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_相鄰關系處理原則有哪些?
特邀律師
相鄰關系的概念: 1.相鄰關系的概念:相鄰關系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相鄰人: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和具體根據: 1.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物權法》第84條 相鄰關系處理原則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依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2.處理相鄰關系的具體根據:
《物權法》第85條 相鄰關系的處理依據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各種相鄰關系: 1.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物權法》第86條 用水、排水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2.相鄰通行關系:
- 在需要改變流向并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 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壩,必須附著于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 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
- 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經其他,不得擅自筑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
-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于鄰人建筑物上或者土地上。
《物權法》第87條 通行權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3.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 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 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此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可以另開通道。
《物權法》第88條 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4.相鄰光照、通風、采光關系:
- 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占用另一方土地的,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 在鄰地上安設管線。從建筑工程學角度上講,土地權利人,非經過鄰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等管線,而此等管線又為土地權利人所必需,該土地權利人有權通過鄰人土地的上下安設,但應選擇損害最小的處所及方法安設,仍有損害的,應支付賠償金。
《物權法》第89條 通風、采光和日照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5.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物權法》第90條 有害物質排放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物權法》第91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機相鄰不動產的安全。6.相鄰地界物歸屬推定: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墻、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的,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原則。
- 相鄰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時,不得危機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不得使鄰地的地基受到危害,不得使鄰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
- 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
法律規定相鄰關系處理選擇:有理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無非就是彼此尊重、相互理解、適當忍讓、合理協助
兼顧利益
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污染發生爭議以后,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占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提供利益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于經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有四層含義: (1)堅持權利義務平等。相鄰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也不能只行使權利,不履行義務。相鄰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2)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 (3)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仙后順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賠償損失。 相鄰關系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系都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相鄰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在行使占有、使用、處分權利的時候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在相鄰間合法行使權利的時候,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權利。相鄰關系包括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相鄰流水、排水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相鄰鐵路關系、相鄰光照音響震動衛生關系等。處理相鄰關系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有利于生產;(二)互相協作、共同協商;(三)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當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財產權利時給相鄰一方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權利造成損害時,應當立即停止侵害,賠禮道謙,并賠償相鄰一方因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