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后另行起訴保證人_能不能在判決生效后對被駁回的訴訟請求另行起訴?
特邀律師
現在的社會,給別人做擔保真的要慎重考慮。
我是寶慶山人,我談談我的看法。
擔保人概念: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債權人為什么要債務人找第三人(擔保人)為債務人擔保?原因很簡單,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表示懷疑,擔保人實際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增信措施。在這個業務中,債權人可以通過債務獲取利息收益,債務人可以獲得資金周轉,擔保人的角色就是承擔債務風險,是個得不償失的買賣。
如果債務人能夠按照約定如期償還債務,那么,這對擔保人沒有多大的影響,但如果債務人出現意外,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大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相關條款規定,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
做擔保人是個費力不討好的差事。
講個真實的故事來佐證我的觀點:2014年,張三因為承包了一個項目需要資金,在民間借貸100多萬后,還有30萬的缺口,于是決定向銀行貸款30萬,銀行對張三的償債能力進行風險評估后,認為張三不具備貸款的條件。但銀行(由原農村信用社改制的農商銀行)信貸員又不想放棄這單業務,便要求張三找一個第三方(擔保人)為張三擔保。張三便找到剛剛成家不久的親侄兒,要求他為自己擔保。礙于叔侄關系,張三的侄兒、侄媳便按照銀行的要求在擔保書上簽了字,擔保期限為一年。
一年到期,張三無力還款,只能續期一年,張三的侄兒又續擔保一年。期間,張三拖欠他侄兒10多萬的工資沒付,其侄兒找他要工資,張三說要先還銀行貸款,其侄兒認為也是,如果銀行的貸款沒還,他身上也背著擔保責任在那里。結果張三那筆貸款直拖到去年還是沒還,其侄兒因為一直擔著保想買房都買不了,夫妻倆經常為這事鬧矛盾。去年為了續貸,張三再次要求其侄兒續擔保,張三侄媳婦不同意,結果張三就怪罪其侄媳婦“一點仁義”都沒有,說什么叔叔落魄了親侄兒都不肯幫他!最可恥的是,他欠他侄兒10多萬的工資都不認賬了。他侄兒有什么辦法呢?去告他嗎,又不忍心,他不要臉,他侄兒還要臉吧?不告他嗎,自己又吃了虧,真的是左右為難里外都不是人。
回到主題,借款人死了,你是擔保人,那你的麻煩大了。債權人起訴你,那你就需要承擔債務人的償債責任。
給你一個建議:如果債務人名下有遺產(包括車、房、存款、公司股份等動產和不動產),根據繼承法,遺產繼承人應當先償還債務和國家的稅費、規費,這或許是你解套的一個辦法,你可以找當地的律師咨詢一下。
祝你好運。
答:首先,從程序上來看,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眰鶛嗳讼绕鹪V債務人后又另行起訴保證人的,因前后兩個訴訟所涉的當事人、法律關系均不相同,故不構成重復起訴。
其次,從實體上看,在連帶保證責任處理過程中,法律賦予了債權人選擇起訴的權利。《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睆囊陨蟽蓜t條文可知,在連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債權人可選擇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債權人選擇先起訴債務人的,需注意保證人保證期限及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即如另案起訴超出保證期限,即使程序上能夠立案,實體權利會被法院判決駁回。
再次,筆者通過查詢三個高院案例發現,實務中法官對于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后又另行起訴保證人是否構成一事不再理的問題,均予以否認。故可認定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判決生效后,能夠再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
??????
能,但是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就不可以起訴了?! ?/p>
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有權決定只起訴的保證人或者債務人,也可以將保證人和債務人一并起訴。
2、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法院會告知其可追加債務人為被告。債權人不追加的,可以在起訴保證人后另行起訴債務人。因為,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是保證合同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是基礎合同關系。兩種法律關系互不干涉,債權人可以一并主張,也可以分開主張?! 蹲罡叻ㄔ宏P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六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要看你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了。一般擔保下,只有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擔保人才需要承擔擔保。這個時候,只要在合同糾紛還沒有審判的時候,債務人已經承擔應負責任或者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有效果的情況下,擔保人是可以拒絕承擔這個責任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如果你們沒約定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則是按照連帶責任擔保來處理。也就是說,這個時候,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你們就不得不滿足債權人提出的要求擔保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的擔保責任。當然你還有追償的權利,包括你原本的支付、利息、必要費用,都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償還。順帶一提這個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從承擔擔保之日起開始算。如果債務人不償還,你們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你必須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如果你沒有起訴債務人只是起訴擔保人,法院會要求你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