒刑寬松的特點。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雖然實際一種附加刑,但是卻是一種比較嚴厲的刑罰。因為依照《刑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應當”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無期徒刑的犯罪,還“可以”適用于殺人、搶劫、強奸、防火、爆炸、投毒等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包括: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③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④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權利。
為什么判無期或死刑了,還要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先看看什么是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的權利,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
對于這個問題,我是這樣看的:
判處無期徒刑,如果不剝奪其政治權利,那么在獄中還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權利,特殊情況下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搞出笑話。
同樣道理,判處死刑的人,從判決到執行死刑,還會有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剝奪其政治權利,可以防止其在這一段時間再搞出什么名堂,另外還可以防治有人利用他的名義做一些出版一類的事情,造成不良影響。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項附加刑罰,與所犯的罪名和所受的主刑有關系,刑法中對此規定比較明確。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結果顯而易見,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緩)的被告人,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就是說,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個刑罰主要與主刑的種類有關。而有期限的剝奪政治權利,主要與罪名有關。注意五十六條中應當與可以的區別,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名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嚴重程度確定具體期限,甚至可以不判處自由刑,單處剝奪政治權利。而其他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則由法院具體裁量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法院在對被告人宣判是:死刑立即執行,死緩和無期都有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有期徒刑有的剝奪政治權力幾年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啥意思呢?
剝奪政治權力——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力。是一種刑罰方法,是一種資格刑,有明顯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
剝奪政治權力——犯罪人的以下權力通通作廢:1,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2,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3,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4,沒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力。
一,被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人:所有被《刑法》判決的人,在實刑執行中都被剝奪了同等刑期的政治權力;死刑立即執行,死緩,無期是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死緩和無期改判有期后,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一般改判為3-10年)。但是,宣判時有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實刑執行完畢后,方才開始執行“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附刑”。
二,被判附刑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幾種: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死刑,死緩和無期的犯罪分子剝奪終生;4,對故意傷害和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主觀惡性較深和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力。
三,有一些雖然沒有被判實刑,但是依法單獨被判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行為有:1,分列國家罪;2,妨礙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3,偽造變更居民身份證罪;4,黑社會組織罪;5,侮辱國旗,國徽罪等等。
對剝奪政治權力,我們一般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要明白。謝謝閱讀,請補充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