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離婚撫養費_父母離婚父親是否必須付撫養費?
特邀律師
1、撫養費的數額經法院判決之后,以后可以要求做適當的增加。
《婚姻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實踐中,當子女有正當理由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時,比如因為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法院會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基礎上,對撫養費的數額進行適當的增加。
2、撫養費是一項綜合性費用,既包括子女的日常生活費,也包括教育和醫療等費用。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是一項綜合性的費用,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部分當事人在要求支付撫養費的同時,還往往要求對方另外支付醫療費、教育費等其他費用。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考慮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數額,而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3、子女上大學了,父母并非必須支付學費和生活費。
父母承擔撫養義務的對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實踐中,部分年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起訴父母要求支付諸如大學學費或生活費等費用,針對這部分費用,家長并非必須支付;不過在家長有能力并愿意繼續支付的情況下,法院會尊重當事人,并從親情維系、子女成長成才的角度對雙方進行調解,盡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協議。
4、子女日常所有的花銷,父母并非必須全部承擔。
部分當事人錯誤地認為,子女日常的所有開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義務,包括超過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顯不合理的開支,如私立學校的高價學費、高價補習班、購買奢侈品等費用。對于此類非基本生活、健康、教育必需的費用,法院會在審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之后進行處理。
5、無論一方是否允許探望子女,另一方都必須依法支付撫養費。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實踐中,部分夫妻積怨較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會有的“不讓探望子女”,或向對方提出一定的探視條件;另一方則以“不支付撫養費”相對抗,導致雙方關系更加緊張和惡化,并對子女的身心造成進一步的傷害。支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撓對方探視子女,也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合法的抗辯理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依法對子進行探望。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1、撫養費的確定標準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增加撫養費,如果發生以下情況,應該考慮增加撫養費。
3、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于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
4、至于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周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
謝謝邀請;樓主提這個問題,是在考小學生吧,誰生的誰養,當然是天經地義不容推辭的責任。別說法律了,這是自古永恒不變的錢定。如果連這也鬧不清,真得懷疑人生了。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雙方有共同擔負起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義務,有保障孩子接受教育和身體健康的責任。這個義務必須履行到孩子年滿18周歲成年,才算終止責任。
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無論是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還是走司法的路子依據法律解除婚姻,雖然我國在婚姻的制度上實行是以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為原則的,只要沒有落實好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問題,依據法律就不允許解除婚姻。
怎么支付孩子的撫養,由于我國區域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有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導致區域間的經濟消費總體不平衡,所以法律沒有作出具體金額的規定。支付未成年孩子撫養費方法,可以用共同財產的分割來抵扣,也可以按月支付,或者是一次性兌現孩子的撫養費。
如果說用個人的財產來抵扣對孩子的撫養費用,就要對個人財產進行評估,財產足夠撫養孩子到年滿18歲周歲成年,就算一次性交夠了孩子的撫養費。要是財產不夠,不足部分補上就行。
一次性兌現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按當地人民法院管轄區域內,城鎮或者是農村人均在上一年度的消費金額來計算。從離婚之日起,孩子的實際歲數到年滿18周歲相差多少年月,乘以上一年度人均消費100%,得出的數額就是一次性兌現孩子的撫養費用,其中就包括了孩子的教育和健康費用啦!
