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紅必須同時分嗎_股東一定要按照持股比例分紅嗎?
特邀律師
只分紅不參與決策,那就沒必要分實股,只要虛擬股就可以。因為是虛擬股,所以不需要到工商登記注冊,只要內部簽訂相關的股權分紅協議即可,股東的分紅來源,可以有其他股東的分紅稀釋或者一個股東的分紅轉讓,作為虛擬股的股東有三個情況。1.無決策權2.不用掏錢購買3.不需要承擔責任
你可以以公司員工的身份和其他員工一起享有年終獎勵。作為公司股東,假如公司年度分配有分紅,你還能享有分紅收益。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權利義務。作為股東+員工,也可以與公司協商并明確放棄自己的部分權利,例如不需要給你發年終獎。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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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1、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時,按約定履行,約定優先;
2、全體股東未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時,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特別注意的是此處是實繳的出資比例而不是認繳的出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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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這么規定呢,其實好理解。我國公司法采取的是注冊資本可以分期認繳。沒有實際繳納的出資并未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實際作用,分取紅利時自然不應考慮。因此本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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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既是員工,又是股東,這種雙重身份在公司中比較常見。
先說工資的事
工資不應和分紅混淆,工資是工資,分紅是分紅。當然,分紅可以如工資處理,這是操作的事情。
個人認為工資,應當根據員工的職級和崗位,按照公司的工資制度來或市場行情來定。不能因為是股東身份,高定或低定工資。定高了,對非股東身份的員工不公平;定低了,對股東不公平。
相關的績效、獎金、業務提成也應是如此。
1、如果公司現金流充裕,工資怎么定,就怎么發。
2、如果公司現金流緊張,工資該怎么定就怎么定,發的時候,可按一定比例發放。待資金流動性不緊張的話,未發放的工資再補發。
再說分紅的事兒
公司法34條規定,股東分紅按實繳資本的比例分紅。同時,也提及了若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不按實繳比例分紅,由公司章程規定具體的分紅。
1、我建議按實繳資本的比例分紅,若不按實繳比例分紅,影響股東實繳的積極性,不利于公司注冊資本的實繳。
2、如果股東均未實繳,則可以按股東認繳的比例分紅。
在股東與員工雙重身份的情況下,股東的工資和分紅一定要分開,這樣規則清晰,容易處理。工資若和分紅混淆,那分紅的時候怎么定?除非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否則主觀的因素太多,難以公平。
股東不一定要按照持股比例分紅。 補充: 新公司發第35條明確允許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第167條第4款亦允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紅利。具體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憲法。股東之間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取股利,出資90%的股東可以分取60%的股利,出資10%的股東可以分取40%的股利;也可約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非請自來。
事實并非如此,具體如何還得看具體情況或相關的約定。我們簡單來說說吧。
這里說的股東應該是指自然人股東,多數情形下,股東不僅有年終分紅 ,而且還可以從公司領取工資。
“工資”,顧名思義就是工作勞動獲取薪資,簡單來說,股東如果在公司里任職,對應地可以得到與職位相符的工資待遇,而且受法律保護。從事勞動工作,就應該能得到相應的報酬,這很好理解。
實踐中,尤其是私人的公司,股東通常是老板,公司的很多事務都需要處理,可以說為公司工作,也是為自己工作,除了年終可以從公司分紅,平時能給自己發工資。
如果幾個人合伙開公司,沒有具體在公司任職,也未實際參與公司運營,這樣的股東是否可以領取工資,得看具體約定。如果相關的協議約定股東可以領工資,即可領工資;相反,如果約定不參與公司運營,即不工作,領取工資當然不合適,沒有工資。
總之,參與公司運營的,領工資很正常,也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得結合實際,酌情考慮有沒有工資。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