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的證明作為法院證據_村委會的記錄有法律效力嗎?
特邀律師
首先村委會沒辦法開失聯證明,也不存在失聯證明這個東西。另外,單純聯系不上是沒關系的,起訴到法院,最多就是公告送達。但是如何起訴是個問題,因為你得提供被告的準確的身份信息及材料,比如身份證或者戶籍卡。如果有身份證號或者戶籍地址,可以委托律師去調取出來。既然是村里的人,村委會應該是有這些信息的。
一、農村土地權屬。
我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均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根據《憲法》精神,也作了相同規定。
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從1983年前后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一般是從1997年或者1998年開始,時限為30年。
在目前,農戶土地經營使用權主要形式有:
1、宅基地。農戶個人,不享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只享有使用權。房產所有權和使用權,屬于農戶個人。一般由個人申請,經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逐級報批,由縣級土地部門頒發《農戶宅基地使用證》。再次新申請宅基地,建房搬遷以后,原有不能居住、且無房產的宅基地,收回村集體所有;
2、承包地。農戶具有承包經營使用權。有《農戶承包經營合同書》。可以土地確權。
3、其他林地、荒山黃坡宜林地等。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有承包給農戶經營使用的,具有村委會與農戶簽訂的承包合同或協議,明確權益和時限。合同或協議書可以進行法律公證。但一般不予土地確權。
4、農戶個人的自留地,自留山、開發的荒山荒坡、灘涂等,所有權歸村集體。在不違反國家和集體相關政策規劃的前提下,農戶可以臨時經營使用。集體有權根據政策和規劃發展需要,與農戶協商收回。不屬于農村土地確權范圍。
二、農村土地糾紛處理。
農戶遇有土地糾紛的,要依據是否具有土地經營使用權,先由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處理。調解無效的,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并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證件、合同或協議書,最終依據法院判決結果執行。
農戶土地糾紛,法院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根據案件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村委會記錄”,有法律效力嗎?
依我之見:根據我國現行的《村民自治法》的規定“客觀真實”的村委會記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嚴重侵害村集體財產權利的“虛構”編造的村委會記錄是違法犯罪的鐵證,指使者和偽造者將會被追究偽造證據的法律責任。
A,如果是村委會依法召開的村委會并依法研究討論了涉及到全體村民切身利益和全村建設丶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重大事項,也的確依法客觀丶真實地該記錄了村委會召開的時間丶地點丶主持人丶參會人員丶記錄人丶會議研究事項丶討論發言丶投票表決……等過程,并依法作出了決定,此時及以后備查上述事項的決定,該“村委會記錄”是上述事項及決定合法性的最好記錄。因此,客觀丶真實的”村委會記錄”,根據《村委會自治法》的規定依法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無論政府有關部門檢查督促村委會工作,以及批復村委會依法處理村民自治事務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B,如果村民或其他實體欲對于村委會及有關人員提起民事訴訟丶向國家有關機關提起控告丶舉報等訴訟事宜時,客觀丶真實的“村委會記錄”將必然在案件的查辦丶處理過程作為重要“書證”,并經質證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記,此時“村委會記錄”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之一,肯定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效力。
C,當然,如果該“村委會記錄”所呈現的記錄內容是虛假的一一,即村委會在記錄的時間丶地點丶參會人員丶討論事項丶投票表決……最后決定等內容全部是制作者弄虛作假編造的話,虛假的“村委會記錄”不僅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在國家機關辦理訴訟案件中由編造者編造并提供的話,該編造者或指使者均構成民事妨礙作證,或構成偽造證據罪,依法應追究編造者丶指使者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析,“村委會記錄”是否有法律效力,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土地糾紛訴至法院,需要確權數據證明作為證據, 如果村委會不給提供,向法院申請由法院調取證據。
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反映其職責范圍內客觀情況的證明,可以認定為公文書證并予以采信。如與事實不符則該證明肯定是無效的。在村委會管轄范圍內的,加蓋公章以及負責人簽字或手印。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章的規定,村委會的職責有以下幾項: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業和公共事務。 (2)調解民間糾紛。 (3)協助鄉(鎮)政府開展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工作。 (4)管理本村的集體財產等。 因此,村員委員會根據在行使職責范圍內組織、管理村民事務過程中所形成的必要記錄而出具的證明,如村委會對本村人口具有管理職責,其對當事人家庭成員身份情況作出證明,該證明即屬于民事訴訟法當中的公文書證,依法應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