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反被判刑_我們要如何行使正當防衛,而不會被判刑為防衛過當?
特邀律師
法律是保護我們合法公民,而不是助長犯罪分子囂張氣焰的,當我們人身或者財產受到威脅的時候的時候,我要要用智取的方式對犯罪分子說不。
那行情況屬于正當防衛
其實在最近全國又開始了關于正當防衛的討論中。因為是剛剛距離去年的昆山阿龍被反殺案一周年的日子,也正式因為這次事情徹底吹響了全國關于正當防衛的尺度的問題,有人說正當防衛的符合條件太苛刻了,當犯罪份子都開始對自己進行了侵害了,而自己內心還在糾結這是不是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從而被犯罪分子進行更大規模侵害,法律為了防止類似這種案件的發生頒布了正當防衛法。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仍然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只有當我們去懂法守法之后才能保護自己的同時,還能挫敗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說說題目中的13歲學生
當犯罪份子把犯罪的魔爪伸向了這些祖國未來的棟梁以后,他們開始并沒有去和這兩個搶劫犯去做斗爭,而是避免讓對方傷害自己而去暫時妥協給他們,當犯罪分子覺得他們交出的錢財太少了,也覺得學生欺騙他們,從而去要求對兩名學生進行搜身,當兩個學生覺得自己的人身正要受到了侵害的時候,反而從自己的兜里面掏出了彈簧刀,鬼使神差的把兩個人刺傷后死亡,因為他們知道一旦搜到自己身上的彈簧刀之后就容易對自己產生傷害甚至是致命的。本案中的13歲的謝某因為不滿14周歲不具備承擔刑法的責任,然后因為本案的特殊性屬于正當防衛案所以考慮上面兩點最終謝某應該是無罪的,但是處于人道主義,應該在自己家庭能夠承受的范圍內或多或少對兩個死者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案情經過: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左右,王生娃潛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將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三人在院里尋找行兇者;
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鐵柱和王玉成隨即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后搶救無效于2月4日死亡;
尸體檢驗鑒定結果為:王生娃死于多發性骨折和軟組織損傷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并顱腦損傷。郭三祥的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一審認為,王生娃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屬于故意傷害。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于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后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內蒙古高院也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后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后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經過和法院的事實認定,王生娃入室行兇無疑,但疑點在于王生娃的行為為何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連看三斧,其主觀故意是什么?
我國刑法實行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不是僅僅根據犯罪嫌疑人說的自己想干什么來定性其主觀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對“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確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個“結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頭部、他人的喉嚨、刺他人的心臟部位等,你說是為了造成傷害是說不過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難說是去取人性命的。
這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維應該是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門認定其為故意傷害,內心確信的緣由是什么?
二、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查明其行為細節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于法益保護的思維
這是一起入室行兇的案件。
未經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昆山反殺案有錄像很清晰的反映了雙方爭斗的過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細節恐怕就只有靠在場當事人的陳述來反映了。
一審認為,二人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后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二審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后造成死亡。
這里就有兩個問題:
1、因為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三人不擊打他是否能夠制止他的繼續傷害人的行為?
他會不會放下木棒不再傷人,或者說不放下木棒而攜棒逃跑?也就是說,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報道和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沒有看到他有主動離開的意愿,卻有繼續行兇的行為。
這里一個很重要的情節需要考慮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發現后在用木棒和雙響炮主動打擊別人。
2、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動彈”的含義?是否指傷害能力?
因為就案情來說顯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動了,二人還在打。
大冬天,內蒙凌晨的4點左右,天還是漆黑的。在瞬間的打斗中,誰又能看清他從正在進行的行兇行為到喪失行兇能力而其動作變的僅僅是動彈了?
還有一個,前面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后面的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那么這個限度的節點是哪里?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時,還得仔細考慮對方的行為到什么程度是喪失其行兇能力,這不就是要挑戰高難度了嗎?