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一般以個人總收入的20%到25%來支付。孩子接受教育和健康的費用,各出50%。
我奉勸天下所有做父母的,你們再離婚,孩子都是你們雙方的,養孩子千萬不能互相推諉,斤斤計較。否則,就喪失了人格,是會遭萬人戳脊梁骨的。
撫養費是否要孩子父親出?按照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孩子都有撫養的義務。不知道是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
如果雙方協議離婚中財產歸女方,不需要孩子父親付撫養費,那他就可以不付。如果協議離婚每月都必須出撫養費,而孩子父親一直沒有執行,那么孩子媽媽可以找孩子父親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拿離婚協議去找孩子父親的單位,讓單位在發工資的時候扣除撫養費。如果單位不管,最終可以到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至于給孩子改姓,這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孩子媽媽自己有能力養活孩子,可以不需要孩子父親的撫養費,孩子父親也不付撫養費,那么如果孩子母親給孩子改姓,自己改的心安理得。如果既讓孩子父親出撫養費,又把孩子改隨母姓,那么孩子父親心里不平衡一定會有所爭議。
我的一點建議,僅供參考。
當然應該給,你不給試試。
孩子判給他父親之后,仍舊在喊你母親,你仍舊是他的生身母親,這種血緣關系是離婚能夠割斷的嗎?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并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以后,子女無論是由父親或者是由母親監護,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這個規定就很明確的告訴你,孩子判歸父親撫養,作為母親,你仍然對孩子有給付撫養費義務。
當然,娶果你們夫妻二人是通過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不用女方支付孩子撫養費,女方就暫時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一旦出現男方經濟惡化或者不適合繼續撫養孩子的情況或者喪失撫養能力,作為孩子的母親不但要支付撫養費,而且有可能直接要撫養孩子。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離婚孩子生活費以離婚夫妻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為依據。也就是說,至少要滿足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比如說,北京城市低保標準為480元/月,北京市農村低保最低標準為300元/月,那么北京離婚孩子生活費的標準肯定要高于這個標準。
另外,我國《婚姻法》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參考以下三個方面: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不是。如果是一個孩子的話,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付相應的撫養費。
如果是兩個孩子,可能都歸一方撫養,或者各撫養一個。各撫養一個的,在撫養期間各負各的撫養費。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應當承擔的支付給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由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費用的部分或全部。費用的多少和時間的長短,由雙方協商;有爭議時,由法院決定。
法院判決撫育費的多少,從三個方面考慮:1.孩子實際需要;2.父母負擔能力;3.當地生活水平。
一般撫養一個孩子的,撫養費按其每月總收入的20%~30%給付;撫養兩個孩子的,不超過總收入的50%.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
撫養費給付時間一般至孩子18周歲止。
當物價上漲,致使撫養費不能滿足孩子的實際需要時,可以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孩子撫養費一般是不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二到三成,對非正常支出以自愿為原則,無權強行要求另一方承擔!
夫妻離婚,孩子歸一方撫養時,不撫養孩子的一方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這個撫養費標準先由夫妻自行協商,如協商一致,是否支付撫養費、按什么標準和條件支付撫養費,法律都不干涉。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依法判決。
按現行法律,法院判決孩子撫養費的標準并非樓主所理解的‘最低生活費’!
協商不成的,按法律規定判決撫養費,標準如下:
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確定;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可適當提高,但最多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對于無固定收入的,給付撫育費的標準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計算,遇有特殊情況,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所以,法律上判決孩子的撫養費并非是“最低生活費”標準,而是主要參照不撫養孩子一方的收入和支付能力,除非有極特殊的情況。但本身就是按不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定標準給的撫養費,如果再隨意調高,其實可能就嚴重影響另一方的正常生活了。
需要注意的是,孩子的撫養費給付標準是孩子正常生活支付的費用,如果發生特殊情況突發大額支出,如重病住院等,這部分費用不應該包括在正常的撫養費中,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共同承擔這部分費用。
但是,法院按正常標準確定了孩子的撫養費后,如果實際撫養孩子一方單方決定給孩子上貴族學校、報高價的課外班、支出高檔生活用品等高消費,導致孩子的撫養費不足,要求不撫養孩子一方增加撫養費或共同承擔這部分費用的,法院一般不會強行支持。實際撫養孩子的一方如果有這方面的需要,建議考慮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并與另一方充分協商。
還有,夫妻離婚時判決或協議的撫育費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已明顯不能滿足一般生活費用開支的,可協商提高撫育費標準。支付撫養費一方因工作等原因收入和財產情況嚴重減少,無力按原標準支付撫養費的,也可以協商調低。對撫養費變更問題,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變更撫育費標準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于悟空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