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_什么是小額訴訟程序?
特邀律師
你好,感謝提問,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適用的程序比簡易程序更簡便。因此,如果涉及到的案件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則可以轉為簡易程序。如果是普通程序,六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報上級法院批準再延長六個月,不包括訴訟終止。關于小額轉簡易程序是否需要開庭,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1.小額訴訟是比簡易程序更簡便的程序適用。
2.小額訴訟只適用于金錢給付類案件,舉證期限,答辯期限時間更短,審理方式更靈活。
3.如果當事人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等,如果符合簡易程序就轉為簡易程序。這一點并不矛盾。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裁定將小額訴訟由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當事人不能反對,因為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是想反對,也沒有機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條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一般簡易程序案件可以上訴,小額訴訟程序案件不能上訴。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一般的簡易程序案件,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簡易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制,所以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是不能上訴的。
小額訴訟程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
1、廣義的小額訴訟程序與傳統的簡易程序并無嚴格區別,二者僅僅是訴訟標的額和簡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
2、狹義的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適用比普通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序,審理數額甚小的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知識點延伸:
小額訴訟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新增的程序,其簡易化、效率化的優點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小額訴訟適用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涉及人身關系、財產權屬關系、知識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反訴的,不適用小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