一個個案正當防衛行為的成立,遠不是正當防衛制度的勝利,全民的狂歡也代表不了什么,制度與現實看似很近有時很遠。
入室行兇,將人刀砍斧剁,結果被擒殺致死,防衛人還能承擔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門能夠阻擋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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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那位周律師,就本案在防衛過當和故意傷害的立論點有著重大的紕漏,那就是單純以寶馬男意外脫刀倉促“逃跑”來判定寶馬男沒有繼續傷害他人的企圖和能力。 1、法律上并沒有定義逃跑就是沒有繼續攻擊能力和可能。2、不能把瞬間的轉身看做是逃跑或放棄傷害他人,是逃跑還是臨時逃脫?并不確定。3、逃脫也是攻擊能力的一種表現,以退為進,以守為攻,出其不意,攻其不備,也是最長用的攻擊手段,正所謂”抽身拔刀“。4、不能確定為逃跑是不是在尋找新的武器,如果寶馬男身上藏有短刀,在車里藏有武器,從地上拾起一塊石頭,開車撞人,隨時可以致電車男于死地,因此這時還不能判定寶馬男已放棄繼續侵害的企圖,這時的脫逃不能做為停止攻擊的要件。5、持刀傷人已經不是一般的斗毆行為,寶馬男是要致人于死地的,雖然寶馬男也已被砍了一刀,但在雙方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下,加之天黑時分,雙方都不知傷勢的輕重情況,只要寶馬男能動,電車男隨時都有生命危險。6、身后的兩位寶馬男同伙,隨時可能對電車男發動攻擊或助攻,使電車男腹背受敵,以寡敵眾,對電車男生命構成威脅,這也是不可忽視的寶馬男的一種潛在攻擊能力。7、不能忽視現場的語言交流和前面對電車男的傷害情況以及寶馬男的攻擊性質,決定著防衛程度。如果是一般口角沖突,打到在地就可以了。持刀傷人已經從一般治安案件轉變為行兇傷人的刑事案件,對待持刀兇徒,必須使其沒有任何可能的活動能力(包括捆綁等各種有效束縛手段),否則,打虎不死必傷人。8、要知道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只是一個概念,定性不定量,案件性質的轉變決定著防衛程度和方式的轉變,那就是采取及時而有效措施和手段,阻止犯罪的繼續發生,以保護受害人不被受到繼續傷害為首要目標,并不是保護犯罪分子為首要目標的。防衛本身就是一種受害人臨場預判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手段,在不能完全確定侵害已經被終止防衛人不會再受到侵害時(危害沒有完全解除之前)的防衛行為仍屬于正當防衛。9、正當防衛就是在案發中不確定情況下才進行的,防衛過當是案發后需要在案發中能夠確定(防衛人在案發中也能明確)的條件下才能判定的,不能以案發進行中的不確定條件來做為判定防衛過當要件。防衛不可能等到侵害發生后再去防衛。10、防衛法為了充分保護受害人,考慮到各種案發的復雜性,以及不同受害人的應急能力,沒有做各種過多的機械性的規定。各界法律人士也應站在保護受害人的原則上,掌握、理解和靈活運用。10、在美國是慎判防衛過當,大多數判為正當防衛,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所以美國人一般不敢輕易招惹他人,惹是生非。中國百姓也是說誰先動手誰沒理,誰先斗毆升級誰沒理。11、搏斗中停止攻擊要由攻擊者首先明確表示,攻擊者如若要防止被防衛者過度傷害,不是逃跑,而是必須立即放下所有傷人器械,五體伏地,要明確向防衛者表示自己停止一切對防衛者的攻擊行為,否則很有可能受到防衛者的無責傷害。美國人一般是趴伏在地,雙手抱頭,明確說明自己停止一切對被害人的攻擊。
首先為法院的公正判決點贊!不過在這起案件中,僅僅因為摸了一條狗就引發血案,實在是讓人不勝唏噓。如果狗主人能夠寬宏大量一些,最后也不至于命喪黃泉了。
據報道,楊建偉、楊建平系親兄弟,住處相鄰。2016年2月28日13時許,二人在自家門前聊天時,楊建平摸了經過其身邊的一條狼狗,遭到該狗的主人彭某的指責。二人與彭某發生口角,彭某揚言要找人報復,楊建偉為了自保便返回住所將1把單刃尖刀、1把折疊刀藏于身上。
約10分鐘后,彭某返回上述地點,其邀約的黃某、熊某、王某持洋鎬把跟在身后10余米。彭某接著走向楊建偉家門口,用拳頭擊打楊建偉面部一拳,楊建偉即持單刃尖刀刺向彭某的胸、腹部,黃某、熊某、王某見狀持洋鎬把沖過去對楊建偉進行圍毆。
楊建平見楊建偉被打倒在地,持刀沖向剛從地上站起來的彭某,朝其左胸鎖骨處捅刺一刀。彭某受傷后即逃離現場,隨后,黃某、熊某、王某亦逃離現場。彭某后被送至醫院搶救,因失血過多于當日16時許不治身亡。
就案件事實來看,彭某帶著黃某、熊某、王某手持洋鎬上門毆打,楊建偉、楊建平兄弟倆出手反擊確實屬于正當防衛。不過,彭某一開始只是對楊建偉拳腳相向,而楊建偉則直接拿刀捅人,顯然防衛手段超出了必要限度。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其成立防衛過當并無不當。
當彭某與黃某、熊某、王某共同圍毆楊建偉時,楊建偉的生命安全面臨緊迫的現實危險。這時候楊建平為了保護兄弟的生命安全,用刀反擊彭某等人并未超過必要限度。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其構成正當防衛是完全正確的。
雖然本案經歷了多次審判,好在正義并沒有缺席。不過,僅僅因為摸了一條狗就引發命案,實在是讓人覺得頗為不值。如果雙方都能大度一些,事情也不會發展成這一結果。希望大家都能從這件事中汲取教訓,退一步海闊天空,切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