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墜亡屬于什么事故_工人工地出事!屬于什么法律案件?
特邀律師
工人在工地生產作業出現事故,屬于生產事故的范圍……一般會涉及到工人和其所在的用人單位的人生損害賠償上,這時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當然,因為生產事故的發生,會觸及到行政單位和工地開發商的行政關系……所以,一般會涉及到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至于刑事法律關系,一般是在用工單位沒有依法做到安全生產造成重大事故的,會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屬于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會被追究刑責的。但是如果是外來人員的話會根據其具體情況幾過錯大小來認定是否要但刑責及賠償。具體應該詳細說明才可以判斷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據此,建筑工地塔吊倒下,造成一死四傷,屬于一般安全事故。
謝邀。
事情大概是這樣:
梁某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間潛入一處建筑工地,從工地六樓處墜樓身亡。梁某的母親和妻兒認為建筑工地疏于監管、缺乏完備安全防范措施是導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將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71萬余元。
目前,這個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也不存在過錯,與梁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判決駁回了梁某親屬的索賠請求。
但是,這只是一審判決,該男子家屬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建筑工地不屬于公共場所,禁止其他無關人員進入。并且,作為施工方,為了避免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場所,還特意在工地四周搭建圍墻以及圍擋。建筑公司已盡到相應的責任,本次事件的產生完全是因為梁某的個人行為導致。
這次法院的判決相當的公平合理。我們見過多少案件,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有時候即便作為沒有任何過錯的一方,因為息事寧人等需要,最后仍然被判決承擔部分的責任。法院的判決是具有公開性,具有社會行為指引性,具有價值導向性。通過這樣的判決,可以讓無理取鬧的人不僅承擔訴訟費等等法律成本支出,通過也可以通過相應規定或判例進行明確,作為被告方因此承擔的律師費等各項費用也應當由原告方承擔。