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字日期晚于合同開始日期_合同簽訂日期晚于生效日期按哪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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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時間可以晚于合同履行時間,但合同對行為是否有約束力,需要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簽勞動合同沒有寫日期,應當要求用人單位補齊合同相關要素,合同沒有寫日期,但是雙方都簽字了,也是有效合同,如果公司不予辦理,可以看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是續簽勞動合同,只要你連續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應當給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在時間上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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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勞動合同起始日期比入職日期晚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的訂立日期是可以晚于起始日期的。也可以早于起始日期。勞動合同的關鍵是起始日期。
有效,以簽訂之日為準,但是為維護合法權益,最好先訂立合同。 合同的有效期分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終止。
1、合同生效時間 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么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