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_放棄遺產繼承需要公證么?
特邀律師
您好!
放棄繼承不必須公證。包括無爭議情況下的繼承,也不強制公證。
但是,按照目前繼承、放棄繼承的做法,有兩個點需要明確:
1.放棄繼承,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明,口頭的不行,要形成書面。
2.沒有爭議情況下的繼承,雖然不強制公證,但是主流做法的依然是做繼承權公證。
放棄房產繼承的做法
放棄繼承必須要由本人形成書面證明,用來起到兩個作用:一個是證明是自己主動放棄;一個是留存一個客觀的證據。
法定繼承權是繼承人“天然”具備的,不放棄就視同接受。如果選擇放棄,那么必須要有類似《放棄繼承權聲明》之類的紙質文本,由本人親筆書寫、簽字畫押。
因為一旦放棄、完成繼承之后,再想反悔就比較困難了。因此,從保護繼承人利益的角度,也要有此類形式的客觀證據——以防萬一放棄人變卦,導致繼承人的利益受損。
但是,如果做公證的話,可以認為有了公證處的公信力背書,相對來講保護性更強一些。
因此,關于“放棄”,給出的建議是:必須要寫放棄聲明,建議公證。
放棄繼承權的人,是否也必須到場辦理繼承手續?
一般公證處的要求都是必須要到場,不管是繼承人還是放棄繼承的人。
但是現實中有很多客觀情況:例如想放棄繼承的人在海外、無法行動但是意識清醒,等等。因此,放棄繼承權是可以“代辦”的——放棄的人寫一份委托聲明,本人不到場,委托他人辦理繼承手續。
注意:繼承的人必須到場,不能委托。
此外,這里還有一個小點需要提醒一下:
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必須是自己的意思主動放棄,這是硬條件。舉個例子,老人精神時好時壞,趁著清醒的時候讓他本人寫了一個放棄聲明并指定了委托人。但是,因為其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種放棄行為視同無效——已經不具備客觀表達自己真實意思的能力。
到你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去辦理“放棄繼承權書面聲明”,不用返回原籍。具體要求如下: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三、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當事人因繼承、受遺贈申請房產登記時,房產登記部門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交經過公證的相關材料,如繼承權公證書。自1991年以來,這一做法業已成為因繼承、受遺贈進行房產登記的基本要求和慣例。但也加重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繼承法》雖規定了公證遺囑,但只是作為與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并列的遺囑形式加以規定的,在效力上具有優先的性質;作為規范房產登記的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也未直接涉及公證事宜。《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僅就房產登記的職權部門進行規定,并未對房產轉移登記的要件作出規定。作為公證基本法的《公證法》第11條規定,公證機構可以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對遺囑作出公證,但未有明確把繼承受遺贈房產登記公證作為辦理房產登記的條件或者手續。
法定繼承和受遺贈本質上是一項民事行為,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且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通過一個指導案例,明確了“房產繼承,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并非必須辦理公證”。案件名稱: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
1,沒有遺產,不用做放棄繼承公證。
2,放棄遺產繼承公證主要是繼承人在繼承時放棄自己對全部或者部分遺產的繼承權。沒有遺產時,則沒有放棄的對象,不需要辦理公證。
3,放棄遺產繼承,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由繼承人主動聲明(一般為書面聲明)即可。不是必須辦理公證。
4,《繼承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你好,我是【你還是太陽的陽光】,很高興為你解答。放棄繼承本身只要明確表達就可以,一般要書面的,不是必須公證。但如果涉及到房產繼承,按過戶的要求,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表示放棄繼承辦理公證才能過戶。不然就得到法院起訴了。更多專業的科普知識,歡迎關注我。如果喜歡我的回答,也請給我贊或轉發,你們的鼓勵,是支持我寫下去的動力,謝謝大家。
家庭簽訂的放棄房產繼承協議沒有公證有效嗎?
有效。但是到房屋登記中心具體辦理房屋的繼承轉移登記時時,還需要所有繼承人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相關的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到場確認協議真實有效,無異議。繼承人才能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根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中規定,非公證的繼承登記一般要求公告。具體公告日期各地方規定不一致,江蘇省為6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將登記事項記載不動產登記簿。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辦,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需要繼承人到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作繼承公證,簽署放棄繼承權協議,當事人如果無法前往,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指定代理人,到辦理繼承公證的公證處代替當事人簽字放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